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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减免税按照减免方式分为哪些?
减免税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减免类型是制度减免,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例如,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对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二种类型是临时减免税,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的减税、免税。2003年“非典”期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就曾出台政策规定,中国国内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SARS防治工作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北京市的个体工商户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 第三种类型是其他减免。主要是地方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纳税人实行的减税、免税。如地方政府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以及对贫困地区或确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的减免税。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将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返还给企业,以达到招商引资的效果。例如,北京密云区政府的一份文件中规定,对该区引进的生产型企业,按不超过增值税总额的1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25%~40%,给予资金扶持三年。
二、管理办法和暂行管理办法区别?
管理方法是经过试验后确定出的可以继续执行下去的管理方法,而暂行管理方法只是暂时的,在某
暂行的就是暂时的,根据市场需求或者价格变动、人才流动等因素暂时定制的 甚至是一个企业公司机构,升级管理模式的的试用期。一个是已经成熟的条天,另一个则为试行。
三、减免税手续如何申请?
(一)申请流程: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二)申请时限: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出口15天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应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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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
(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五、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资格和身份的证明,分为《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核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事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 持有《核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核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持有《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辐射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持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在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资格培训,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组织;其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培训,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资格培训的教学大纲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编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培训内容。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发放《核安全监督员证》和省级以上《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发放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第九条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推荐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二)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培训要求。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培训要求,但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到其单位工作,需要参加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十条 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条件之一:
(一)具有理学、工学、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且获得学士学位,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三年以上;
(二)获得理学、工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两年以上。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但具有大专以上同等学历,并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也可以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申请领取《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应当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初任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省级辐射安全监管初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申请领取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培训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每半年核发一次。
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应当由申领人员所在单位于每年的3月31日或者9月30日之前向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证条件的,核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情况,应当在核发后一个月内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应当载明人员姓名、证件编号、所属单位、使用区域、有效期、发证日期和发证部门等信息,并加盖发证部门的公章或者证件专用章。
禁止伪造、变造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十五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证件载明的职责和区域范围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有效期为五年。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未换发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污损或者残缺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
第十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所在单位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证件有效期届满的;
(二)持证人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持证人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区域范围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情形。
因证件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持证人,应当按照发证部门的要求参加在岗培训。
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件交回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持证人退休的;
(二)持证人调离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岗位的;
(三)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暂扣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涂改、转借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
(二)使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的;
(三)其他违反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暂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发证部门应当对其重新进行资格培训。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所在单位暂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发证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收回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二)以欺诈、舞弊、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一)安排未取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
(二)对持证人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发放或者越权发放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六、培训管理办法?
培训的管理办法是指在一个组织内,为了提高员工的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制定的一系列培训策略、计划和措施。下面是一些通用的培训管理办法:
1.确定培训目标:在制定培训计划前,应该先明确培训的目标,并制定适当的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
2.制定培训计划:根据培训目标,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的主题、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培训教材等信息。
3.选择合适的培训形式:培训可以包括在线培训、课堂教学、现场操作、研讨会、实习等多种形式,需要根据不同的培训目标、学员特点和可行性综合考虑选择。
4.选派合适的培训讲师:培训讲师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培训的效果,因此需要对讲师的专业能力、经验和教学方法进行评估,并结合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培训讲师。
5.培训后评估和反馈: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收集员工的意见和反馈,并记录下来,以便优化下一次的培训计划。
总之,好的培训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员工的能力和素质,促进组织的成长和发展。
七、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贷款通则》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八、负债管理办法?
负债管理法,重点是对其他负债的成本控制,通过负债成本的比较,正确选择负债的时机,确定负债规模和负债结构。 1.准确把握利用其他负债的时机首先,商业银行要依照一定时期的资产结构及其变化趋势,确定是否利用和其他负债方式及利用的程度。 2.确定合理的其他负债结构从资金来源的成本结构看,商业银行应尽可能多地利用那些低息的其他负债,少利用高息的其他负债,以压低负债成本。
负债管理法的种类
(一)储备头寸的负债管理
储备头寸负债管理使用借人资金满足短期流动性需要,补充一级储备,以满足存款的提取和增加的贷款需求。这一方法可以使得商业银行有较高比例的收入资产,提高预期收入。但是,由于借入资金的成本难以确定,资金的借入有一定难度,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二)全面负债管理
全面负债管理也称为纯负债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借入的资金持续的扩大资产负债规模。这一方法是以借入资金具有较大的供应弹性为前提,市场要有足够的参与者和足够的资金,单一银行的活动不会影响市场利率的水平。一旦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或者中央银行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部分小型银行的负债管理结构就可能会崩溃。
九、股权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于2010年5月4日以中国保监会令2010年第六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监会令,2014年第四号《中国险监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该《办法》分总则、投资入股、目前变更、材料申报、附则5章37条,自2010年6月10日起实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4月1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若谷暂行规定》以及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予以废止。2018年3月7日,保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十、溶洞管理办法?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形地质条件复杂,难免会遇到一些溶洞,常规溶洞大概可分为4类,即空溶洞、多层溶洞、大型溶洞(H>3m)、有充填物溶洞(全填充、半填充)。类型主要以有填充物溶洞为主,其充填物主要有半充填淤泥质土、砂砾、碎石、卵石、粘土等,多层溶洞一般高度较小。为了保证岩溶发育地区钻孔灌注桩施工过程中不漏浆,或漏浆但不发生坍孔,保证桩孔顺利成孔、成桩并满足承载力要求。施工时应根据地质钻孔柱状图来判别溶洞地层情况、空洞大小、溶洞填充物情况。根据不同的溶洞采取不同方案,采用常规泥浆护壁方法、向孔内抛填片石、回填素混凝土、压力注浆以及采用钢护筒跟进等不同施工工艺。
1、 常规成孔方案
当溶洞有填充物,是可塑或软塑的亚粘土,且溶洞不漏水,这时不管溶洞有多大也不管溶洞垂直方向数量有多少,都可以不考虑溶洞的存在,而按正常地质情况施工。采用冲击钻成孔,洞内的土质和溶洞外的土质没有什么区别,可以按无溶洞施工。
2、 片石回填
采用正常成孔方法施工,当钻穿溶洞漏浆时,反复投入黄土和片石,利用钻头冲击将黄土和片石挤入溶洞和岩溶裂隙中,还可掺入水泥、烧碱和锯末,以增大孔壁的自稳能力。、
1)掺加比例: 为有效利用片石,片石与粘土的比例为3:7,参加水泥时,掺加比例为每米2包,掺加锯末时,掺加比例为粘土的10%。
2)掺加方法: 片石采用强度≥30MPa石灰岩,石块粒径以15~50cm为宜。
掺加粘土是采用水泥袋包装后投放效果更佳。水泥投放方法为以整袋投放为佳。掺加方法为:片石、粘土袋(可选择添加水泥、锯末,也可不添加)分层间隔掺加,回填高度为溶洞顶板以上1米处。
3)施工注意事项:密切注意观察钻机工作情况、周围地表沉降和护筒内水位变化,防止不正常情况发生,发生漏浆现象,立即处理。
根据地质柱状图,在接近溶洞时勤观察、勤检查,凭手握冲击主绳的手感,冲击岩层的响声,抽取的岩样来判断是否接近岩溶地层。
接近岩溶时主绳松绳量应为1~2cm,防止穿岩壳时卡钻。钻穿岩溶地层上壳时,一旦漏浆,要及时投放粘土块、片石并补水,以保持孔内水位高度。
4)主要适用范围及优势:适用于较小溶洞(溶洞高度小于3米),无填充物或半填冲,施工方法简单,造价较低。
3、 素混凝土回填
采取正常成孔方法施工,当钻穿溶洞漏浆时或遇到倾斜颜面时填入低标号混凝土,间隔一定时间后采用冲击钻成孔。
1)混凝土标号及配合比 混凝土可采用C20(C15、C10也可)素混凝土,为尽快提高混凝土强度,节约施工时间,应在混凝土中掺加一定早强剂,提高素混凝土的早期强度。
2)掺加方法:对于倾斜岩面,为校正孔位,回填素混凝土应与斜岩面顶面平齐,对于溶洞处,回填顶面高于溶洞顶板50cm。
3)施工注意事项:回填48H后回填混凝土强度达到70%后,且应在桩基范围取芯检验填充效果,待溶洞完全填充且强度达到后方可进行桩基施工。
4)主要适用范围及优势:适用于中、小溶洞,有无填充物均可采用此方案。施工方法简单,造价相对较高。
4、 注浆加固
就是通过对照地质柱状图,对桩穿过的溶洞进行填充和加固。
1)注浆孔布设:根据钻孔柱状图,找出最大溶洞,如果溶洞为连通溶洞,只需对其中最大的溶洞进行注浆加固。
2)注浆压力控制:用注浆泵注浆,注浆压力不宜太大,控制在0.5~1.0MPa范围,具体压力值现场试验确定。注浆速度为15~20L/min,其目的是使浆液渗透到填充物内(包含灌入的砂和碎石),然后固结,渗透最小直径定位3.0米,以保证冲钻成孔是有足够的固结体。注浆时注浆管必须插入填充物底部,然后边注浆边缓慢上提,提管速度不宜太快,根据珠江速度确定,应是渗透半径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施工注意事项:防止浆液流失太远造成浪费,采用间歇注浆方式,使得先注入浆液与沙子(或碎石)初步达到胶结后再注浆,循环注浆多次,直至达到规定的注浆量和注浆压力控制值为止。注完一个孔后,继续对其余孔进行注浆,后注浆压力必须调高,最后封孔。注浆顺序由现场自行掌握。且应在桩基范围取芯检验填充效果,待溶洞完全填充且强度达到后方可进行桩基施工。
4)主要适用范围及优势:多适用于小型(高度小于1米)或多层溶洞(多层串珠状小溶洞),也可用于各种有填充物的溶洞,但造价较高。
5、 钢护筒跟进加固
采用钢护筒跳进法:一面冲孔,一面接钢护筒,并且将其压到或震动下沉至已钻成的孔内。
1)钢护筒的选择:内护筒长度和内径的确定:护筒长度L=(h+H)m(h为超前钻确定的溶洞高度,H为溶洞顶到地面加30厘米的高度);单层护筒内径大于桩直径10cm,多层护筒最内层护筒内径大于桩直径10cm,其外面一层护筒内径大于内层护筒外径10cm,并以此类推。钢护筒孔径要准确,连接顺直,用卷扬机成型。钢护筒要有一定的刚度,单个大溶洞用单层护筒,两个大溶洞用双层护筒,并以此类推。
2)内护筒的沉放:当冲击穿过溶洞顶部时要反复提升冲锤,在顶部厚度范围上下慢放轻提,冲锤不明显受阻,说明顶部已成孔并且圆滑垂直的,此时用钢丝绳活扣绑住内护筒,用吊机(或桩机自生重量)把内护筒放入外护筒内沉至孔底,必要时用振动锤下沉。
用冲击钻成孔钢护筒跟进法施工时,施工中应充分利用冲击钻的扩孔性能,使钢护筒能顺利下沉。钻头直径大于刚护筒外径3~5cm,护筒到位后钻头改为满足成孔要求的钻头直径。
如果冲击钻在坚硬岩石中的扩孔系数较小,不能满足钢护筒下沉要求的,回填并加大钻头直径二次冲孔,以保证钢护筒顺利下沉。为保证钢护筒顺利下滑,要求桩孔竖直,无歪斜、缩颈。
3)主要适用范围及优势:适用于特大溶洞(溶洞高度大于3米)、无填充溶洞、半填冲溶洞或溶洞上方有较厚的沙砾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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