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未发布公告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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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土地未发布公告的,怎么办?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如果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未公示征地公告,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征地公告、征地批文、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征地文件,维护自身的知情权。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依申请作出答复,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一步进行维权。
(京平·金)
二、上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区别?
这两个方案公告都是征用土地的程序公告,属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不同的是它们公告的内容不同。征用土地公告告诉的是:该块土地已经经上级机关批准,向被征地村、组告知经上级机关批准的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告知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告知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告诉的是如何补偿和安置被征地农民的问题。对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后,对其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听证,对其进行质疑,要求作出该方案的机关进行解释和出示相关文件、证据。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分为几个等级征收?
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三是按各级次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40%、50%、60%。
四、关于加强房产管理的建议?
加强房产管理的建议,一是规范二手房市场,是真正买房人和卖房人取得联系,签订买卖合同,去掉中介的压榨空间。
二是规范商品开发企业,防止烂尾楼问题楼的出现。
三是规范土地拍卖,防止人情和违法乱纪行为。
四是规范公租房管理,是公租房真正由低收入群体收益。
五、未实现增值的房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认为这个方法对抑制炒房作用不大,因为增值税最终的负担人是消费者,也就是最后的持有人,所以征收增值税对炒房客根本不起作用,现在国家对转让房产已经开征了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然而你看房价都涨上天了。要抑制房价其实开征房地产税倒是会有一定的作用,对手里持有多套房的人每年征收一定比例的房地产税,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打击各种炒房团。
六、关于加强清洁消毒管理的做法?
各地要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要求,强化对各行各业消毒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消毒质量控制和消毒效果评价,确保消毒效果。
各行各业要加强本行业本单位消毒工作和消毒人员的管理,组织消毒人员接受消毒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各地要加强对从事消毒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消毒效果评价不合格的消毒服务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各地要加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力度,保障消毒产品质量安全。
七、关于加强基坑降水管理的通知?
一、基坑支护安全等级为一级且基坑周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采用桩锚结构:
(1)邻近地铁的;
(2)有重要的天然地基或摩擦桩基础的住宅或重要建筑物;
(3)含深厚软土地层且有重要道路和管线等。
二、基坑周边环境或土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采用土钉、复合土钉墙或锚杆(索):
(1)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二级及以上的;
(2)3倍基坑深度范围有海岸或主要河岸,且土钉、锚索锚固体位置在地下水位以下的;
(3)二级及以上深基坑,距基坑边缘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天然基础或者其它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相邻设施的。
三、基坑支护采用锚杆(索)时,禁止锚杆(索)伸入相邻建筑物地基、基础。当锚杆(索)需伸入相邻建筑红线范围或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时,设计方案应当经相邻建筑业主委员会(业主)或地铁公司的认可。业主委员会(业主)或地铁公司不认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变更相应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四、当地下连续墙及大直径桩临近天然基础的建筑物时,在容易塌方的土层以及高灵敏土层,应设置隔离桩等物理隔离措施。
五、基坑支护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支护设计或采用降水工程设计的,应进行地下水渗流分析,评估坑内地下水位的下降对周边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应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字确认。
六、在地下水丰富的土石方工程开挖或降水作业时,应进行局部试开挖,观测周边地下水水位变化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不符合的,应采取补充措施,直至达到设计要求方可进行施工。
七、采用可回收锚索时,锚索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2.0,并应进行三根以上现场基本试验,除常规检测外,施工完成三个月后应再次进行抗拔力检测,其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
八、对预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基坑工程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由建设、基坑设计、基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及专家参加)和设计复核,当设计复核不满足安全指标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加固方案由原支护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九、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基坑影响范围内的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既有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地下设施(含既有轨道交通和防空设施等)、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地表水体等,并将调查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当建设单位无法取得上述资料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
八、关于加强外籍教师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加强外籍教师的身份审查和聘用管理。由公安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外籍教师来华前的身份验证。职能部门试点设立外教行业协会监管企业或机构的外教招聘,建立行业规范,对拟聘外教进行详尽的背景调查,重点考察是否具有从业资格,提交材料是否作假、有无夸大宣传等。定期对聘用外教的机构或企业进行抽查走访,重点关注“兼职”外教情况,确保他们工作的合法性。
二、建立外教全市信息网络,组织对外籍教师资质能力认证测试。定期更新数据库,对持有相关资格认证的外教实行一人一证实名登记。提高外语教育岗位准入门槛,拟聘用外教需持有全球认可教授非英语母语学生的教育资历证书(TEFL、TESOL、TESL),定期组织对外籍教师资质能力认证测试。设立信用追踪系统,有严重不良工作记录的外教记入教育工作信用黑名单。
九、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交通、生态环境、商务、城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十、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城市与建筑风貌是城市外在形象和内质精神的有机统一,体现城市文化素质。为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新时期建筑方针,治理“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乱象,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坚定文化自信,延续城市文脉,体现城市精神,展现时代风貌,彰显中国特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重点
(一)超大体量公共建筑。各地要把市级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剧院等超大体量公共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严禁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如确有必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其他城市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二)超高层地标建筑。严格限制各地盲目规划建设超高层“摩天楼”,一般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各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进行消防、抗震、节能等专项论证和严格审查,审查通过的还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未通过论证、审查或复核的不得建设。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各地新建100米以上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中小城市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县城住宅要以多层为主。
(三)重点地段建筑。各地应加强自然生态、历史人文、景观敏感等重点地段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健全法规制度,加强历史文化遗存、景观风貌保护,严格管控新建建筑,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传统民居、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对影响重点地段风貌的建筑设计方案,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国家级各类保护区及影响区域内、对景观和风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筑设计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如确有必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
二、完善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制度
(一)完善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相关规范和管理制度。完善城市、街区、建筑等相关设计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地段、重要类型建筑风貌管控。强化城市设计对建筑的指导约束,建筑方案设计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及时整治包括奇奇怪怪建筑在内的各类“城市病”。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落实情况的调研评估。
(二)严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关。各地要建立健全建筑设计方案比选论证和公开公示制度,把是否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作为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防止破坏城市风貌。对于不符合城市定位、规划、设计要求的,或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公示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建筑设计方案,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要按照重大建筑项目管理程序进行审议和审批。
(三)加强正面引导和市场监管。加大优秀建筑设计正面引导力度,引导建筑师树立正确的设计理念,注重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要求,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表彰为建筑设计传承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设计单位和优秀建筑师。组织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交融和升华,推进优秀传统建筑文化传承和发扬。各地要加强建筑设计市场规范管理,取消地区保护政策和准入限制,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探索建立建筑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建筑设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四)探索建立城市总建筑师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设立城市总建筑师的有关规定,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支持各地先行开展城市总建筑师试点,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城市总建筑师要对城市与建筑风貌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拥有否决权。
三、加强责任落实和宣传引导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工作的指导。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抓紧完善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相关制度和管理,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严把技术经济可行性、强化造价控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建筑设计方案突破底线、风貌管理工作不力,建设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者机关、单位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城市及建筑文化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文化自信和建筑审美。引导建设单位增强文化自觉,发挥建筑师的聪明才智,设计建造符合文化传承、功能优先、融合环境、环保节能等要求的建筑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承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邮编:1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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