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渔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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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渔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科学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渔业生产的方针,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水产资源,鼓励渔业科技研究,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公安、水、交通、环保、卫生、林业、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对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研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本级行政区域临时用地管理,5月初安庆市资规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建设项目选址在勘查期间搭建的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抢险救灾时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尽可能地选择使用未利用地,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临时用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等不得作为临时用地。此外,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三、安徽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
第二条精简公务活动的开支第三条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等原则
四、安徽省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有投必查,查必到底,查实必究严格保护投诉人信息。
五、安徽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六、安徽省物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9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一百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10月25日施行)
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单位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住宅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有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所有权人。
第三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市政、环卫、远见划、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七、安徽省疗休养管理办法?
首先是提高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将党政机关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调整为不超过460元/人·天,疗休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和活动费等,不含交通费。调整后的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与之前相比,增加了60元/人·天。
其次是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疗休养。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可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随同家属须与疗休养承办单位订立疗休养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除此之外,鼓励灵活安排职工疗休养时间。组织实施疗休养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统筹合理安排疗休养时间(含在途时间),省内一般不超过5天,跨省疗休养一般不超过7天。省内疗休养可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安排职工分批次、分时段开展疗休养活动,职工疗休养费用,由单位工会或承办单位统一结算。
最后,要求严肃职工疗休养纪律。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实施,鼓励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疗休养承办单位。职工疗休养人员名单应及时在本单位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职工疗休养要严格执行费用标准,做到票据合法、开支合规、符合要求。不得以职工疗休养为名发放钱物,不得以职工疗休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八、安徽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快建立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构建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实施方案》明确,2021年底前,全省所有设区市建成运行厨余垃圾处理设施,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至少有一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2023年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制度体系,设区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5%以上。
针对分类设施存在短板问题,《实施方案》提出,加强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升级改造,鼓励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品交投网点建设,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分拣中心和集散场地。科学预估本地生活垃圾产出水平,按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以清洁焚烧为主要方式的处理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到2023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县城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垃圾分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到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实施方案》还从加强全链条管理、推动全民参与、完善配套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九、安徽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维护村镇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村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建筑工匠在村镇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一定的资格,独立或者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的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村镇建筑工匠的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匠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四级以上专业技工技术水平;
(二)独立承担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的建筑施工;
(三)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申请《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证明;
(四)承包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业主对质量的评价)。
第八条建筑工匠申请资格认定,由建筑工匠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给《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第九条《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和《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附后)。
第十条建筑工匠资格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的时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遗失《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村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
第十三条建筑工匠不得承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村镇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应当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匠承包需要多项专业工种配合完成的工程,必须要有相应专业工种工匠的组合,并确定了协作内容后,方可承建。
第十六条建筑工匠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对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返修。
第十七条建筑工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的规定、规程,对所承包工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十八条建筑工匠可以在所在省内承揽村镇建筑工程,但应当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吊销资格证书,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而承揽村镇建筑工程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承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的;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质量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的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未达到资格条件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条建筑工匠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侵害建筑工匠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安徽省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一、加强综合监管
1. 严格监督设置。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布局规划,统筹民办学校的设立,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指导和引导,防止盲目设置,造成教育资源闲置浪费和结构布局不合理。注重发挥民办教育在满足社会多样化、选择性和高质量教育需求方面的作用,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
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相应设置标准设立民办学校。应成立由专家组成的学校设置评审委员会,重点对举办者资质、经费保障、教学场所、师资队伍、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等进行前置审查。举办者必须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民办学校在设置过程中,应坚持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各地要依法严格履行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不得随意下放审批权限。设立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对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严格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明确分管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承担监管职能的科(处)室,确定相关人员从事监管工作,确保职责落实到位。
4. 建立完善年检年报制度。各地要围绕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将结果作为招生计划下达、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重要依据。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修订完善年检指标和办法,提高年检实效。
5. 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6. 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民办学校获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办学水平和质量评估情况、年度资产财务情况、年度检查的结果以及违法违规办学的惩处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开。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同步归集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信用网站。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市场监管或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家长)、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平稳有序退出机制。
二、规范办学行为
7. 规范招生行为。各地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开展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不得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采取虚假宣传、高额物质奖励等方式违规招生。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民办高校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应当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载明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后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要及时在校内予以公布。
8. 规范财务资产管理。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民办学校要规范收费管理,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 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民办幼儿园要实施科学保教,消除小学化倾向,不使用幼儿教材和变相教材。民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教育教学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
10.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健全董(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理)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民办学校要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民办高校督导专员每年度要报告学校的办学情况,及时报告学校不规范办学行为和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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