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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省水费收缴管理办法?
河南水费有家用和商用两种,家用的水表可以通过平台交付方式缴费,而商用由水务工作人员每月定期抄表发给商户,再由商户在手机或营业厅交付。
二、河南省农村聚餐管理办法
聚餐是河南农村很普遍的一个群体活动,不管是红事也就是结婚宴席还是乔迁新居都要摆上几桌,几十桌表示庆贺,大家高兴,但现在有于疫情的关系,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农村聚餐管理办法,不管是结婚聚餐,还是白事的聚餐都实行了严格的管理,能减免的聚餐一律做到不聚餐,不聚集,能不办的尽量不办,
三、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资源。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优先利用地表水,保护利用地下水,科学利用外调水,鼓励利用再生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用水。
四、河南省土地回购管理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五、公积金河南省提取管理办法?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
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六、河南省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有效的安全使用标志等规定的标识;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完好,保证联络畅通;
(三)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在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四)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电梯发生事故后,依法开展事故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向新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
(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应当在新维护保养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七、河南省河道河砂管理办法?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八、河南省武装押运车辆管理办法?
(一)加强对押运车的管理。押运车做到专人管理,专车专用,严禁将押运车挪作他用。执行完押运任务后,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乱停放,防止犯罪分子在押运车上安装爆炸物品。
(二)加强对押运车的检查。在执行任务前,驾驶员及押运人员要对押运车外部、车厢、车内坐垫下面等可疑之处进行全面检查,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出纳员装载押运物品,押运人员方可上车。
九、河南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0?
为建立健全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有效、有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库,应急预案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总体应急预案
《通知》提出,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部门建议或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部门应急预案。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各部门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科学、严谨 包括8个步骤
《通知》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严谨。一般包括以下步骤:组建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编写应急预案、征求意见、专家评审、演练应急预案、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组长应当由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在应急预案中承担职责的部门或单位熟悉业务的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危险源,调查、登记和评估危险区域情况;分析本管辖区、本部门内可能涉及的地理特征、财产、基础设施、人口情况等;分析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应急预案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应急预案纳入领导干部培训 至少每3年演练一次
《通知》要求,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大纲或培训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
十、河南省散煤燃烧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治理措施,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散煤治理工作责任,为打赢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以强化散煤“清零”为抓手,以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为目标,按照先点后面、先城后村、先北后南原则,集中优势资源推进散煤治理。
——2019年8月底前,各地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后,在“禁煤区”内实现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禁煤区”外“双替代”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实现散煤(不含洁净型煤)“清零”。
——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我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的城市(含县城)和平原地区全部划为“禁煤区”后,在“禁煤区”内实现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禁煤区”外“双替代”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实现散煤(不含洁净型煤)“清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全省散煤动态“清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对散煤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环节开展全过程监管,对散煤发现就查、露头就打,确保全省散煤“清零”目标顺利实现。
1.加强散煤生产销售环节监管。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定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排查问题和消除隐患相结合、案件查办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持续组织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查处生产加工劣质散煤的小窝点、小作坊以及违法散煤销售点。(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2.加强散煤运输环节监管。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加强散煤运输环节监管执法,对辖区进出城主路口和城区主干道、县乡主路开展高频次、高密度执法检查,严防不符合规定的散煤运输车辆绕行进入乡(镇)村。同时,要加大对辖区流动售煤车辆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全省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3.加强散煤使用环节监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市、县、乡镇、行政村、村民组五级网格布控,依托“网格化”社会管理体系,加强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散煤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采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动态监管,防止散煤设施设备“死灰复燃”。(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加快推进“禁煤区”内洁净型煤“清零”。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结合“禁煤区”调整扩大工作,加大对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禁煤区”内洁净型煤“清零”目标顺利实现。
4.加强洁净型煤源头监管。对全省各个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开展全面监督检查,掌握洁净型煤销售流向,监督企业严格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向“禁煤区”销售洁净型煤。(全省各级工信部门)
5.加强洁净型煤清理整治。以“禁煤区”为重点,加大洁净型煤销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规向“禁煤区”销售洁净型煤、违规在“禁煤区”使用洁净型煤的,一律依法查处;对在“禁煤区”私自储存、运送销售洁净型煤的,依法罚没并做好洁净型煤的清理处置工作。(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三)加强洁净型煤行业规范化建设。按照“一定三化”(定点供应、标准化生产、网格化管理、法制化管控)要求,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加强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规范化建设。
6.规范洁净型煤定点布局。以“禁煤区”外“双替代”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为重点,综合考虑辖区范围大小、方便群众生活、服务能力强弱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做好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的定点布局和调整工作。鼓励各地对布局不合理、生产配送规模小的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进行整合。(全省各级工信部门)7.加强洁净型煤企业规范化建设。引导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同省内外优质煤企开展供需对接,保障所购入的原煤质量符合《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督促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人员教育培训,认真落实自检责任,建立健全原煤购入台账和洁净型煤生产销售台账,进一步优化工艺流程、细化加工环节、提升生产水平、保障产品质量。督促洁净型煤配送网点配齐设备、车辆和人员,建立健全洁净型煤销售台账,做好销售数量、产品批号、购销单位等信息的统计。(全省各级工信部门)
8.加强洁净型煤质量监管。加大洁净型煤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按照国家《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对经过检测为不合格的,依法从重处置。(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做好洁净型煤推广供应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供应,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安心,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取暖需求。
9.加强洁净型煤价格监管。严禁洁净型煤企业利用竞争优势哄抬价格、变相涨价,确保洁净型煤产品价格平稳、市场销售稳定。(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10.落实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的财政补贴政策。按照“政府引导、财政补贴、居民受益、企业微利”的原则,积极落实洁净型煤财政补贴政策,采取实物补贴、货币补贴和补贴到生产厂家、补贴到用户等多种形式,确保居民使用洁净型煤后的新增成本维持在可接受范围。(全省各级工信、财政部门)11.做好洁净型煤供应保障工作。按照“以销定产、以量定期”原则,在取暖期来临之前,对“双替代”没有覆盖、可以继续使用洁净型煤的农村地区,各地要全面统计居民所需洁净型煤品种、数量和供应时间,逐级汇总至配送网点、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各级工信部门,督促企业合理安排生产供应规模。供应开始后,要建立健全供应台账,积极稳妥推进洁净型煤配送供应,保障群众生活取暖需求。(全省各级工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市场监管局设立河南省散煤治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烧办”),负责散煤相关政策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为成员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实施方案,强化治理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散煤治理取得实效。
(二)严格责任落实。市、县政府是组织实施散煤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散烧办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充分收集各成员单位和基层的意见建议,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统筹推进散煤治理工作。各地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对属于本部门牵头的工作任务,要积极主动,稳步推进;对重点工作任务,要坚持挂牌督办,限时办结,确保散煤治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调度通报。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工作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治理要求,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各地和省直相关部门要于每月3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散烧办要全面掌握、及时跟踪散煤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工作督办,追踪任务落实。
(四)强化督促检查。要运用“督导、暗访、曝光、问责”等方式,坚持明察和暗访相结合、随机巡查和定点督查相结合、督政和查企相结合、督进度和促整改相结合,经常性地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对督导暗访发现的工作失职、措施不力、敷衍推诿等现象和人员进行通报,对拒不整改的进行曝光并约谈相关负责人,对问题严重、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五)广泛宣传发动。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散煤治理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普及力度,引导企业牢固树立环保责任意识,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散煤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奖惩问责。省散烧办将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依据《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本方案要求,分别于2019年12月月底、2020年12月月底前,组织对各地散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散烧办成员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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