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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曾几经变化。1986年开征时,规定为1%;1990年5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规定为2%;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2010年起统一为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2%)
【例如】某企业2020年3月实际缴纳增值税300000元,缴纳消费税300000元。
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征收比率=(300 000+300 000)×3%=600 000×3%=18 000(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征收比率=(300000+300000)×2%=600000×2%=12000(元)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
2.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
3.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四、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属于非税收入吗?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市区7%、县镇为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2%以上税费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比例是固定的。
五、都要计提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
缴纳城建税需要计提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要根据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之和,分别按相应税率计提的。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贷: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教育附加费。
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区别?
1.不同税务征管。教育费附加有中央制定,其税收归中央;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自定,根据需求自行决定征管。
2.不同计征税率。同样以实际缴纳增消税费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计入哪个科目?
旧准则下,城建税是计入应交税“金”科目;教育费附加是计入“其他应交款”科目。新准则下,应交税“金”科目,改为应交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计入“应交税费”科目。之前记的账只是科目名称不同,涉及不到损益和其他问题,所以不用改。
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各是多少?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为2%。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计费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教育事业发展的地方政府资金。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方教育经费。计算公式为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计入哪个科目?
记录至“税金及附加”科目,分录如下: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2、支付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月末结转至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扩展资料:
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与教育相关的规费包括教育费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其中:教育费附加从1986年7月1日起征收,征收对象为缴纳“三税”(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征收标准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而地方教育附加,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征收及确定各自的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同教育费附加。
旧准则下,城建税是计入应交税“金”科目;教育费附加是计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准则下,应交税“金”科目,改为应交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之前记的账只是科目名称不同,涉及不到损益和其他问题,所以不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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