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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实施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50 手机端

一、自主实施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启动:确定项目组成员、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完成售前资料移交、掌控项目到货需求。

1.项目经理接到任命通知,立即向系统集成部经理申请项目成员。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添加及权限分配,明确项目组成员职责。

2.大中型项目立项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电邮通知项目相关干系人召开项目启动会,包括销售代表、商务管理部代表、项目管理部代表、售前工程师。会议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关键点、风险、工期要求、到货要求等信息和售前资料移交。项目经理负责编制会议纪要,并于会后次日邮件发送至各参会人员,抄给项目管理部经理、系统集成部经理和分管副总后直接上传至办公系统。

3.小型项目由项目经理分别与销售代表、售前工程师及商务管理部做好项目基本信息了解和资料交接工作,交接内容项目经理整理后通过电邮发送给干系人后上传至协同办公系统。

二、安全管理办法实施效果?

安全生产,老生常谈。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只有心中常念着安全宣传安全。知道安全的重要性。安全问题就会,成效显著。

三、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会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教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老师应该做好上课前的准备。铃声一响,老师就应该赶快去上课。老师在早读前十分钟到达学校,指导学生早读。在特殊情况下,你不允许在课堂上离开教室。铃响后,老师可以下课了。

2.老师必须按时上课。教师之间不应自行安排课程。转班须经学校当局同意。教师必须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

3.老师上课不允许穿背心和拖鞋。男教师不染发。不要在教室里抽烟,和孩子们一起上课,不要做任何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原则上,上课要站起来讲课,上课不要坐在课桌上,做家庭作业,巡视辅导。

4.所有学校会议、教学、研究和教育改革活动(包括公开讲座)以及政治和业务活动都必须按时参加,在此期间,参加者不得从事任何无关的活动(如读书、批改作业等)。

5.学校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如果你对学校的一些决定有任何意见,你可以在会议上或平时真诚地向学校领导提出。在修订决定之前,将根据学校的决定执行该决定。

6.教师。上课前应该做好实际备课,要求备课与同班同步或提前备课,要细心。

7.教师上课的教学目的要明确,内容要具体,重难点突出,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 要重视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8.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做到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培训为主线。 黑板很整齐。 在普通话教学中,教师应该积极回答学生的问题,教给他们学习的方法。

9.按时布置作业。家庭作业分为班级作业和家庭作业。家庭作业是每周指定给主课的,但一次不要太多做。对主要学科教科书和练习本的工作要进行充分的评价和纠正。严格禁止纠错。

10.每门课都应提前两周(或至少一周)完成,最后一周或两周为期末复习。

11.忠于国家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学校管理,不以局外人的身份指责学校工作,不结成小集团。不要做任何有损学校利益的事,不要说学校的荣誉。教师应该相互团结。

五、农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

第三条 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在每卷地膜、每延米棚膜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

第九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条 出厂销售的农用薄膜产品应当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推荐使用时间等内容。

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

第十一条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二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开展农用薄膜适宜性覆盖评价,为农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农用薄膜覆盖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提高农用薄膜科学使用水平。

第三章 回收和再利用

第十四条 农用薄膜回收实行政府扶持、多方参与的原则,各地要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用薄膜。

第十五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十六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十七条 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八条 鼓励研发、推广农用薄膜回收技术与机械,开展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

第十九条 支持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

第二十条 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做好回收再利用厂区和周边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残留监测。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用薄膜市场监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农用薄膜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政府招标采购的农用薄膜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六、医保基金存放实施管理办法?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必须单独管理。

二、医院必须为医保患者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医保病历单独管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三、合格的病历装袋后按编号上架保管。

四、凡出院患者病历,应于病人出院后72小时内全部回收到病案室。

五、病历排放的时间、编号要清楚,以方便查找。

六、病案室要保持卫生、清洁,注意档案架的使用和保护。

七、保持病案室通风,病志摆放整齐,完好无损。

八、病案管理人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材。

九、严守病案资料保密制度。

十、特殊病、转诊、转院病人的病案单独管理,包括异地治疗的病历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七、扶贫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批复后,立即按照批复的项目组织实施。对到户扶持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村两委、帮扶责任人的指导和帮助下,由贫困户自行实施;对到村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単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并在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超过60日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实施,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扶贫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釆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聘请,也可由县(市、区)扶贫办统一聘请。

八、安责险实施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 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条 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九、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您好,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指在采购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具体采购过程中的细节和具体操作进行规定和说明的文件。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核:规定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核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2. 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发布:规定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流程,明确采购文件中各项内容的要求和规定。

3. 供应商的评审和筛选:规定供应商的评审和筛选标准和流程,明确评审结果的处理方式。

4.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规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流程和要求,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方式。

5. 采购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规定采购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要求,明确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和方式。

6. 采购结果的公告和备案:规定采购结果的公告和备案流程和要求,明确公告和备案的标准和时间要求。

7. 采购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规定采购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要求和措施,明确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方式。

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十、公积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储金。在员工工作期间,员工个人和企业均应按员工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住房公积金,两者均归员工个人所有,作为员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凡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发放工资的员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员工以及临时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特殊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一)、员工待岗,从待岗之日起停缴公积金,重新安排工作后,从安排工作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公积金。

(二)、员工因故脱离本厂,中断工资关系时,公积金随之停缴,恢复工作后从发放工资当月起缴纳公积金。

(三)、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从参加工作后的次月起缴纳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企业发放工资之月起缴纳公积金。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从一九九八年一月起开始实行。员工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该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6%,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

企业按员工个人缴多少,相应配多少的原则缴纳住房公积金,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按照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相应调整。

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住房公积金以上个月工资额作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当月应发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员工个人支付,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 企业和员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应与发放工资同时进行。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部代扣,企业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及时向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纳。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使用、转移

第九条 企业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员工,公积金缴存在三年且公积金余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调离本地区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使用人使用公积金时,应向本企业财务部提出支取公积金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和公司分管领导签章报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支取公积金。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一)、员工调离企业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员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公积金转移时,应先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出手续,后由财务部通过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具体工作及帐务处理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设置住房公积金总帐及明细帐,对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转移等业务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每月发放工资后,公司财务部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连同支票一并交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当公积金缴存人员及缴存金额发生变化时,补填“公积金变更清册”,并相应调整月缴存额与“公积金汇缴书”。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对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各项经济业务及时登记入帐,定期与银行、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对帐目,做到同步核算,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发现差错及时协调处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帐目一致,确保企业、员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确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范围和工资基数,每月向财务部提供人员变动表(包括待岗人员、新入厂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等),为财务部进行公积金业务核算提供依据。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对住房公积金单独立帐,每次办理公积金缴纳、补缴、支取和对帐后按下列程序记帐:

(一)、总帐。记录全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总额和月应缴额,公积金的月缴数应与“公积金汇缴书”和“变更帐”相符。

(二)、个人帐。按员工姓名开立帐页,根据盟住房管理中心通知记录每位员工每年的公积金缴存额,各合计数等于总帐余额。

(三)、变更帐。另设“住房公积金变更帐”,记录每笔变更数额。

(四)、住房公积金手册。由财务部与各分厂(部室)劳资员填写并统一保管。每年公积金结算时交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计息,并由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员工个人贷款时要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政策审查贷款用途确定能否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员工本人有权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财务部、盟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给予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以前公司制定的公积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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