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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05 手机端

一、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会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欠税的表现?

应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就属于欠税。

三、欠税多少立案?

我国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9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企业等特殊主体,不具备纳税义务人资格的不构成本罪.

2、 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制度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观表现为明知自己有补缴所欠缴税款的义务,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故意隐瞒、转移财产,过失不构成本罪。

4、 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必须有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

  其次、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这是该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律规定、逃避行为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不是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而是欠税人本人逃匿起来、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此处必须明确,行为人实施的“逃避”行为要与“欠税”行为存在着必然因果联系。即“逃避”就是为了“欠税”。

再次,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

最后,无法追缴的人税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标准,即1万元以上。该罪是结果犯,如果不足一万元,即便具备前述要素,也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亦即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

四、联合毕业设计管理办法

联合毕业设计管理办法:

作为一名学生,大学期间的毕业设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毕业设计期间,学生将有机会全面展示他们在学院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并将其运用到实践项目中。为了确保毕业设计的顺利进行,学校通常会实施联合毕业设计管理办法,以提供指导和规范。

联合毕业设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学生能够在正确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毕业设计。该管理办法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课程安排、指导要求、评估标准等。通过这种方式,学校能够确保毕业设计的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

课程安排

联合毕业设计管理办法的第一部分是课程安排。学校将为学生提供相应的课程,帮助他们掌握毕业设计所需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这些课程通常包括研究方法、项目管理、论文写作等内容。通过课程学习,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毕业设计的要求,并为自己的设计项目做好准备。

课程安排还包括确定毕业设计的时间安排和进度要求。学校会制定一个详细的时间表,明确每个阶段的完成时间和需要提交的文件。这样一来,学生就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毕业设计,避免延迟和拖延。

指导要求

联合毕业设计管理办法的第二部分是指导要求。学校要求每个学生都必须有一位指导教师,对他们的设计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学生提供实用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学生和指导教师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双方应定期举行面对面的会议,讨论设计进展、解决遇到的问题,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改进。指导教师还应对学生的设计方案、实施过程和成果进行评估和指导。

评估标准

联合毕业设计管理办法的第三部分是评估标准。学校将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估标准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 创新性:学生的设计项目是否具有独特的思想和创新的解决方案。
  • 技术实施:学生的设计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合适的技术手段进行实施。
  • 成果展示:学生的设计成果是否能够清晰地展示其设计理念和成果。
  • 论文写作:学生的毕业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结构合理,逻辑清晰。
  • 答辩演讲:学生是否能够清晰地阐述设计思路、方法和结果。

通过评估标准,学校能够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进行综合评价,并为学生提供相应的评分和意见。这将有助于学生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之处,为日后的发展提供指导和参考。

总结

联合毕业设计管理办法是学校为了保证毕业设计的质量和效果而实施的一种管理方式。通过课程安排、指导要求和评估标准,学校能够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指导,并对毕业设计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这将有助于学生提高技能和能力,为将来的职业生涯做好准备。

五、联合总承包项目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六、博士后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 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 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 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 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 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 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 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 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 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和工 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 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 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 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 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 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 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 的招收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 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 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 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 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 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 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

  第十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 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 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 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 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 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 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 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 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 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 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一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 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 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 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 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 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 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 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 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 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 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 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 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 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 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 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 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 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 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 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 士后公寓。

  第四十二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 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七章 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 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 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

  第四十五条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 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 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 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第四十七条 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 好评估和表彰工作,对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 查制度。

  第八章 科研资助

  第四十九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 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五十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 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第五十一条 中国博 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 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 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 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章 职业道德建 设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 由探索,锐意创新。

  第五十四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 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五条 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 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五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 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 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 施行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七、公司欠税怎么补缴?

如果所属期是当年,若在申报期内就正常进行申报补缴,若非申报期内,就要填写申报表到税务机关补缴。如果所属期是上年,就只能到税务机关办理窗口进行补缴,因为还需缴纳滞纳金。

八、税务部门核销欠税账户

在企业管理和财务方面,税务部门核销欠税账户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和规定。对于企业而言,遵守税收规定和及时缴纳税款是维持业务稳健发展的基础。

了解税务部门核销欠税账户的意义

税务部门核销欠税账户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进行确认和处理的过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税款欠缴的情况,需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务部门核销欠税账户的意义在于确保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保障税收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和透明度。

税务部门核销欠税账户的流程和方法

税务部门核销欠税账户的流程包括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审核、核销程序等环节。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如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并按时提交给税务机关。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欠税情况和金额,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核销欠税账户通常包括罚款、滞纳金等,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缴纳相关款项。

税务部门核销欠税账户的注意事项

在税务部门核销欠税账户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及时申报:发现欠税情况后,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尽快补缴税款;
  • 配合配合税务部门审查:企业需要配合税务部门进行资料核实和审查,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 遵守税收法规:企业在申报和缴纳税款时,要遵守税收法规和规定,确保税务部门的核销程序顺利进行。

总之,税务部门核销欠税账户是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只有合规经营和遵纪守法,企业才能获得持续发展和稳定利润。

九、无欠税证明开具流程?

拿着营业执照副本去所属税务局进行查询,然后让税务出示证明即可。

十、怎么查税务是否欠税?

查询税务是否欠税,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 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获取更详细的信息。他们通常会提供关于是否欠税以及如何处理的信息。

2. 通过税务网站查询:进入当地税务网站,找到纳税缴费服务厅,其中包含纳税查询服务。根据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可以查询或了解自己的纳税情况。

3. 使用银行查询:如果通过银行卡缴税,可以联系银行了解是否扣款,以判断是否欠税。

4. 咨询公司财务人员或代理人:如果记不清是否已缴纳税款,可以向公司财务人员或代理机构咨询,他们可能了解相关情况。

请注意,具体操作时,要以实际情况和税务相关规定为依据,避免误解或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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