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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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他有三重意思:3.不能引用 引用了多项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比如:权1,技术特征A;权2,在权1基础上增加技术特征B;权3,在权1或权2的基础上增加技术特征C;那么接下来的权4就不能引用权3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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