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加工费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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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托方加工费账务处理?
受托方取得加工费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贷:应付职工薪酬 贷: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二、委托加工:如果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那么这个消费税该怎么处理?
向纳税人(委托方)追征税款;对受托方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受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一、受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1.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 可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要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记录其收到、投入加工等材料增减。 2.将受托的材料发到生产车间加工后,将人工、辅助材料等记: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等 3.加工完成入库时,结转本批加工成本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贷:生产成本 4.将加工完成的产品交付,并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如果涉及消费税的,要代扣代缴消费税) 5. 在备查簿上登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收付情况,并结转库存商品: 借:营业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二、委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1.转材料到加工单位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 计算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贷:应付账款 3.收回加工完成产品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包括材料及加工费) 注: ①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②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其所付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四、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交纳增值税吗?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价款、价外费用、消费税税金。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之内。所以说
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五、关于委托代销商品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例11—12】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 400元。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因此,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 贷:库存商品 12 000 ⑦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例11—13】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 000 贷:库存商品 12 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借:销售费用 1 000 贷:应收账款 1 000 (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 700 贷:应收账款 10 700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0 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付账款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应付账款 1 7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 700 贷:银行存款 10 700 主营业务收入 1 000六、消费税的账务处理——上交消费税及退税的账务处理?
问题太大,给个例题吧。 例如:腾飞进出口公司2000年5月报关出口啤酒50吨,每吨出口价折合人民币1500元,已收到外方付款并申请出口退税。6月份,公司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消费税。7月份,有10吨啤酒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账务处理如下: 1.5月份申请出口退税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 11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 11000 2.6月份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11000 3.7月份发生退关时,应补缴税款2200元,则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 2200 贷:银行存款 2200 借:商品销售成本 22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2200
七、受托单位所要做的账务处理?
委托加工物资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应在“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
2、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
3、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核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
4、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
5、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八、交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生产机构时,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企业进口应税物资在进口环节应交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九、代收营业款的账务处理?
收支两条线"进行账务处理.代收时:"其他应付款",代付时,全额冲减"其他应收款",与实付的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没开发票不代表不缴纳税款,代付业务发生当月需申报缴纳营业税,不得延期纳税.前提是必须与代付方签订服务协议,对代付利润做约定,否则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代收代付没有发票,可以开收据入账.
2、收到代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款
3、支付时,根据对方公司开具的收据入账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
贷:银行存款等
十、代收代付的账务处理?
“收支两条线”进行账务处理。
代收时:“其他应付款”,代付时,全额冲减“其他应收款”,与实付的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没开发票不代表不缴纳税款,代付业务发生当月需申报缴纳营业税,不得延期纳税。前提是必须与代付方签订服务协议,对代付利润做约定,否则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于西安公司变更的问题,可以浏览 西安公司变更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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