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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什么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61 手机端

一、我国为什么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一、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符合宪法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精神

  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被公认为是其源头。经过1628年《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正式确立了现代意义的税收法定主义。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政治目的和动机,是各方利益主体相互妥协的结果,但其本质上有利于促进纳税人权利保障这一内核。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看,税收法定主义在各国的确立是和各国人民争取自身权利的历史进程联系在一起的,并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中。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一切征税议案首先应当由众议院提出”,“国会有权赋课并征收税收”。

  《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各种性质的赋税和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必须以法律规定。”

  可以看到,人类争取人权,要求建立现代民主宪政的历史,一直是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在现代社会,坚持税收法定主义,仍然是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因为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对国家征税权的行使,施加合理的限制,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国家征税权的过度侵犯。税收法定主义中的“法”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其本旨在于规范国家权力的运用,同时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税收法定主义的落实,是实现私人财产课税法治化的必经途径,体现了国家通过税收,扶持纳税人生存、发展的精神。

  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重要修改,其中两个最为引人关注的变化是: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税收,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依法“剥夺”。税收法定则要求国家“剥夺”公民私有财产时严格依据法律规范进行。这既限制了征税机关的活动范围,又能保障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本质上看,税收法定体现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要求,是对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落实。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有最高权威,2004年修宪时加入的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和保障人权条款,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宪法条款,体现了中国宪法的与时俱进。而在税收领域,要体现这两项宪法原则,就是应当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二、坚持税收法定主义,体现了财税民主的价值观

  坚持税收法定、确保基本税收制度必须制定法律,同时严格对国务院的授权立法进行严格限制,是财税民主和财税法治实现的衡量指标之一。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效力由高到低排列的“金字塔”结构,处于不同效力位阶的法律渊源虽然从形式上看,只是立法权主体的不同,但不同法律规范制定过程实际上反映的是人民参与程度和人民意志代表程度的差异,即民主性差异。由此可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是以严格的法定程序确保民主性和代表性在税收领域最大程度的实现。

  具体说,由于税法不仅关涉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同样也关涉剥夺的这部分财产如何被合理地运用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因此强调法律的形式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只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充分体现,纳税才会是人民的自愿决定;只有税收的使用能够切实体现人民的真实需求,这样的公共服务才具有正当性和公共性。

  三、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人们一定会问:有关税收的规范为什么主要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呢?除上述理由外,还有以下理由:

  第一,重大税收事项以法律确定是立法法的要求。《立法法》第8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这是税收法定的直接法律依据,对这一条款的遵照与执行,本身就反映着法治的实现程度。

  第二,法律具有其他渊源不可相比的优势。法律的制定程序严格,税收立法采用狭义法律的模式进行,有利于在更高层次实现财政民主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税法规定税收领域的基本事项,对所有的税法主体和税收行为都有约束力和指导效力,因而也更容易确保税收活动的宏观秩序。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一旦立法程序完成,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立法机关自己也必须受其约束,不能随意变动。税收法律,更易于协调各阶层的利益冲突,便于纳税人调整自己的生产、生活。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又会增加税法制度的被遵从度。

  第三,我国现行税收立法采用授权立法制,其立法依据导源于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行的授权立法条例。授权立法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其消极作用也显而易见:级次不高,稳定性不够,名称各异,结构分散,冲突严重,不利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更冲击了税收法定原则,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和成本。《立法法》第11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时间检验,制定法律条件成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可制定法律,也为授权立法的终止设定了规则。有鉴于此,对税收授权立法的扬弃,改变授权立法的模式,回到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自是必然。收回授权立法并非对授权立法的全盘否定,授出再收回,是对授权立法逻辑规则的遵从。

  第四,税法实践为提升法律位阶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实践,效力位阶提升是税法发展进步的经验模式。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经历了工商所得税、依据企业性质分别立法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三个阶段,直至2007年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我国多年的立法实践,延续着从条例到法律的发展进程,每一次变革,都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企业的发展乃至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从条例到法律的变革,一方面固然是企业所得税本身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着对税收法定主义的遵守。

  第五,对法律的重视不排斥行政法规等其他渊源。不同的法律渊源,在各自的效力范围内都发挥着促进税收法制的作用,从税法的发展和现状看,即便制定了特定的税种法,也需要相应的实施条例来细化和具体化,同时还需要行政规章的配套,才能有效实施。这种金字塔式的法规体系,其源头的渊源位阶越高,其整体权威性也越高、效力范围越广、可预期性越强。税收法定并不是说对一切税收问题都必须制定法律,而是强调税收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件,必须获得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对于税收基本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进行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授权性立法。

  四、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有利于提高税法的权威性

  当前,我国税法体系中仅有4部法律,而有约30部税收行政法规、约50部税收行政规章和超过5500部税收通告,在实践中,发挥最主要作用的是这些税收通告。由此可见我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较低,与之相应的便是实践中,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非常欠缺,进而影响到税法规范的权威性。坚持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对这些大量存在的低位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将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同时因时制宜地将部分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运行效果较为理想的税收规章、税收通告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以提高其稳定性和权威性。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税收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即便是从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协调与配合角度出发,也应该更多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法律,以期达到法律渊源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总之,税收领域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无论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完善,健全和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尊重和保障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全文刊载在《中国税务报》2012年2月22日第5版。

二、如何看待傅莹关于税收法定的回答?

谢邀!

  1. 说了句人话。
  2. 但是一句废话。

三、如何准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律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四、如何理解税收法定之“定”?

税收法定的“定”,是指税收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也就是说,税收的征收标准、计算方法、税率、征收程序、税收用途等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规定,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实施。

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税收征收过程必须具备合法性、公正性、透明度、可预见性等特征。这就要求税收征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

税收法定的“定”,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税收征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税收征收的过程更加规范、有序和可预见。同时,税收法定原则也对税收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了限制和规范,避免了税收征收过程中出现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五、名词解释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的法定归宿?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包含两种含义:

1、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

2、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

六、名词解释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的法定归宿?

税收中性是指1.政府税收尽可能地不给相关人员带来经济负担或损失2.在当下市场经济主导的情况下,税收机制不能超过市场机制对经济产生主导作用。然而税收中性实际上只是一种理想假设,现实意义中不可能存在,即税收不可能不影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能做到的就是在市场机制和税收制度之中寻找帕累托最优。

七、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之初,人们主要是从语义上来说明的,强调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后来,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至十九世纪,罪刑法定原则逐步获得了“超出语义的深刻 内容 ”②,产生了一系列派生性的原则,包括:(1)禁止习惯刑法的原则。(2)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3)禁止类推原则。(4)禁止不定期刑原则。上述四个方面,通常被概括为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十九世纪后半期兴起的刑事实证学派强调刑事立法的“社会本位”,对绝对罪刑法定原则予以批评修正,坚持和倡导相对罪刑法定主义。

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则允许相对的不定期刑,允许有限制的类推,在刑法溯及力上主张从旧兼从轻原则。

八、个人如何落实国际主义精神?

1.国际主义是指无产阶级坚持国际团结的根本观点,它的基础是全世界各国无产阶级具有共同的利益和奋斗目标。

国际主义要求各国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反对剥削和压迫,争取民族解放,建设社会主义的斗争中,相互支持,相互援助.实行国际主义是各国无产阶级的应尽的义务。

无论哪个国家和民族的无产阶级,都肩负着消灭剥削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

无产阶级只有解放了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无产阶级自己;只有坚持国际主义,才能实现共产主义;只有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才能取得最后胜利。 个人理解有大量MONEY就能发挥

九、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当今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  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税种法定。这就是说,税种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税权力,纳税主体不负缴纳义务。这是发生税收关系的法律前提,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首要内容。  

2、税收要素法定。这指的是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谓税收要素,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据。因此它成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3、程序法定。其基本含义是,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中国宪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有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亦应明确规定。

十、以会议落实会议属于形式主义吗?

以“会议落实会议”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形式主义。  

以“会议落实会议”的形式主义就是把上级部门的文件向与会者再念一遍,把上级领导讲过的话再讲一遍,把上级部门提出的意见要求再强调一遍。一级一级念文件,一级一级召开会议,会议结束以后,该怎么办还是怎么办,顶多是“穿新鞋走老路”。有些领导干部对过去的作法是轻车熟路,对新做法、新要求不习惯、不适应,总想着过一阵子就好了,先开个会,做做样子,拿出一种态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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