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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行政执法风险?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02 手机端

一、如何规避行政执法风险?

切实提高防范执法风险的意识。在执法风险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到执法风险的客观存在性,时刻绷紧防范执法风险这根弦,在工作中履职尽责、一丝不苟,避免作为不当或者不作为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强廉政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警钟长鸣,杜绝渎职行为的发生,使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做到严格执法、依法执法、公正执法。

二、税收风险如何管理?

(一)统一思想,强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意识。针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战略规划和部署开展专题讲座,加强基层税务干部税源专业化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和学习,统一认识,转变征管理念,要将税收风险应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持续性的工作来抓,要对此项工作充满信心及肯定,应对人员应理性、客观的面对风险任务。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必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而风险应对工作则是保障风险管理工作高效顺畅运行的中心环节,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必须整合现有人力资源,实行专业化管理,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提高工作成效。

  (二)加强应对能力素质教育。要将提高应对人员综合素质能力作为提升应对质效的核心环节来抓,没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做好风险应对工作就是一句空话。做好此项工作,一是要加强税收风险应对方法及技巧的业务技能培训,要让风险应对人员掌握纳税提醒、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流程、方法。二是要更新、提高计算机操作、税收法律法规、涉税财务知识等内容,跟上纳税人发展的脚步,增强税务干部的业务权威性,确保风险应对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针对税收风险管理的总构架开展全流程业务综合培训,让应对人员清楚数据来源、分析过程及疑点成因,使应对人员更好的掌握应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四是培养一批综合业务能力较强是税务干部作为基层应对案件的初审人员,把好审核的第一道关口,从审核提醒作为提升应对质量的突破口。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风险应对机制。一是建立统一的税收风险应对标准及操作指南,确保风险应对工作标准化,增强基层风险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不同风险等级的应对案件施行差异化分级、分类管理的应对措施及策略提供有效指引。二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控机制,规范风险应对流程,加强风险应对事中管理,事后复审,以及对应对结果的监督评价,完善体系建设。

  (四)重视数据搜集、管理工作,发挥风险管理平台分析识别能力。一是严把自身征管数据质量关,确保纳税人基础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加强数据录入岗位的质量考核。二是加强风险管理平台的模型建设工作,分析、研究现有数据之间的逻辑勾稽关系,提高数据利用率,提升税收风险识别精准度,为应对工作做好指向作用。同时对已发布的模型进行指向准确率测算,不仅对有疑点的数值进行等级排序,对模型的适用性及重要性也进行排序。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综合治税工作有序进行,加强沟通工作,多渠道、多角度开展数据分析,多层次进行税源监控,有效推进第三方涉税数据的分析运用,切实提高风险应对质效。四是因地制宜做好预警值采集工作,针对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做出符合实际的预警值。

  (五)加强推送部门的税源掌控能力。定期让税源管理部门上报风险计划及税源管理情况,由推送部门对风险税源进行统一管理及风险等级排序,并由推送部门下达应对任务。这样不仅能提升应对案件的高度及执行力,同时削弱了基层税务机关对风险税源的自我掌控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六)实行多元化、递进式风险应对方式,完善应对手段及技术。一是针对疑点问题多少不同,户数大小不同,疑点排除的难易程度不同等情况,做好事前应对计划,找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式,提高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做好涉疑纳税人的全面自查自纠工作,在排疑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纳税提醒函》,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辅导、提示提醒,提供给纳税人自我修正的机会。三是做好疑点问题延伸检查和应对案件拓展工作,对除疑点外的其他涉税情况进行延伸检查,落实“重点应对,全面排查”的工作要求;并对在应对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拓展检查,保障整体涉税环节合法、规范。四是对风险等级不同的疑点户采取不同频率和不同深度的应对方式,做好全流程、递进式应对工作,纳税提醒、约谈、核查和税务稽查应对措施递进选择。五是增加风险应对结果建议,对企业存在的风险点,或容易发生涉税违法问题的风险点进行应对结果建议。提升纳税人税收风险危机意识、防范意识,将税收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在风险应对工作的同时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使税收风险应对过程成为税收宣传、纳税辅导和接收税法咨询的过程,引导纳税人在今后的工作中自我纠正错误,提高税法遵从度。

  (七)加强风险应对成果统计和分析工作。一是加强风险应对工作贡献率和命中率的统计工作。无论是哪一级的推送任务,以及何种方式产生的应对任务,均属于税源专业化管理内容中的风险应对成效,都应该反映到风险应对成果统计之中,如只针对风险平台内的推送任务作为应对成效统计,包含面过于狭窄,难以全面体现风险应对成效。二是做好应对结果分析工作,找出有问题案件的典型性、普遍性规律,集中力量围绕风险较大的问题开展专题税收风险分析,提出征管建议,预防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三、交通管理执法和行政执法区别?

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交通局(现均已改称为交通运输局)就是上下级隶属关系。交通局(即交通运输局)是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上级主管部门,而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交通局(即交通运输局)的一个直属单位,对内是接受交通局(即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与管辖,对外也是代表交通局(即交通运输局)的,机构级格一般就是两级局,即一个副局级单位。

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辖区内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辖区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统筹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内交通行业的专项整治,查处违法案件,协调跨区域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监督检查职能。

(六)承办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什么是税收风险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是一种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是在全面分析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税收风险,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通过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手段,防控税收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机关管理水平的税收管理活动。

在税收领域引入风险管理,是适应税源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是提升税收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也是顺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税务总局2012年7月启动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提出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2012年11月,省政府转发江西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江西地税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正式启动。经过两年的试点运行,全省地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的地税部门、有的地税干部对风险管理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在风险管理的认识上还存在偏差,制约了风险管理的有效推进。

一、风险管理认识上存在的主要误区

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在风险管理的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有的认为风险管理削弱了一些部门的权利,触动了一些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存在抵触情绪;有的认为风险管理是故意找毛病、挑问题,对风险监控部门推送的风险任务不及时应对甚至置之不理或应付了事;有的认为风险管理是风险监控部门一个部门的事,在工作上不愿积极配合;有的认为在纳税人报送的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第三方涉税信息未能充分获取的情况下,还不适宜开展风险管理;有的认为营改增明年就要全部到位,现在推行风险管理为时过早。

二、如何正确认识税收风险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是对传统征管体制的一场“颠覆性的革命”,风险管理的推行,必然导致新理念和旧思维的碰撞,必然会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和认识上的不统一。如何走出误区,正确理解和认识税收风险:

1.正确把握税收风险管理的定位。

2.正确理解税收风险管理对提高征管能力的重要意义。

3.只有部门协同配合才能有效推进风险管理。

4.“营改增”不影响风险管理的开展。

5.开展风险管理可以多渠道采集利用信息。

五、如何应对行政执法中面临的风险?

行政执法风险其主要来源于职责风险!

职责风险是目前政治生态下的容错机制和追责制度。

行政执法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三定方案中的行政职责。在职能部门中的行政执法岗位更多担负检查、发现、处罚等相关职责。而检查留痕、检查深度决定了风险的大小。因为业务水平的高低,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决定了风险的层度。

目前的政治生态中,对零容错机制下纪委的追责,很多时候是防不胜防。所以执法人员只有加大检查频次,做好留痕工作才能将执法风险降到最低!

其二是处罚风险,执法人员的水平,决定了程序错误,证据收集的规范性,引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这点可通过自学弥补。而同期间同类行政执法公平,决定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案件风险。因为纪委会定期抽查执法部门案件中是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放眼全国各类事件中,行政执法口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处理中,执法人员检查频次决定受到处分的轻重。追责中主要是看你是否尽到职责要求!!!

六、行政管理职责与行政执法职责区别?

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行政事务管理、办公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具体包括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推动、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办公物品管理、文书资料管理、档案管理、会议管理、涉外事务管理,生活福利、车辆、安全卫生等。

职能管理是指职责与功能的管理。因组织所有部门都是职责与功能的管理,所以职能管理泛指所有管理部门。如果单独另说,是指生产、销售、供应部门。

七、交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区别?

交通行政管理尽限本单位行政方面的人事、财务、后勤服务等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对违反交通规定的人和单位进行处理,是对外单位。

八、医疗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的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证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初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信息公开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其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通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如实提交本单位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人员信息,并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的人员信息进行资格审查。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人员信息进行资格审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第八条 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通过资格认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每四年参加一次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

公共法律知识考试通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实行网上考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及照片等基本信息;

(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行政执法区域;

(三)证件编号;

(四)有效期限。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一)未按规定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

(二)属于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临时借调人员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四)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由证件持有人所在单位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每两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审验及清理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件持有人所在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并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注销:

(一)行政执法人员因辞职、辞退、退休、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行政执法证件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

(三)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所在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其处分:

(一)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涂改、损毁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越行政执法区域进行执法的;

(四)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六)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七)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八)应当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其他情形。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限最长为90日。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应当进行离岗培训。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执法相对人的;

(三)违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四)因行政执法不作为、滥用行政执法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投诉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七)拒绝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转移执法证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使用。使用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发证依据、证件持有人名单、证件编号和使用范围等内容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九、行政执法与国家管理的关系?

1、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方式多样,按照法定分类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察、行政裁决等。

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过罚相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树立包容审慎执法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基层党组织建设】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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