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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监督的形式?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87 手机端

一、税收执法监督的形式?

 (1)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着眼点是“对内”。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2)税收执法检查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行政相对人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与其他税收执法监督方法相比,具有职权性、事后性、全面性、灵活性等特点。   (3)税收执法责任制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四部分内容有机结合,相互衔接。

二、税收主体是什么?

  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1)税法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参加到税收法律关系中来才能成为税法主体,换言之,税收关系只有被税法调整时,其参加人才能成为税法上的主体。  (2)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作为税法主体,必须要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因此,征税人员、征税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税务代理人等,不是税法主体。  (3)税法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征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而征税机关委托的人和纳税人的税务代理人、协税义务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征纳程序参与人不是税收活动的当事人,因而他们也就不能成为税法的主体。

三、税法构成要素中的税收主体有哪些?

税收对象就是对什么征税。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及行为四大类:

1、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

2、所得额,包括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

3、财产,即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的财产,如房产、车船等。

4、行为,即法律规定的特定性质的行为,如屠宰行为等。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课税对象,如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征税,其征税对象就是消费品(具体如烟、酒都是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房产税是对房屋征税,其征税对象就是房屋;所得税就是对纯收益额征税。征税对象是税制最基本的要素之一。

四、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力主体是?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收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面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购、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五、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

征税主体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当事人。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享有税收的所有权,因此国家(财政机关)是真正的征税主体。但是,实际上国家总是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代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更具法律意义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

六、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各方。它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涉及到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纳税人身份的个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自然人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税款,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纳税人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信息。同时,纳税人也享有依法减免税款、退税等权利。

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其他组织包括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税收的征收是指国家依法从纳税人处收取税款的过程。税收的管理是指国家对纳税人的税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的过程。税收的使用是指国家对所征收的税款进行使用和分配的过程。

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依据是国家的税收法律。税收法律是国家为了实施税收政策而制定的法律,包括税法、税收征管法和税收优惠政策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既具有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公法关系的特点,又具有合同关系的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税务机关也应依法进行税务管理,确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还具有平等性和公正性。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应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性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税收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对于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合理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法律关系的健康发展还可以促进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税收法律关系的健康发展也对于税务机关的依法履职和提升税务管理水平起到推动作用。

总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各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其建立依据是国家的税收法律。

税收法律关系既具有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公法关系的特点,又具有合同关系的特点。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同时也具有平等性和公正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合理分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学习和了解,共同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七、执法监察与执法监督的区别

执法监督与执法监察的区别:1、执法监督:是指监督、察看并加以管理。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2执法监察:是指用于对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考察及检举。面对的目标是环境、仪表等,用监测、监视、监控等词。

八、税收的地位?

1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2.税收反映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3.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

九、税收的本质?

税收的本质是:

1、税收是国家(政府)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2、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马克思指出:

(1)“赋税是政府机关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2)“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

3、恩格斯指出: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一、产生与发展

1、历史上,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也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在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

当时,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西周,征收军事物资称“赋”;征收土产物资称“税”。

2、春秋后期,赋与税统一按田亩征收。"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

此外,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清末,租税成为多种捐税的统称。农民向地主交纳实物曰租,向国家交纳货币曰税。

3、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主要有四种:

(1)战国秦汉时期的租赋制(征收土地税和人头税);

(2)魏晋至隋唐的租调制(征收土地税、人头税和劳役税);

(3)中唐至明中叶的两税法(征收资产税和土地税);

(3)明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一条鞭法和地丁合一(征收土地税)。

二、特征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

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

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

(2)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2、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指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

(2)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

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三、职能

1、组织财政

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职能。

2、调节经济

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政府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3、监督经济

国家在征收取得收入过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细致的税务管理基础上,具体掌握税源,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同违反税收法令的行为进行斗争,从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十、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的区别?

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区别:

1、内容不同: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如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间接税通常通过提高商品售价或劳务价格等办法转嫁出去,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直接税是指税负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如人头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2、特点不同:

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较之对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而言。

间接税的特点是,税款是可以转嫁给第三者,而且在政府公共财政收入中相对不稳定。当政府向生产商或供应者收取税款,他们可把货品的价格提高,将部分或全部的税务负担转嫁给消费者。

3、管理角度上不同:

认为直接对最终纳税人所征收的税就是直接税,而要通过第三者(如批发商)征收的税则是间接税。按这种解释,所得税是对收入取得者征收的税,没有经过第三者,称为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对消费者征收,而通过了第三者,这些都是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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