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有哪些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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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有哪些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位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又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而纳税人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又清偿其他财务的,纳税人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应该首先用于缴纳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税收绝对优先权的体现。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既欠缴应纳税款,同时其他债权人也拥有对该当事人的债权,而这些债权又未设定担保的情况下,税收优先于其他债权。
二、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参照国际惯例,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双重税收管辖权确定的。
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分别依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所确立的两类最为典型的税收管辖权。
三、两权是哪两权?
农村土地的二权,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现在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村集体内部成员,都有承包经营权,国家推进二权分离,即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四、中国实行的税收苦辖权有哪些?
大体分为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实质上,前两者是基于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后者是基于属地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故税收管辖权亦可归纳为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对外国使、领馆官员的税收管辖权规定有限制的条款以外,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各自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选择最适合本国权益的原则确定和行使其税收管辖权,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应征税额,外国无权干涉。
五、税收管辖权的分类有哪些?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主要包括该国政府对哪些人征税、征什么税以及征多少税等内容。一般来说,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三类:
①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也就是一国对于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有权征收税款。
②居民管辖权,也就是一国对于依照税法规定属于本国居民的纳税人有权征收税款。
③公民管辖权,也就是一国对拥有本国国籍的纳税人有权征收税款。
六、两害相权和两权相害?
两害相权取其轻是对的。“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是古代常说的一种俗语,它的意思是两种利益同时放面前,当然是选择利益较大的那种,两种损害放面前,当然是选择伤害较轻的那种,一言以蔽,利弊权衡,自然选利重害轻。“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起源于经商活动,是说拼搏于商海的人,难免遇到盈利和亏损,那就需要有避重就轻的本领,在有利可图时,就要让利润达到最大,如果赔本,就要将其损失降到最低,后来人们将这两句话的内涵延伸到为人和处事,作为人们权衡利害时遵循的准则。
七、农村土地两权核查指的是哪两权?
两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八、中国有税收留置权一说吗?
1、中国没有税收留置权。
2、税收留置权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如有欠缴税款就自动成为政府的债务人,税收留置权随之产生直至其偿清税债为止。政府作为债权人,对作为债务人也就是欠税人的财产实施税收留置权,以确保政府的税收权益。
3、 目前,税收留置权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是国家以担保权人的身份,对纳税义务人行使债的请求权的权利。
九、两权运行是什么?
两权意思是两个权利,就是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
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农村土地后,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国家通过两权分离,使用单位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两权分离原则,是指国家对全民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全民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即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两权分离原则的意义在于确立了全民企业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
十、什么是两权监督?
“两权”监督是指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两权”监督制约工作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是抓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两权”监督工作倾向于形式主义,通透力不强,反映问题的面不突出,责任追究力度不够。执法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即使发现问题,但在责任追究方面碍于情面、淡化责任,致使责任追究不到位,没有触及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
(二)考核手段落后,人为因素过大。考核还完全依赖于人工手段,由于工作人员掌握考核尺度宽严和感情深浅不同,人为因素过大,考核内容面多点寡,往往存在主观随意性和弹性考核的现象。
(三)法制机构协同作用不强,未能形成合力。各科室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各自协同、联动性、互动能力不强,职能分工作业及考核没有形成合力,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未能得到有效贯彻。
二、针对以上情况,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搞好“两权”监督的基础。要切实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据、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的征管新机制。通过新的征管机制的建立,实施分权制衡。此外建立管理者评审制度,强化执法监察。要加大征管质量考核力度,建立管理者评审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进行认真细致全面地评审,对税收执法开展专项或全面执法监察,对税收执法权进行全面的监督,对出现的过错严格地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监督内容要到位。监督税收定期定额是否恰当、合理;监督对未按规定期限纳税是否加收滞纳金,实施处罚的手续是否完备;监督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户是否按规定纳入正常的管理;监督对欠税户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从各科所协同联动作用出发,应当建立税收执法考核信息电子平台,各科所依据各自职责职能作用分段负责、分段督察,依托此平台,管理部门、法规部门、监督部门、人事部门、计财部门根据税收执法规则和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或予以经济惩戒。
(四)将税收执法考核信息电子平台与税收执法规则和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相关内容挂钩,点面结合,上述五部门均可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行税收政策、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并利用局域网信息传递特点,使局领导、主管业务领导均可对上述行为进行直接领导和指示。
(五)实行上述平台考核后,还应将电子平台的考核点进行细化,使之具体到每一个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这些具体的行政行为均为各科室的工作要求。
(六)针对基层税务人员普遍存在的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问题,应在继续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税收实体法培训的同时,着重加强程序法以及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干部全面了解税务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避免滥用、错用税收执法权,减少执法过错。
(七)对税务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产生的违法或者不当的税收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失职渎职的行政管理人员还要实行引咎辞职制度,以解决当前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中出现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确保监督管理到位,使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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