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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的区别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90 手机端

一、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的区别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在我国实行个案认定,在商标纠纷发生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之后的纠纷中并不理所当然地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保护力度上有所区别。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强于一般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同一般商标,只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得到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保护期10年内都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如10年期满未续展,则只能按照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得到保护。

二、请问什么是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

3、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二)国际范围内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受《巴黎公约》以及TRIPS协议的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并没有突破地域性保护原则。《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第(一)项明确规定了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才可拒绝或取消侵权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一个商标要作为驰名商标给予扩大保护的前提是该商标在被请求保护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要特别注意:中国领域内的驰名商标并不必然的作为《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在他国受到保护。

三、国内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异议不限止同类别等因素,不同类别不同商品都可以,即使你自己没有注册商标,但认为某个商标有违商标法或其它原因,都可提异议,所以现在恶意异议很多。

2、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四、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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