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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主要有那些?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73 手机端

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主要有那些?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包括:

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作了如下规定:

1.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13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4.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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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驰名商标是否在所有类别都受到保护?

驰名商标不是在所有类别都受到保护。

一、对驰名商标的扩类别保护的理解

驰名商标能够跨类别保护,但是,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都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的商标或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针对不同驰名商标驰名程度差异的情况,驰名的注册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依法获得跨类保护的范围不是整齐划一和固定不变的。

二,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体现

驰名商标的扩大范围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申请阶段,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 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二是商标使用阶段,如果他人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禁止这种使用行为。中国商标法不但保护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且也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四、我国是怎样保护驰名商标的?

这次修改将驰名商标拘保护由部门规章的层次提升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层次,极大地加强了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沪力度。 ——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 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 册并禁止使用。” 国 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解释说,这一规定是中国驰名制度的核心条款或基本原则,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第一,将驰名商标分为两类,即“未在中 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第二,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定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第三,受到以上两种形式 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一是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 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第四,以上这两种形式的保护,对于“末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适用;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 名商标”而言,则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第五,中国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而不注册便未获得专用权,亦即未获得国家法律对其所 使用的商标权属的确认,不受法律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 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也受到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受到的法律保护远比普通商标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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