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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稽查追缴社保?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59 手机端

一、社保稽查追缴社保?

社保稽查是社保部门为了防上有些企业少缴,虚报社保基数等开展的核查事项,以保障劳动者的权力,切实保护基金的增值安全而展开的专项活动。

社保稽查有专门的科室来从事这项工作,定期不定期的对企业社保申报核定进行核查,并对虚报的社保基金进行追缴。

二、欠税追缴最新政策?

是指国家对欠税行为的追缴政策。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追缴责任:政策明确了欠税责任人的范围和追缴责任,包括个人和企业等纳税主体。责任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主动履行缴税义务。2.加大追缴力度:政策强调加大对欠税行为的追缴力度,通过加强税务执法和监管,提高追缴效率,确保欠税行为得到及时纠正。3.多种追缴方式:政策提供了多种追缴方式,包括罚款、强制执行、冻结资产等手段,以确保欠税款项能够得到有效追缴。4.鼓励自愿补缴:政策鼓励欠税人自愿补缴欠税款项,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和减免措施,以鼓励欠税人积极主动履行缴税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欠税追缴政策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及时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三、社保稽查追缴社保流程?

1)参保职工稽核补缴应到行政执法管理科投诉后,按稽核补缴程序办理。

2)参保单位收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后应到征缴科稽核专审补缴窗口办理,需携带的材料及表格:  

①《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③存有补缴报盘信息的盘;  

④《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及《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问题明细表》原件一式一份;  

⑤《社会保险稽核案件补缴审批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⑥《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或《简易程序处理稽核案件登记单》复印件一式一份;  

⑦单位公章。

3)稽核补缴业务办理成功后应于当日缴费。缴费方式有两种:  ①支票方式:每月1日至15日使用转账支票(医疗、四险需各开具一张支票)缴费;  ②刷卡方式:全月可使用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借记卡或贷记卡缴费。

四、法院查封拍卖,税务机关如何追缴欠税?

1、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

3、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五、对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应怎样处理?

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六、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发现欠税,可以追缴吗?

从叙述的看,地税管理也不是太规范,不可能欠税几年没有一点措施,你现在去注销等于自投罗网,不注销也罢了,对于欠税够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只要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欠税追缴期限有多长?

如题所述,追缴期为无限期进行追缴;

对于欠税人来说,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计缴相应的滞纳金;

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八、破产重整期间稽查出来的企业欠税如何处理?

1、在新《企业破产法》下,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也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法院进行申报。

2、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国家税款在企业破产中是作为第二清偿顺序优先受偿的。

3、滞纳金和罚款的申报和清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因此,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企业欠税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一并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且滞纳金和税款一样享受税收优先权。而税务机关对于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在我国破产法中是作为除斥债权,而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的。

4、破产对税收保全措施的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对于尚未解除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税收债权而言优先性将丧失。

九、欠税的表现?

应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就属于欠税。

十、欠税多少立案?

我国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9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企业等特殊主体,不具备纳税义务人资格的不构成本罪.

2、 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制度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观表现为明知自己有补缴所欠缴税款的义务,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故意隐瞒、转移财产,过失不构成本罪。

4、 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必须有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

  其次、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这是该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律规定、逃避行为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不是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而是欠税人本人逃匿起来、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此处必须明确,行为人实施的“逃避”行为要与“欠税”行为存在着必然因果联系。即“逃避”就是为了“欠税”。

再次,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

最后,无法追缴的人税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标准,即1万元以上。该罪是结果犯,如果不足一万元,即便具备前述要素,也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亦即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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