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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征收有争议的土地,争议未解决,施工是否可以进行?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06 手机端

一、请问征收有争议的土地,争议未解决,施工是否可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发生权属争议?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对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是怎么处理的

(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三、明天开始发欠税通知单,滞纳金怎么算?

交税滞纳金计算方法: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5‰)。欠税滞纳金缴纳之后,列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纳税帐户月底进行结转借:本年利润贷:营业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第八种情形: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第十种情形: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另外,对于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果滞纳金的加收超过税款本金,仍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以征收。

四、被征收人指的是谁?

实际上,并不是家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仅仅指的是单位、个人的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房主,是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

只有房主才有资格与房屋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当然房主也可以授权其他人代自己签订补偿协议。

那么,房屋承租人和其他使用人,例如房主的兄弟姐妹或其他亲戚,是否属于被征收人呢?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仅仅指的是房主,并不包括房屋的承租人或其他的房屋使用人。

在房屋征收拆迁实践中,如签订补偿协议,或是催促搬家等,房屋征收人找的都是房主。

但房主在获得安置或补偿后,房主也应对其他房屋使用人进行补偿或安置。

五、房子滞纳金应该谁交?

产权所有人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会通知业主在一个月之内分批到税务部门开具购房发票。如果业主没去办理相关手续,就会形成契税滞纳金。也有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发票延迟开具的,因此导致的契税滞纳金,业主可以和开发商协商解决。拖的时间过久,契税滞纳金的数目也不可小觑。对于契税滞纳金征收比例各城市规定不一样,按照具体情况而定。

六、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以上规定,造成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强制法出台后,滞纳金加收能否超出本金?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国家税务总局2012/08/22

七、教育费附加征收滞纳金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文件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交多少,可按照这个公式进行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八、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征收协议应该谁签字案例。?

谢邀,这方面的案例还是比较多,本身城镇居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当然也不享受集体待遇,而农村房屋除了房屋本身之外,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成员的福利,所以买卖农村房屋本身就是违法的。下面发两个最高法判例

(2020)最高法行赔申15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小凤,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锋,该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再审申请人李小凤因诉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襄州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行赔终2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小凤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系其合法房屋,一、二审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以合法建筑进行赔偿,属于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系因房屋征收所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一、二审法院根据涉案《襄州区永安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及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标准对其予以赔偿,混淆了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本案应以襄州区政府向其进行赔偿时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基准确定赔偿数额,同时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事实,公平、合理的确定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襄州区政府应当对其室内物品的实际损失予以全面、充分赔偿。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襄州区政府对李小凤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其应当就违法行为给李小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应当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所查,涉案房屋项下土地为农村宅基地,李小凤购买该宅基地后虽向原襄阳县张湾土地管理所缴纳了购买宅基地款,但其并非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建涉案房屋亦未经规划许可,故涉案房屋并不符合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合法宅基地的要求,李小凤关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主张不成立。关于本案赔偿标准问题,本案虽系因房屋征收所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但一、二审法院根据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采用襄州区永安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承诺给予李小凤的补偿标准对其予以赔偿,保证了李小凤的拆迁补偿合法权益,遵循了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并无不当之处。关于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及双方举证情况,对李小凤要求赔偿室内物品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李小凤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小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小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雪明

书记员 王 莹

(2020)最高法行赔申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华,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谋,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洪文。

再审申请人李华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华以其与羊某标等人合作修建的案涉“福生公寓”属于合法建筑,其享有物权,三亚市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应向其赔偿偿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经原审查明,李华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海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其与羊某标等人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取得国家赔偿。一、二审判决驳回李华的赔偿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李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刘艾涛

审判员  田心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韦唯

书记员 陈丹超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财产权益保护法律研究,拥有十六年的行政诉讼经验,被业内誉为拆迁律所中的“黄埔军校”,全国免费咨询电话:010-60643808

九、残保金征收标准是谁指定?

(一)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按年征收,其应缴纳的残保金=(用人单位当年末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其他用人单位(含中央驻湘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下同)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按月征收,其应缴纳的残保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乾隆的生母是谁?有哪些争议的点?

这个问题你需要去问乾隆他妈!在当时的清朝,乾隆他爹都没有把握说乾隆是他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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