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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服务属于增值税纳税哪个税目? - 淘丁财务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33 手机端

一、经纪服务属于增值税纳税哪个税目?

按照2016财税36号文件的名词解释,经纪服务属于咨询服务类,增值税税率6%。

二、如何在金税三期里查纳税信用等级?

1、进入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客户端,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短信或密码方式】进行登录

2、进入系统后,点击【我要办税】,之后,在上方的搜索框中录入【信用】,会自动带出【我的信用】,点击【我的信用】按钮

3、本页面会显示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税号,法人,纳税信用评价得分(99分)和当前评价结果(A)等内容,该【A级评价】即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4、点击步骤三中的【下载PDF】按钮,可将该文件保存到电脑上,选择合适的路径,命名为我们需要的存储名称,这样就大功告成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三、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4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怎么填?

填到预缴税额栏,抵减本月应纳税额,抵减后的税额为本月应交税额。一般纳税人一般在税务系统预警的时候需要预缴增值税,一般按照行业税负来预缴,即销售收入*税负-原来缴纳的增值税。

1、先填写预缴情况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需要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

2、在异地预缴税款属于“本期已缴税额”,申报时可以抵应纳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述已预缴税款体现在第28行“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五、金税三期纳税人网上报税系统介质申报怎么办?

1、到税务局申请,获得密码。

2、上税务局的网站,输入你的纳税识别码、密码进入报税系统。

3、再进入报税申报,将你在“电子报税”系统里面导出的报表,导入到网上的报税系统就可以了。

六、小规模纳税人金税盘服务费免交吗?

免交。

小规模纳税人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和专用设备服务,如金税盘服务费是免费的。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的税控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可按照政策规定,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七、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019年4月19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文件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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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般纳税人工程服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方式的工程服务,增值税税率11%,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方式的工程服务,增值税税率3%.应交增值税=含税价÷(1+3%)×3%

九、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出现当前企业没有该纳税人信息是什么原因?

说明没有在企业中新增该纳税人基本信息,增加该纳税人信息就可以了

十、甲公司与乙公司签了购销或服务合同,请问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订立合同的双方均需各自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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