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员工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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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注销,员工该如何赔偿
1、新单位接手员工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没有补偿。员工不同意的,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2、直接调b公司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3、由于公司注销属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但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注销后员工工龄怎么算
分析企业注销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我们首先要了解注销可以造成企业主体怎样的变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被依法注销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即告终止,公司也因此丧失了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因一方失去主体资格而无法继续存续。因此,B公司在申请注销时应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从法律角度而言,A公司是独立于B公司的法人实体,对被依法注销企业的员工是否予以接收或安置,仅仅是该公司的自愿行为,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从管理角度来看,B公司将未终结的业务转至A公司,原B公司员工势必具有熟悉业务、对口明晰的优势,因此,完全将这部分员工拒之门外不利于之后业务的开展,或多或少会造成人员培训成本的再投入。因此,可以考虑适当保留、划转一部分与业务密切相关的人员.
对被A公司接受的部分员工,又该如何处理他们的劳动关系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B公司可以就员工补偿问题与A公司达成协议。如果B公司在注销清算前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了相应经济补偿金,A公司可以与员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B公司的工龄不再与L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如果B公司未向员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接收员工后,员工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A公司的工作年限, A公司如因要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员工在B公司工作所应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应当一并支付。企业在注销之前法人资格与能力并不因为停止营业而灭失。在企业清算阶段,员工薪资与福利具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因此,企业注销前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妥善处理内部员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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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注销除员工工资经济补偿外还有什么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被注销的,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公司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公司注销后,员工被公司安排到关联公司,对员工工龄进行连续计算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连续计算工龄的,则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注销公司解散员工需要如何赔偿,请问赔偿金的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搬到外地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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