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如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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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代表如何注销
注销公司,与法人代表无关,不需要法人代表做什么。公司注销的,由股东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同意解散公司的决议书,并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完毕之后,可以依法进行注销。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的方式为:
在公司解散的事由出现后,公司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做了别人公司的法人怎么注销掉呢?
如果你作为别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想要注销公司,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开会决定:首先,需要在公司法定程序下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公司注销的事项并通过决议。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则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定。
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需要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的相关手续。
确认清欠:公司注销前需要确认所有的债权、债务和税款等款项,确保公司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财务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存在未结清的税款或社保等问题,可能会影响注销申请的通过。
公告和清算: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清欠后,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注销事项,并对公司进行清算,包括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最终进行结算。
注销完成:完成公告和清算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审核公司注销申请,如果审核通过,公司将被注销,其法人身份也将被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注销公司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法规办理手续,如未办理清楚会导致可能的后续法律责任。建议在进行公司注销前咨询专业机构或律师等进行法律咨询。
就是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工商系统更正
三、在公司当法人辞工后可以注销吗
公司法人代表是否可以注销公司,要看是否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注销公司也可以委托办理,需要法人签字。股份公司注销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同意解散公司的决议书。法人代表单方无权注销。
一、在公司当法人辞工后可以注销吗
1、公司法人代表是否可以注销公司,要看是否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注销公司也可以委托办理,需要法人签字。股份公司注销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同意解散公司的决议书。法人代表单方无权注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公告期满后注销流程是什么
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即可。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公示催告流程是:
1、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于申请人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
(2)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3)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掌握时,才能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据上设定权利,从而使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损,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4)必须是相对人不明。相对人明确的,都属于票据诉讼。例如,因票据被涂改、伪造等原因,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的。
(5)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丧失前持有该票据的人。经过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不得提出申请。
(6)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即票据付款人所在地。
(7)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通知停止支付。
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该票据,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4、公示催告。
由于票据已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人民法院无人得知该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原来是否归申请人合法持有,或者有无同该票据有利害掘尘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渣散指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间、申报法院以及在期间内不申报即失权等内容。公告除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共告示栏和票据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如配登载于发行面比较广的报纸,或者通过诸如电视、电台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数人有机会得知公告内容,从而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5、申报权利.
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只能向发布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可以书面申报,也可以口头申报。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无论其有无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法院均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时已有明确的相对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起票据诉讼。
6、判决。
在申报期间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7、对判决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
由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一种推定的判决,难保一定正确。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有权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票据诉讼。
我国的特别程序是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程序规定,此时也是为了解决我国的新出现的问题等,我们应当注意如果是需要适用特别程序的话,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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