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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72 手机端

一、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是这样的: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

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国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

2、企业结余的中国职工保险福利费;

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以下称三分部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将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企业清算时中外合作者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七、企业清算财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各项权益性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部分,为清算净收益,视同利润,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以下原则向投资者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章程的约定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外资企业怎样请停业?

1、我国并不支持公司停业而保留公司营业执照的做法(个体工商户是可以的,公司不行)。

2、公司可以迁移,由于是外资企业,所以迁移手续比较繁琐,包括先到浙江拟设立公司的外经贸部门办理登记设立公司的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到浙江拟设立公司的工商局办理公司迁移的申请手续,然后回到外经贸部门申请办理公司的迁移审批手续,然后到工商局办理公司迁移的申报,以及到外汇局、税局、海关办理相关的手续,然后再回到浙江办理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等相关手续。

3、如果不想搬迁,公司又不能申报停业,若想保留营业执照,方法是:公司只能必须每年依时参加年审,以及每月按时申报税务(可以是零申报)。

4、最后,可以考虑,注销公司,到他地开新公司,不过手续也很烦琐,比公司迁移多了一道清算程序。

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是什么

1、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2、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产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

3、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将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企业清算时中外合作者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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