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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固定资产折旧是怎么处理的,和我国比起来有哪些优缺点。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 手机端

一、国内外固定资产准则的比较

(一)初始计量

1.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估计资产拆卸、搬移费及场地清理费。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对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估计资产拆卸、搬移费及场地清理费,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做法是,不将其包括在固定资产成本中,而是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将上述费用放在预计净残值中考虑。

而国外其他组织、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与我国现实实务中的做法明显不同。根据IAS16和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有形固定资产(FRS15)》的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估计资产拆卸、搬移费及场地清理费是包括在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中。从核算的最终结果来看,就利润表而言,其对企业净损益的影响,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做法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异;但是,就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而言,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确认的资产、负债金额一般比我国现行做法所确认的金额大。

2.采用赊购或分期付款方式购置的固定资产。对于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即付现金还是采用赊购或分期付款方式,我国均以企业实际购置时支付的全部价格加上为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支付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原值。国际会计准则则对采用赊购或分期付款方式购置的固定资产,以“现销价格”作为原值,对现销价格小于将来实际支付的价格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IAS16规定:“当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价款延期支付超过正常赊销期限时,应以现销价格为其成本。该项金额与总支付金额之间差额,应作为赊销期内的利息费用,除非它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所允许选用的方法进行资本化。”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处理规定,仍以实际支付的价格及相关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3.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的计量。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制度》中“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而IAS16规定“管理费用和其他一般间接费用,不是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成本的组成部分,除非这些费用与购建这些资产或与使这些资产达到使用状态直接相关。类似的,启动费和类似的生产前费用,只要不是为了使资产达到运行状态所必须支付的,就不能作为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在资产达到预期绩效之前发生的初始经营损失,应被确认为费用”。我国在这点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不同。

4.非货币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IAS16中明确地将非货币性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分为两类,即与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相交换和与相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相交换,然后分别规定其价值。而在我国,1999年首次颁布的准则中采用了区分同类交易和非同类交易的做法,实际中由于部分上市公司趁机虚构利润,新修订的非货币易准则取消交易类型的区分。因此我国非货币性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定价只笼统地规定为“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其重置价值作为原值”,并未作细分。

(二)折旧

1.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考虑的因素。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4)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从国外其他组织、国家或地区的情况看,基本上都没有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只是给出一些预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需要考虑的因素。

2.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指出,“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年限平均、工作量、双倍余额递减或者年数总和等折旧方法”。IAS16规定:“将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地摊销的方法很多。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以及工作量法。”

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未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标准,一般由企业自己确定,但因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类别规定了折旧率,在税法上是固定资产,而在会计上不是固定资产的情况不多见,所以,税法上固定资产实际上也就相当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在美国,企业在会计上普遍采用直线折旧法,而纳税申报时采用加速折旧法,会计上较为复杂的业务不是固定资产折旧本身,而是因会计和纳税申报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而出现的时间性差异。

英国的固定资产折旧普遍采用直线法,有一些企业采用余额递减法,而年数总和法很少采用。目前,有越来越多的英国公司对那些租赁期超过50年的且残值较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倾向于不提折旧。

日本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但普遍采用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和产量法,普遍用的方法是余额递减法。

3.固定资产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时间。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进入或退出企业的固定资产应从何时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国际会计准则及许多国家会计准则中都未予明确。国际会计准则只是规定“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地摊销”。美国企业可选择采用的方法有:(1)按固定资产实际进入或退出正常经营的时间计算,固定资产在上半月进入企业则全月计提折旧,下半月进入企业则当月不提折旧。(2)全年中都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全年的折旧费;在年内进入或退出企业的固定资产则需要计提半年的折旧费。

4.折旧费用化或资本化。IAS16中规定“归属于某一期间的折旧通常被确认为一项费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资产中内含的经济利益被企业生产的其他资产所吸收,相应的折旧也就不构成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折旧金额构成其他资产的部分成本,并包括在其账面金额中。例如,制造车间和设备的折旧包括在存货的加工成本中(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类似地,用于开发活动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折旧,可能包括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确认的某项无形资产的成本中”。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未加以规范。

(三)后续支出

对于固定资产入账后的支出资本化的标准,美国和德国有三种:(1)延长了资产的使用年限;(2)使产品产量增加;(3)生产的产品质量提高。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还包括“使原定的生产成本明显下降”。

(四)减值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资产的计量一般以历史成本为主,更注重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淡化公允价值的基准作用,因此在我国的固定资产准则中不存在价值重估问题。遵循谨慎性原则,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的,在不超过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以后期间的折旧将随减值准备的波动而波动。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为主,从而出现了相关的价值重估问题,情况比较复杂。

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负债表内账面金额将低于其计税基础。其间的差额应被确认为时间性差异,随之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如果企业不打算处置该资产,其账面金额将通过使用而收回,这就产生低于未来期间计税时可抵扣折旧金额的应税收益。如果该资产的处置收入投资于类似资产,资本利得税将被递延。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利得税在销售时最终会成为应付所得税。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并未对这种时间性差异而导致的递延所得税作出规定。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36)》对此规定:“如果已经确认了资产减值损失,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通过比较调整后的资产账面金额与其纳税基础,确定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五)处置

IAS16对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特别规范了一些内容,如对从资产负债表上注销的资产增加一个条件,即“永久地退出使用并且企业已不再从清理中得到未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再如对固定资产清理盈利或损失的处理,对涉及交换、租赁固有定资产清理的处理问题。而我国只是笼统地规定:“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披露

与我国会计准则相比,IAS16要求披露的信息更全面。主要体现在:(1)在一个会计期内,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的调整,以反映该期各种不同的变动(IAS16列举九项如增加、处置、由企业合并产生的购置、重估价和折旧);(2)在确定一项固定资产可回收价值时,是否将预期的现金流量折现成为现值;(3)与一项固定资产安装成本有关的会计政策;(4)当固定资产按重估价值记录时与成本有关金额调节。

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的应用

(一)固定资产准则实施的意义

1.有助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固定资产在企业全部资产中占的比重很大,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其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利用固定资产操纵利润和虚列资产的情况,提高了信息的真实性,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起重要作用。

2.有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现行会计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有一定差异,该准则的制定,缩小了差距,与国际惯例靠拢,增强了固定资产核算的准确度、透明度,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对我国固定资产准则的建议

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会继续成为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基本国策,因此,中国的会计准则也必须是一个能够适应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准则。从这一要求出发,中国的会计准则应该国际化,应尽可能地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如果中国的会计准则不能在国际大环境中应用,这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对外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经济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在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和协调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国际会计准则发展的脉搏和步伐,使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发展相适应。

但是,在推进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会计准则必须建立在一国或一地区经济环境的基础之上,比如英、美两个在会计和经济制度上原本同源的国家,在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后,各自的会计准则出现相当差异。同样,德国和法国之间以及它们与英、美之间会计准则的差异也与其经济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建立过程中对国际化的考虑也不能脱离我国现实的经济环境。我国尚处在转轨经济的特殊背景下,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完善的监管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如果我们操之过急,片面追求我国会计标准的国际化,尽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我国企业对外融资的成本或者对外贸易的成本,但是有可能会出现与我国转轨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导致会计信息出现混乱或者失控,由此所产生的改革成本和风险将是巨大的。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考虑一个“度”的问题,不能追求与国际惯例接轨一步到位。因此,我国的固定资产准则也将面临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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