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护理实施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41 手机端
一、循环护理实施程序?
1阶段:寻找并确立证据阶段系统评价寻找临床实践中的问题,并将其特定化,结构化根据所提出的问题进行系统评价,以寻找来源与科研的证据,并对科研证据的有效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慎评审。
2实施阶段:实施阶段,即遵循证据的要求进行护理步骤。
二、简述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概念?
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丶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吗?
行政许可是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经过审查批准其从事某活动的行政行为,因此全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
四、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以下是我的回答,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涉及行政法的多个方面。以下是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回答:一、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发现行政许可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况后,应首先进行调查取证。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保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已经充分了解和核实了相关情况。听取陈述和申辩: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应给予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许可人可以就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违法事实等问题进行说明和辩护。作出撤销决定:行政机关在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应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如果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应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说明撤销的理由和依据。告知救济途径:在作出撤销决定后,行政机关应告知被许可人有关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被许可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撤销行政许可的期限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期限,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限。但是,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实践经验,行政机关在发现行政许可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况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撤销决定。合理期限的确定应考虑案件的复杂性、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以及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了新的证据或情况,导致原行政许可决定存在重大错误或违法情形的,行政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但是,这种情况下撤销行政许可的期限也应合理,不能无限制地延长。总之,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撤销权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同时,被许可人也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救济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哪些法定因素?
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的法定因素:
(一)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申请国家赔偿权。
(五)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设置行政许可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否则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考虑到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它既是对申请人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对申请人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和指导。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加以规定,那么,申请人将无所适从,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将有更大的随意性。条件必须是明确、法定、公开、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因素。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的机关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的事项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许可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期限。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只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限,只能分别在各个单行法律中加以规定。
六、行政许可法全文及实施细则2021?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七、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如下:
1、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八、关于行政许可新旧规定衔接问题?
一、充分认识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现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发源于改革开放初期,为企业筹备设立、办理审批等事宜提供了便利和保障,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新增企业快速增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政府管制过多、核准效率较低等弊端日益凸显。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登记机关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政服务,赋予企业选择名称更大的自主权,有助于减少企业登记环节、提高企业登记效率,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商事制度改革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切实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后的工作衔接
(一)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2019年9月底前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予以保留的,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名称登记参照执行。
(二)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推动建立统一的企业名称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登记系统无缝衔接。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企业既可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交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也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名称。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不断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功能,实行“一次性告知”,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三)依法审查企业名称登记事项。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登记时对名称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不断完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加强企业名称通用字词的动态管理,提高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审查的智能化水平,加强对自主申报名称的监督检查。
(四)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因企业名称使用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企业名称涉嫌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三、加强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衔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培训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落实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的组织领导工作,加强建章立制。积极宣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举措,引导企业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请名称,倡导企业遵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联网应用和信息共享水平,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改革中新情况的研究总结,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九、关于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
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许可证是指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依法核发的批准书,它以“许可证”的名称出现,如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等。
执照一般是指许可机关颁发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生产经济活动的书面凭证。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和行政执照。
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资格证、资质证是指经过考试、考核等审查程序合格,颁发给申请人的证明其能力、资格的许可证件。证件持有人可以从事某一职业或进行某种活动。
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批准有关主体从事一定活动的书面意见。
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十、关于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及时的变更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对于违法或不适当的变更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有权予以拒绝。
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一般来说,行政许可证件是有期限的,被许可人只能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从事许可活动,行政许可超过有效期的,从事行政许可的有关活动便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因此,被许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行政机关申请延伸行政许可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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