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权的意义?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53 手机端
一、专利实施权的意义?
专利的实施是指把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用于工业生产,不论是专利权人自己应用,还是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应用,只要是将专利技术真正应用于工业生产中,就是专利的实施。比如说,如果发明创造是产品专利,实施就是指制造专利产品;如果该发明创造是一项方法专利,那么,专利的实施就是指使用专利方法,或者是直接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产品。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实施专利既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也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因为专利权人的利益与专利的实施紧密相连。实践证明,专利技术的公开和推广应用,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发明创造的公开使人们从中得到启发,有利于技术的传播,也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科研起点,避免了资源的浪费,是对社会的巨大贡献;同时,将发明创造应用于工业生产,又进一步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因此,公开发明和实施发明创造是专利制度的两项重要内容。
二、事业单位有行政许可权吗?
行政许可原则上由行政机关实施,但少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在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可能由事业单位实施。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吗?
行政许可是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经过审查批准其从事某活动的行政行为,因此全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
四、宁夏四权改革实施意见?
体制机制是宁夏发展路上最大的“拦路虎”,障碍一旦破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脚步必然更加轻快。日前,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改革的目标路径和重点任务,清晰勾勒出“四权”改革的路线图。
用水权改革重在“节水增效”
●目标路径
2021年,水资源“四定”指标体系和分区管控体系全面建立,工业用水确权全面覆盖、农业用水确权应确尽确,市场化交易平台建成运行、政府收储调节机制有效实施,水价和水资源税配套改革基本到位,高耗水农业面积大幅调减,高耗水工业得到有效抑制
2022年,水资源市场交易活跃,优化配置效益全面显现,用水效能流域领先和监管水平全国领先,建成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示范区
通过开展用水权改革,“十四五”时期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1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重点任务
优化分配用水量、精准核定用水权、合理确定用水价、构建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监测监管体系
将黄河水、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水资源合理分配到各市县,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到县、分区管理、空间均衡的配水体系
各县(市、区)将农业用水权逐级分解到乡镇、村组和干渠,确权到有效计量最小单元
工业企业根据项目水资源论证核定水量,一律到市场购买用水权,并以此办理用水权确权凭证
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用水单位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土地权改革重在“盘活增值”
●目标路径
2021年,基本完成区、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土地确权实现应确尽确,建立自治区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一、二级市场,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3%
2022年,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建成,农村土地市场活跃度明显提升,带动农民财产性收入明显提高,市场机制对国有建设用地的优化配置作用明显增强,土地权改革红利充分显现
2025年,基本建立现代化土地市场和治理体系,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15%,土地综合利用效益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走在黄河流域省区前列
●重点任务
加强用地规划管控、深入推进土地确权、有效盘活土地资源、构建城乡统一用地市场、创新市场供地机制、提高用地效益、提升土地权交易监管水平
编制完成区、市、县三级贯通的国土空间规划,划准划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明确各类土地类型、用途、边界
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村庄规划安排不少于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为重点产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等预留弹性空间
“十四五”时期力争通过土地整治完成30万亩新增耕地纳入国家统筹,开展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1.5万亩,实现省域间土地与资本互换增值
排污权改革重在“降污增益”
●目标路径
2021年,全面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2022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排污权许可确权、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监测监管等制度机制和政策体系。通过两年努力,实现污染因子、市场区域、行业类型“三个全覆盖”
●重点任务
精准核定初始排污权、合理确定排污权基价、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构建排污权交易机制、建立排污权调控机制、创新排污权抵押融资、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完善排污监管体系、协同开展碳排放交易
各地排污许可总量不得突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上限,各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量
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的污染排放量,形成可交易排污权入市出让
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地区,不得进行新增本地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监督企业开展配额清缴,组织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山林权改革重在“植绿增绿”
●目标路径
2021年,全面推行山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实现林权类不动产应登尽登,赋予经营权抵押融资等权能,山林权交易全面有序开展,涉林生产要素不断汇集,林长制、山长制全面实施,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改革效应初步显现
通过山林权改革带动森林覆盖率快速提升,到2022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18%,2025年达到20%
●重点任务
推进山林地确权登记、放活山林地经营权、建立市场交易体系、建立市场化植绿增绿新机制、健全林业服务管理体系
2022年底前建成林草资源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统一界定林地、草地等山林资源地类和界线
对整村移民迁出区的集体山林地,收回原山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依规公示注销迁出农户持有的林权证、草原证,就近划归国有林场或新建国有林场(工作站)管护
在自治区和五个地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开展交易,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服务高效的“1+5+22”市场交易体系,让市场主体就近、便捷、高效开展交易
设立专项扶持资金,重点发展林下经济和林产品深加工业,构建横向拓展、纵向延伸的林产业发展格局,提高林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林业就地增值增效
五、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哪些法定因素?
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的法定因素:
(一)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申请国家赔偿权。
(五)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设置行政许可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否则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考虑到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它既是对申请人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对申请人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和指导。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加以规定,那么,申请人将无所适从,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将有更大的随意性。条件必须是明确、法定、公开、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因素。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的机关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的事项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许可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期限。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只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限,只能分别在各个单行法律中加以规定。
六、行政许可法全文及实施细则2021?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七、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如下:
1、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八、请问乡镇一级有哪些行政许可权?
乡镇一级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只能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这包含在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责范围内,可以到乡镇政府的网站或者各个部门咨询。九、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指那些机关?
行政许可设定,制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权是一项行政权力,是公权力,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因此,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实施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是例外。但是,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实施,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行政许可,也并不是行政机关什么行政许可都能实施。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二、必须依法取得实施行政许可权的明确授权 三、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十、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释义」 本条是对推广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
一、电子政务的内涵及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政务是指国家机关在政务活动中,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以及办公自动化技术等进行办公、管理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全新的管理方式。电子政务实际上就是政务工作信息化,而推行电子政务的政府便被称为电子政府。电子政府与传统政府的区别,就在于它所具有的虚拟性,电子政府在传统的实体政府之外,又存在着一个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对社会和公众不断提供各种在线服务的虚拟政府。因此,电子政务更具透明度,能更好地实现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电子政府可以将原来需要大量的人力来处理的行政事务,在数字化的设备和虚拟空间中轻松甚至自动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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