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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71 手机端

一、2022年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组织实施,现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对银行经营网点库存现金实行管理,根据各网点各项存款总额来核定库存限额,超限额的要上缴金库,对客户支取现金作了规定,对支取现金5万元(含)以上的,至少要前一天进行预约。

二、再生资源税率最新政策?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出台,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2022年3月1日,这一新规开始施行。就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税率选择,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供参考。

《公告》第一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出台前,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只能使用13%增值税税票;《公告》出台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可以选择3%或13%增值税税票,但同一企业3年内只能选择使用一种税率。

税率的变化和选择,必然影响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企业在税率选择上出现的分歧,主要反映在再生资源供应链各节点对税率的理解和选择上(以废钢为例)。

首先是废钢利用终端。钢厂是废钢产业链的终端。因为废钢只是冶炼环节的可替代原料,所以废钢产业链终端是买方市场,钢厂主导税率选择。钢厂销售必须缴纳13%税额,《公告》出台后,有的钢厂采购废钢只选择接收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钢厂采购废钢同时选择接受3%和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3%税票时要比13%的税票收购价下压1个百分点(10%税率差异带来的附加税影响)。

其次是废钢生产端。税法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税务部门有代开税票义务。由于各种原因,除了部分废钢生产企业提供税票外,大部分再生资源进入流通环节,没有税票。这就给回收加工企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增值税税负过重(产业链综合税负接近营业收入的15%);二是没有合法凭据核算成本,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认。税收新规如果不能解决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和税务部门代开税票义务的问题,那么便只是做了税负在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和利用企业之间的转移而已。

新规即将开始施行,目前政策如何落实,尚没有权威解读,只有少数地方政府有明确表态,即政府委托代理机构或公司代纳税人开3%税票(1%税率是特殊时期优惠政策),绝大部分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禁声,废钢回收加工利用企业2月份开始都在观望。

最后是中间环节。《公告》发布前,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给予招商引资进工业(或废钢加工)园区的废钢回收加工企业财政奖补,形成税收洼地,造成其他地方资源和税收流失,也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导致市场恶性竞争和不规范发展,甚至大量出现虚开税票偷逃税事件。《公告》明确禁止“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这有利于促进市场规范和实体加工企业发展。从单体降税负角度考虑,一些企业拟注册新公司或直接选择3%税率。

新规的实施,并不会降低废钢产业链的税负,相反,没有了地方财税奖补,产业链整体税负还会上升,这还不包括中间流通环节增加、不能抵扣的进项税。

受收购端思维模式影响,废钢回收经销企业过去都习惯含税议价。增值税虽是价外税,但对资源前端个体户来说,都是收到的钱,只认收到钱的多少。废钢资源会往价格高的地方流,而企业则会选择税负和成本低的地方。如果新政实施,将地方财政给回收和加工企业的奖补都取消,市场就会重新洗牌,资源会再次选择往税负低、利差大的地方流动。

三、公益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最新

经过漫长的等待,最新的公益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终于正式发布了。这一条例对公益基金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将为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公益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公益基金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管理不当和监管缺失,公益基金领域出现了一些乱象,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公益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填补了法律法规的空白,为公益基金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这对于规范公益基金行业,提高公益基金的透明度和效益非常重要。

公益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

公益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了公益基金的设立、募捐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条例明确了公益基金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依法设立公益基金,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备案。

其次,条例对公益基金的募捐行为进行了规范。公益基金的募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同时,募捐所得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公益事业的支持和发展。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公益基金的资产管理要求。公益基金的资产必须经过合法投资,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同时,对于公益基金的财务管理也有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公益基金做到财务公开和公正公平。

公益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亮点

公益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几个亮点,值得关注。

首先,条例对公益基金的募捐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禁止任何违法违规的募捐行为。这将有效防止一些非法组织或个人利用公益事业进行敛财的行为,保护了捐款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条例强调了公益基金的透明度和责任制。公益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必须做到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的惩处,保证了公益基金管理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公益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公益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保管好公益基金的资产,并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同时,管理人还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基金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公益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影响和展望

公益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对于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首先,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公益基金行业的秩序,提高公益基金的透明度和效益。这有助于增加公众对公益事业的信任和支持,推动公益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其次,条例的实施将加强对公益基金的监管和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益基金的安全和合法利益。

另外,条例还将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更多地参与公益事业。在条例的指导下,社会资本将更加愿意投入到公益事业中,推动公益事业向更高水平迈进。

结语

公益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是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于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的条例下,公益基金将更加规范和透明,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公益事业中,共同推动公益事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四、资源税——资源税的计算?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扩展资料

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

五、公益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最新

公益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基金管理活动,加强对公益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益基金,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以公益为宗旨,在一定的时期内,专门用于开展公益事业的基金。

第二章 公益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设立公益基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基金的性质、宗旨、资产规模、受益人等。

第四条 公益基金的设立依法应当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公益基金的设立申请书;
  2. 基金章程;
  3. 公益基金捐赠协议;
  4. 捐赠人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公益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公益基金的受益人应当依法履行公益基金的管理义务,维护公益基金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公益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益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 公益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益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公益事业的宗旨,不得用于损害公益事业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公益基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公益基金的监督

第九条 公益基金的管理人应当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益基金的建立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公益基金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六、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资源税最新政策

近年来,随着全球资源短缺的日益加剧,能源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逐渐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为了鼓励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环境保护,许多国家都实施了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能源和资源大国的中国,在推行资源税最新政策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成就。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推动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首先,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开展资源的综合利用。通过减免资源税,企业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其次,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实施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下,企业将更加关注节约资源、减少排放、降低能源消耗等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这不仅有助于改善环境质量,也有助于企业增强产品竞争力和形象。

最后,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推动绿色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可以促使企业加大对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中国资源税最新政策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资源税最新政策不断推出。其中,我国在资源税征收上的主要原则是“超污税率,差别征收”,即对于资源消耗多、污染严重的企业,税率会较高,对于资源利用效果好、环保措施有效的企业,税率会较低。

同时,根据我国国情的实际需要,我国还提出了一系列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对于节能环保设备的引进和使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于绿色技术研发和推广给予更多的税收支持等。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有很多,涵盖了多个方面。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介绍一些典型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1. 对新能源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实施了多项对新能源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通过核能、风能、太阳能等方式发电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资源税减免或免征政策。

此外,对于生产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我国也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资源税减免和免征政策;对于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征收,也有相应的减免政策。

2.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实施了多项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资源税减免和免征政策。

同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和融资方面的支持也得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倾斜。例如,对于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资源税减免和免征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等,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

3. 对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推动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我国实施了多项对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从事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开发、废水处理等环保产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资源税减免和免征政策。

此外,对于从事固体废物、废弃物料的回收和再利用等环保产业的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定的资源税减免和免征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会为企业的技术改进和装备采购提供一定的支持,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综上所述,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资源税最新政策的指导下,我们相信能够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和实施,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七、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第九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

(一)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管理快递业务的电子数据。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场所,包括快件处理场地、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八、资源税包括什么 资源税包括哪些

资源税是指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所征收的一种税收。资源税的征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环境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各种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如矿产资源、能源资源、水资源等。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根据不同的资源种类和开采方式而有所不同。

资源税包括什么?

资源税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矿产资源税:这是资源税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征收。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和储量等因素,确定征收的资源税额。
  • 能源资源税:能源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其征收资源税可以促进能源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节约。能源资源税主要涉及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
  • 水资源税: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对其征收资源税有助于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税主要针对大型水库、河流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 林木资源税:林木资源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和经济资源,对其征收资源税可以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和保护。
  • 渔业资源税:渔业资源是海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征收资源税有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包括哪些?

资源税涵盖了多个方面的资源开采和利用,以下是资源税包括的一些重要内容:

  • 采矿权出让收入: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权进行出让,征收一定比例的资源税作为采矿权出让收入。
  • 矿产资源产出税:对从矿产资源中获得的产出征收一定比例的资源税。
  • 能源资源消耗税:对能源资源的消耗征收一定比例的资源税,以鼓励能源的节约利用。
  • 水资源利用税:对大规模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征收一定比例的资源税,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 林木资源产出税:对从林木资源中获得的产出征收一定比例的资源税,以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
  • 渔业资源利用税:对从渔业资源中获得的利用收入征收一定比例的资源税,以促进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资源税的征收对于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合理设定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可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遏制过度开发和浪费,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同时,资源税的征收也可以为国家提供重要的财政收入,用于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

资源税的征收与资源管理密切相关,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加强资源管理和监督,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税收的有效征收。此外,还需要加强对资源税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社会公众对资源税的认识和理解,促进资源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总之,资源税的征收是一项重要的税收制度,对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环境生态、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资源税征收工作,推动资源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九、资源税怎么申报 资源税申报流程

资源税怎么申报?资源税申报流程简介

资源税是指针对矿产资源采矿、开发、利用等环节征收的税收。在中国,每年有大量企业需要进行资源税申报工作。那么,资源税怎么申报?接下来,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资源税申报流程。

一、准备资源税申报所需材料

每年进行资源税申报时,企业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以便顺利进行申报。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资源税申报材料:

  • 企业基本信息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矿产资源开采证明材料:包括矿产权证书、采矿许可证等。
  • 企业生产销售情况材料:包括生产销售合同、进销存台账等。
  • 纳税申报表格:包括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二、填写资源税申报表格

准备好资源税申报所需材料后,接下来需要填写资源税申报表格。资源税申报表格可以在地方税务局官网上下载,也可到现场获取。填写资源税申报表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准确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
  2. 按实际情况填报矿产资源开采量:需要填报实际开采的矿产资源量。
  3. 填写资源税计算公式:根据当地税务局的要求,按照相应的计算公式计算出资源税应纳税额。

三、提交资源税申报材料

填写完资源税申报表格后,需要将申报材料提交给地方税务局。一般而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资源税申报材料:

  • 网上申报:将填写完成的资源税申报表格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传至地方税务局指定网站。
  • 现场提交:将填写完成的资源税申报表格打印出来,带上相关材料亲自前往地方税务局提交。

无论是网上申报还是现场提交,都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另外,建议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之前,先行进行自查,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等待资源税申报审批结果

提交资源税申报材料后,地方税务局会进行审批。审批的时间会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为15个工作日左右。在审批过程中,税务局可能会与企业联系,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如果申报材料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审批延迟或被拒绝。如果一切顺利,税务局将核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并通知企业进行缴款。

五、缴纳资源税

在收到地方税务局的通知后,企业需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线上缴纳或线下缴纳,具体根据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来执行。

在缴纳资源税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按时缴纳:缴纳资源税的时间是指定的,企业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纳。
  • 选择合适的缴款方式: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线上或线下缴款方式。
  • 保存缴款凭证:在完成资源税缴纳后,务必保存好缴款凭证,以备日后查询或核对。

六、定期复核资源税申报

资源税申报不仅仅是一次性的工作,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复核。复核的时间由地方税务局规定,一般为每年的年初或年末。在复核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更新资源税申报表格。

定期复核资源税申报的目的是核实企业在过去一年中的矿产资源开采量,并根据最新的资源税政策对矿产资源进行重新计算。

结语

资源税申报是每年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介绍了资源税申报的一般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进行资源税申报时,建议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Disclaimer: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操作以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为准。

十、资源税税率?

原油8.00~30.00元/吨;

天然气2.00~15.00元/吨;

煤炭0.30~5.00元/吨;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20.00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2.00~30.0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0.40~30.00元/吨;

盐:固体盐10.00~60.00元/吨;

液体盐2.00~10.00元/吨。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资源税七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采用比例税率;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采用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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