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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报废进项税转出吗?
存货报废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明确,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公司存货报废损失不属于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所对应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二、增值税进项转出的规定?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三、进项税跨年转出可以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存货因自然灾害而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购进的物品赠送他人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职工福利费
贷:低值易耗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用于非应(免)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基本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四、原材料盘亏要做进项税转出?
原材料盘亏相应税务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1、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2、因为意外文害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 不需转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相应的税款直接计入了原材料成本当中,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应交增值税进项额转出的问题。扩展处理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
五、什么时候进项税要转出?
是在发现盘亏时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_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的时:只有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毁损,才应当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 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即正常损失,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即非正常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
六、其进项税要转出吗?:固定资产盘亏,其进项税?
你好,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处理是不一样的。
存货的进项税在购进的当月抵扣过,所以盘亏时要转出;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在购入时:1、计入成本的(09年以前),没有进行过抵扣,不存在转出的问题;
2、不计入成本的(09年以后以及东北三省),处理方式同存货。
七、进项税转出月末要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吗?
理论需要结转。 月末需要把你的进项、进项税转出、销项一起进行结转,这样你才知道你要交多少税 分录应该是这样: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同时申报表附表2中有专门的一行就是填进项税转出金额
八、以前期间进项税转出如何申报?
1、进项税额转出的申报方法: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填报的是本期(即当月所认证)进项税额中需要转出的部分即可。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3、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九、赔偿款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运输公司实运数量与装货数量的偏差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收到的赔偿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十、农业大棚进项税转出问题?
农业大棚种植农产品对外销售是免征增值税的,其购进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具、以及建设农业大棚所购进的塑料布、水泥骨架等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抵扣的同时,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为用于免税项目购进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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