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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垦土地收费标准?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95 手机端

一、广西农垦土地收费标准?

综合考虑耕地开发成本、补充耕地地力培肥、后期管护、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等因素,按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因素分别确定其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标准详细附后)。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批次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等非农建设(含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无法自行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土地增值税分期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清算流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分配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分配

1、分期开发的,如果各期完工情况不同,应按建筑面积法对各期开发成本进行分摊

2、在同一期开发成本中,应按层高系数法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开发成本的分配

三、开发费用的分配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分配

房地产企业在转让房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进行扣除。允许扣除的只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能否在此项扣除,具体要看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核定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金额,按转让不同类型房地产收入与税金配比原则进行分配。

五、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加计扣除数=(土地款+开发成本)×20%。计算出加计扣除数后也按照层高系数法对已售的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分摊。

六、汇总不同类型房屋的扣除项目金额

1、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2、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3、商用房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七、计算不同类型房屋的增值额

1、普通住宅增值额=普通住宅销售收入-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2、非普通住宅增值额=非普通住宅销售收入-非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3、商铺增值额=商铺销售收入-商铺扣除金额。

八、计算不同类型房屋的增值率

1、普通住宅增值率=普通住宅增值额/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2、非普通住宅增值率=非普通住宅增值额/非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3、商铺住宅增值率=商铺增值额/商铺扣除金额。

九、查找土地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十、计算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使用税率-扣除金额×速算扣除数。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公式?

(一)应税收入额的确定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收入形式: ①货币收入 ②实物收入 ③其他收入

3.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1)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

(2)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新建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的税金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即"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税金不在计税收入中,不得扣除.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三)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只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6.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汇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汇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汇报

介绍

土地增值税清算汇报是指将土地出让价款与土地取得成本进行比较,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进行计算,并及时报送给相关税务部门的一项工作。这是土地交易中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合规纳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要性

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土地资源的调控。对于土地出让方来说,合理计算和清算土地增值税可以减少税务风险,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国家来说,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评估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指标之一,可以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参考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流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包括以下主要流程:

  • 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和土地取得成本;
  • 计算应纳税额;
  • 填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 报送相关材料给税务部门;
  • 等待税务部门的审核和确认;
  • 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出让价款与土地取得成本的确定

土地出让价款指土地使用权的出售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包括购地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缴纳的税费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需要准确核算这两个重要指标的数值,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出让价款 - 土地取得成本) × 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是纳税人申报土地增值税的表格,是报送给税务部门的重要材料之一。申报表中包括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取得成本等必要信息。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应将相关信息填写准确、完整,并按时提交给税务部门。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准确核算土地出让价款和土地取得成本;
  • 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税周期;
  • 认真填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 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避免滞纳金的产生。

结论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土地交易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土地出让方和国家税收管理部门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准确计算和清算土地增值税,可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进行土地交易时,务必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确保合规纳税。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如何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认应遵循如下原则:

1.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即确认收入时应满足以下条件:收入的发生时间已确定,收入的金额可靠可衡量,收入与公司的业务活动相关联,相关成本已经被计入。

2.收入来源已经确定,即土地出让合同已经签署,土地转让手续已经完成,土地收益权已经确定。

3.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计算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税率,税款金额应当计入税务机关的银行账户,确认收入。

4.相关成本应该被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如土地增值税、税费(包括代征国有土地使用税的代征税金)、政府性基金、补贴等,确认收入时应减去相关成本。

5.如果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金额不能可靠估计,应当暂时不予确认,待金额可靠后再确认收入。

6.如果存在争议,仍然无法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则应当将争议款项列入负债,并进行相应披露。

六、广西土地出让金收费标准?

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七、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收费标准?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收费基本标准:

1、销售商品房(含转让未竣工开发项目)项目:企业

申报的扣除项目金额*1‰为政府指导价。

2、销售经济适用房项目: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金额*0.5‰为政府指导价。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收费优惠标准:

扣除项目金额

收费比例

折扣率

收费金额

3千万元以下

1‰

-

最低3万元

3千万至1亿元

1‰

-

3万至10万元

1亿元至2亿元

1‰

90%

最低10万元

2亿元至5亿元

1‰

70%

最低18万元

5亿元以上

1‰

面议

最低35万元

以上收费优惠标准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含转让未竣工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增值税能扣除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确认清算收入的时候,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对应扣除的税金就没有增值税税款了,而仅仅是与收入相关的其他税金:城建税、教育附加等。

九、甘肃省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在纳税人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清算手续)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哪些资料?

依据规定,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包括: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在实际工作中,除上述资料外,清算时还应该报送以下资料:

1、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

2、项目”五证“,包括:土地证、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6、实测面积报告。

7、公共配套设施,如物业用房、社区用房、中小学校等移交手续。

8、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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