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桂圆干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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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桂圆干免征增值税政策?
收购桂圆干,经过简易的人工拣选后销售,因为桂圆不是自己种植的,属于货物的流通环节,应征增值税。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种植的农产品才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二、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是哪些?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但是。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但是,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因此,纳税人在涉外业务中,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但在境内通过互联网、有线电视、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等无线、有线装置或者媒体,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不能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因实际经验业务需要,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养殖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注释: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五、公司生产精料补充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伺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配合伺料”范畴,可按照《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伺料和词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词料。需要注意的是,《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该公告规定执行。
六、企业如何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聊聊那些企业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这样可以对症下药。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不属于增值税上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可以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航空运输服务不属于增值税上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可以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网约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七、政府以收购储备的方式收回土地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情形应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由税务机关进行认定是否符合免征范围。
八、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九、购车抵税政策?
一、公司买车可以抵税,抵扣税额:
1、购买的是新车,需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该发票有抵扣联,价款和税额计算比例为17%
2、购买的是二手车,取得的是二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没有抵扣联,不能抵扣。
如果是新车,提醒一下,一般发票开具方会写购买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这时该发票不能通过认证,所以开票前需要求填写购买公司税号。
二、购买汽车相关费用的入账:
1、汽车价款和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2、工本费、牌照费等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汽车费用”科目。
3、汽车折旧年限按税法规的4年,残值率5%。
4、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提折旧。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5、折旧在固定资产入账的下月开始提取。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公司贷款买车会计分录怎么做?利息是计入财务费用还是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十、借款合同免征
借款合同免征:
借款合同是贷款交易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然而,近期关于借款合同免征的争议引起了广泛关注。在此,我们将就这一话题进行深入探讨,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借款合同免征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规定。
什么是借款合同免征:
借款合同免征,简单来说,就是贷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放弃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这意味着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将无法采取法律措施来追讨借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合同免征的目的是为了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向小微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减轻其贷款风险。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借款合同免征的法律依据:
要了解借款合同免征的法律依据,首先需要了解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免征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是可以成立和执行的。
此外,借款合同免征还可以通过与贷款人的协商达成,双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从而使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征的内容和范围,以免引起纠纷。
借款合同免征的优势:
借款合同免征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降低贷款成本:通过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益,贷款人可以更加灵活地制定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从而降低贷款成本。
- 吸引更多贷款机构: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借款合同免征有利可图。在营销活动中,金融机构可以以此作为竞争优势,吸引更多客户。
- 增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合同免征可以给借款人一定的缓冲时间,增加其还款能力,减少违约风险。
- 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借款合同免征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大的自主权,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借款合同免征的注意事项:
虽然借款合同免征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注意事项:
- 合同约定的合法性:借款合同免征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侵犯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 明确免征范围:借款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免征的内容和范围,以避免引起争议。
- 风险评估和管理:贷款人在借款合同免征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 合同约定的公平性: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保持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平衡。
结论:
借款合同免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方式,对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都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要合理利用借款合同免征,需要在实践中注意合同约定的合法性、明确约定的范围、风险评估和管理以及保持公平诚信原则。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借款合同免征方式,才能更好地实现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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