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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内容?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21 手机端

一、中国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内容?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二、遗产税暂行条例

遗产税是指对遗产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税的话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规范遗产税的征收和管理,我国于2017年出台了《遗产税暂行条例》。

《遗产税暂行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遗产税制度进一步完善。该条例主要从遗产税的纳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务机关的职责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遗产税纳税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纳税义务人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受遗嘱执行、受遗嘱指定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遗产税的征税范围

《遗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遗产税的征税范围。依照该条例,遗产包括遗产财产和遗赠财产。遗产财产指的是被继承人在死亡时的全部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共有财产等。遗赠财产指的是被赠人在接受遗赠时具有的财产权益。

遗产税的税率根据遗产的价值大小而有所不同。《遗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多档税率表,根据遗产的税额进行分类征收。遗产税的税率从3%到50%不等,大幅度提高了对高额遗产的税收比例。

《遗产税暂行条例》的意义

《遗产税暂行条例》的出台对于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遗产税的征收可以提供国家财政收入,增加财政的可支配资金。其次,遗产税可以促进财富的合理分配,减轻财富的不均衡现象,实现财富的再分配。此外,遗产税制度还可以防止富二代现象的出现,避免长期积累财富的现象。

同时,遗产税的征收也可以引导个人合理安排财产继承,鼓励个人进行合理财产规划和财富传承。通过遗产税的征收,可以使个人意识到财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更好地规划和管理个人财富。

遗产税制度的全球趋势

遗产税制度在全球范围内是一种常见的税收制度。许多国家都实行了类似的税收制度,用于实现财富再分配和增加财政收入。例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遗产税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税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普遍认可和采纳。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遗产税的征收和管理,加强对遗产的监管和纳税人的责任。遗产税制度的完善不仅对于国家财政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于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遗产税的争议

遗产税制度的实施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遗产税会对个人财产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削弱财产继承的自由度。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遗产税会对企业的发展和家族企业的传承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遗产税的征收也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纳税管理体系,并加强对遗产的评估和估值工作。对于有些不动产和非流动财产的估值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这可能导致遗产税的征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总结

《遗产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遗产税的征收对于促进财富的合理分配、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遗产税制度不仅是我国税收体系的一部分,也是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税收制度。虽然遗产税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遗产税制度将会越来越趋于完善和成熟。

三、船舶吨税的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船舶吨税的?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这条规定是要满足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才在5年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以车船为课征对象,向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此处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在中国其适用税

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中国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

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四、车船税和船舶吨税有何区别?

车船税属于财产税,而船舶吨税属于行为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属于财产税,之前车船使用税及牌照税属于行为税。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规定,船舶吨税是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计算和纳税申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企业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有这项税收行为的组织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二章 纳税人

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纳税人应当依法诚信申报纳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义务的履行。同时,纳税人也享有合法权益,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纳税事务。

第三章 税务登记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的条件、程序和办理要求。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四章 所得计算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关键环节。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于所得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税务计算及纳税申报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纳税人应当认真履行所得申报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所得计算并及时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纳税申报表,核实申报数据,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准确无误。

第五章 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提出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科技创新企业、小微企业、农产品生产企业等给予税收减免或者优惠。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核准并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指导,帮助纳税人享受优惠。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监督、检查和核实工作。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税务检查的程序、权力及纳税人的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权威检查纳税人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税务资料等。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第七章 税务处理与争议解决

税务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计算所得税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了税务处理的程序和方法,并明确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补纳税款、罚款、被追缴税款、行政处罚等。

第九章 附 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于其他相关事项,如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备案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出台,将为国内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纳税人的合规性。

六、吨税执照期限选择30天?

吨税,是海关征收的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以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的税款。吨税以船舶净登记吨(净吨)为计税依据。缴纳吨税后,会发给船舶吨税执照。吨税按照净吨位的大小划分等级,每一等级又可以分为一般吨税和优惠吨税。无论哪种吨税,按照时间分为30天和90天两种执照的有效期。我国海关总署负责公布适用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吨税的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七、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近年来,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革,其中最重要的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以及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其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影响。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它具体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征收方式、税率等实施细则及补充条款。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了哪些个人应当纳税。根据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境内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以及境外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同时,条例还对境外个人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的计税依据作了详细规定。
  2. 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方式。根据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年度为计税周期,分为综合计算和分类计算两种方式。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税务登记等相关事项。
  3.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条例明确了各类收入的免税额、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税前扣除项目。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享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和优惠政策,减轻个人纳税负担。
  4.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事项。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申报方式以及缴纳方式。个人应当按时、足额地履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义务。
  5. 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和执法: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和执法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条例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益,并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查补、罚款和行政处罚等相关事宜。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意义和影响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有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和征收质量。同时,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出台也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纳税人的权益。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出台还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随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更加公平合理,有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出台也为我国的税收监管提供了更加完善和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税收的规范管理。

然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出台也可能带来一些挑战和问题。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具体细则较多,对于个人纳税人来说,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虽然对纳税人有利,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滥用和不当操作的问题。因此,需要税务部门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和指导,确保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顺利实施。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启示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出台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首先,税收法规的完善和规范对于税收征收和管理至关重要。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提高税收的征收率和质量,还为个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依据。

其次,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出台强调了税收管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仅要注重提高税收负担,还要更加注重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实现税收目标的科学合理分配。

最后,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出台需要税务部门加强宣传和指导工作。只有广大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掌握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才能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和完善。

总之,《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指导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八、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

九、48吨货车的车船税怎样计算?1.48吨货车?

货车应缴车船税=整备质量吨位数每吨*16-120元/年(年基准税额)

1、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2、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拓展资料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2018年8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车船税

十、船舶吨税是海关征收的吗?

船舶吨税是由海关在设关口岸对进出,停靠我中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船舶吨税是属于海关征收的税款的,他不属于进口关税也不属于进口环节代征税。

船舶吨税不包含在关税里也不包含在进口环节代征税,它是海关税收的独立税种就叫船舶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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