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转让股份溢价部分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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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正常入账如下: 借:股本 20万 借:资本公积 8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同时需代扣代缴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具体计算方法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2、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会计处理 (1)回购本公司股票时 借:库存股(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 (2)注销库存股时 借: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先冲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和盈余公积仍不足部分) 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3)转让库存股时,转让价高于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贷:库存股(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让价与库存股账面余额的差额) (4)转让库存股时,转让价低于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先冲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和盈余公积仍不足部分) 贷:库存股(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二、回购股份的税务处理 1、个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回购股份过程中,回购方上市公司不涉及税收,对于被回购方是个人的,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五小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对于个人被回购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被回购上市公司股票(不含限售股)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对于个人被回购上市公司股票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回购股份过程中,对于被回购方是法人的,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企业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属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用3%征收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股票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对于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但在转让股票时不得扣除,有重复纳税之嫌(参见股权转让前先进行利润分配可避免重复征税)。 根据财税明电[2008]2号的规定,对于法人被回购的上市公司股票也是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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