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84 手机端
我国文化遗产被韩国“占为己有”的新闻屡建于媒体,特别容易博眼球、制造对立情绪。实际上,这种观念和新闻宣传角度,有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置“文化遗产申报”的精神和初衷。
一、“全世界协同保护 价值共享”是申遗的重要精神内核
联合国是二战后成立的政府间组织,其目的是促进国际间相互合作、谋求认同,国族之间相互尊重对方的文化传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文化,以文化为切入,达到上述政治目的,是其重要背景之一。
因此,自1972年联合国颁布《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就十分强调文化遗产的价值共享。但物质类的文化遗产,比如长城故宫,或外国的巴黎圣母院、雅典卫城等,主权国家对其具有绝对财产占有权利,虽然文化价值上可以全世界共享,但我们想要出国亲眼看一看雅典卫城,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世界非遗公约》,依然强调价值共享,而非遗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比物质遗产更容易价值共享。申遗并非申请非遗的原创权,非遗不像精英文化,有具体的创作者,它由大众创造,并且逐渐扩散流传,各地人民都为非遗发展和内涵丰富做出过贡献,因此都可以申遗,早年间韩国申请“江陵端午祭”为非遗,它来源于中国,但在韩国也有其本土化一面,因此韩国申遗无可厚非,中国也在2009年将“端午节”申报为世界级非遗,这正是价值共享的体现。
教科文组织甚至鼓励国家间联合申报非遗。我们就与蒙古国联合申报了蒙古长调,与马来西亚联合申报了送船王习俗。联合申报的项目不占用当年的申报限额,这也是国家间相互协作文化价值共享的体现。
二、非遗文化价值开发问题
非遗的知识产权很难像个人作品那样申请专利,我们国家的非遗一旦被其它国家进行商业开发,并且获得成功,就总有一种传统文化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感受,国际上也一直在探索保护土著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方法,但一直未能找到合适的途径。
以往学术界经常举的一个例子,是我国口承类非遗花木兰传说,被美国人拍成电影,并获得极大票房收入,造成我国巨大的文化资源损失。然而在我看来,在没有合适的国际法保护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一味从道义上批评,意义并不大。我国更应当做的是,提高自身文化软实力,开发自己的文化资源,且国外的传统文化资源也可以为我所用,改编开发后反向文化输出。
花木兰的例子,只能说明咱们自己的文化开发能力薄弱。向内修炼自己,比向外批评对方更重要。
三、文化价值共享和文化认同
其实,让我们的传统文化传播到世界,更有利于国际华人对于文化同根同源、寻根认祖的认同感,也有利于加强中华传统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像榫卯这种智慧,早就被国际设计师借鉴挪用,无法成为个人或某个群体的专利,而是世界共享的人类智慧。
总之,我国当前要做的,是提高开发自身文化资源的能力,且适当借用开发他国文化资源,形成新的知识产权专利。报刊和网络媒体上贩卖我国传统非遗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观点,除了制造对立,破坏非遗价值共享精神,没有多大建设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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