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法律效力有什么区别?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60 手机端
你好!首先,法律效力上,主动撤回和视为撤回都导致专利失效,法律状态上都是失效的专利申请。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提主动撤回,哪些情况会视为撤回呢?
1.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就是说,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均有权撤回专利申请。如果是申请人自行办理撤回声明,则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即可;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撤回申明,除了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还需要有申请人盖章的委托声明。
2.视为撤回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未缴纳申请阶段费用的情况;
2)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3)未在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4) 发明专利未在期限内提出实审请求,未及时缴纳实审费;
5)未在期限内缴纳年费。
已经被撤回的专利申请,是否有机会恢复,或者撤销撤回声明呢?
1.对于主动撤回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但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 可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2.视为撤回的情况,未缴纳申请阶段费用、未答复审补正或审查意见通知书、未能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实审请求的、未缴纳专利年费而视撤的情况可恢复;而被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视撤后不可恢复。
从法律状态上,两者都属于失效的专利申请,有区别的地方在于,是否可撤销撤回声明、是否可恢复权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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