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别人店批发的刮丝器放在自家店售卖,被起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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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场监管报报道,“经过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了2019年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是河北省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刮丝器(小)”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该案中,魏某因为其设计的刮丝器外观设计专利被长安区庄尚日用百货商行侵权,要求石家庄知识产权局提供帮助。该局处罚了侵权者。该局调查发现,魏某的专利于2016年8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047676.6,2017年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未发现其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怀着浓厚的兴趣,我决定查一下这个神一样的专利,结果发现,魏某拥有两项专利,一项为“刮丝器(小)”,一项为“刮丝器(大)”。刮丝器小的图片如下:
其说明指出: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蔬菜或水果刮丝。
魏先生,你太能了吧?这种萝卜擦子,是中国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中国人民用了多少年了?你弄个这么丑的外观设计,只要卖个萝卜擦子,就侵犯了你的权利?
石家庄知识产权局的理由如下【发布时间: 20-04-2703:08中国工商报,2019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到被请求人现场调查取证,……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支架、刀片、把手、刀口排列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
我不知道侵权商品的具体情况,但是,你从支架、刀片、把手、刀口排列相同,就断定了侵权,是不是有点苔草率了?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什么?形状、图案或其组合。形状相同或相似,就构成了侵权,是吧?
第一个侵权了,第二个呢?形状不一样,不侵权。如第一个把手处的空洞不是矩形,而是平行四边形,形状不一样,但类似,也侵权了。
魏先生,我佩服你的机智和能耐。老祖宗要知道你有这能耐,不知道要怎么夸你呢。
从胡辣汤,到肉夹馍,再到萝卜擦子,中国人的聪明才智用在把祖宗先人们留下的公共物品私有化的方面了。如果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被用在这些人身上,我只能说,知产局的先生女士同志们,你们浪费了我们的税收。从定义看,外观设计,不只是形状图案色彩组合,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且新设计才是重要的指标和要素。批准刮丝器的那个谁,出来解释下,魏某的萝卜擦有什么美感,如何适用于工业应用?工业应用中有人用萝卜擦子吗?
知产是官家许可的垄断,这垄断是以推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福祉为前提的,不是单单为了保护某家的私产。打肉夹馍,胡辣汤和萝卜擦的注意的人,值得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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