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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尔斯基案是什么?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84 手机端

比尔斯基在1997年4月10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一个规避商品交易风险的方法专利申请,其核心权利要求包括三个步骤:(1)在商品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以第一固定比率发起一系列交易;(2)识别对于所述商品相对于所述消费者具有反向风险位置的市场参与者;(3)在所述商品提供者和所述市场参与者之间以第二固定比率发起一系列交易,使得所述一系列市场参与者的交易与所述一系列消费者的交易的风险位置相互对冲。该方法利用了经济领域中的对冲原理来规避能源交易市场中由于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这个专利申请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专利法》第101条属于不可专利的主题为由而驳回,在随后的上诉中,美国专利申诉与抵触委员会维持了该驳回决定。

2007年比尔斯基又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8年10月30日,该法院作出判决仍然维持驳回。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展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Diehr案和Benson案中的逻辑,认为如果对一种基本原理授予了专利权,这个专利将会垄断该基本原理在所有用途上的创新,会对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形成不恰当的阻碍而非推动,而这违反了美国《专利法》的立法主旨:推动科学和有用技术的进步。因此只有将基本原理应用于某一具体用途的发明才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因为这不会对应用该原理的其他发明造成阻碍。而本案中规避交易风险的方法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对冲原理的数学算法,如果对这个方法授予了专利权,那么这个专利将会垄断了在风险管理领域使用这个数学算法的所有可能的应用,因此该方法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该法院还进一步凝炼出一个测试方法流程的可专利性的原则:

(1)是否被捆绑到一个具体的机器或装置之上,或(2)是否将某一物质转换为另一种状态或物质,如果符合上述任一条件,这个方法就属于《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可专利主题。即一个方法必须作用于具体的设备,或者作用于具体的物质并改变其形态,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这个判决是对州街银行案判决的一个重大逆反,对专利领域和商业领域都产生了巨大的震动,这个判决背后有其深层次的现实原因。

2010年6月28日,这个本世纪争议最大的判决终于被公布,以五票对四票的微弱优势将商业方法保留在可专利的主题内。该判决重新解释了美国《专利法》中对方法的定义,认为在《专利法》第273条(b)(1)中提供了对专利侵权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权利,其中的“方法”包括了“进行或从事商业的方法”,由此最高法院肯定了“商业方法”也是一种《专利法》意义上的“方法”,不属于《专利法》应当排除的类别,在某些条件下甚至是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就“机器或转换”测试而言,在当前生物技术、纳米技术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该测试并不是判断所有方法流程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唯一标准。对于本案,最高法院认为比尔斯基申请的风险规避方法是一种数学算法,属于不可专利的主题。这个判决虽然维持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但在判词中却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依据进行了颠覆。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但没有在“机器或转换”测试的基础上进一步宣布商业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反而退却了一步,肯定了商业方法专利的法定地位,并推翻了“机器或转换”测试作为判断可专利性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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