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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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办法规定,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60项。没有具体人数限制。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七条 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
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已经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不再授予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60项。
第九条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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