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对劳动保护支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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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内资、外资税法均未明确规定企业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考虑到一些企业的特殊情况,也鼓励企业加大劳动保护投入,支持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本条的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这是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才准予税前扣除。
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
有人认为,对于企业的劳动保护支出,应据实扣除,不应有“合理的”限制。之所以加上“合理的”条件限制,主要是防止有些企业可能借此逃避税收,也为税务机关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行使相应的调整权,预留法律依据。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对“合理的”范围进行界定。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环境下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无法对其劳动保护支出作统一的界定,同时为了保持条例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在通过其他规定来具体认定“合理的”范围而不影响执行的前提下,没有对“合理的”范围作具体界定。
3、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
本扣除项目中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劳动保护支出,仍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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