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含义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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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人这一章来讲,首先当然需要复习法人的概念。什么叫做法人?法人的概念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36条中规定得非常清楚:所谓法人就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讲到法人的时候,一定要建立一种概念,法人本来是一种社会组织,但是这种社会组织能够像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特别是法人能够像自然人一样依法享有一种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有一种理论称为“法人拟制说”,就是将这样一种具有独立财产的社会组织,使它能够像自然人一样独立地来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变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从法人的本质特征来看,首先,它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由人组成的社会组织,不但其有明确的活动目的,而且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上的统一性是法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法人作为由多个自然人集合而成的社会组织,独立于作为其成员的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而存在,这也是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关键所在。法人制度的形成当然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其次,法人这种社会组织像自然人一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这种社会组织之所以被法律赋予了像自然人一样可以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就是因为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即法律人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使得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并在法院为主张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起诉和应诉。
第三,法人存在的基础在于其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是其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最大的法律特征。所谓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享有所有权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知识产权以及通过行使人身权利而获得经济利益。法人的独立财产使其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由于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成员个人的财产,故法人的出资人和法人成员个人对法人的债务不负民事责任。
最后,法人是在民事活动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正是由于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和独立的财产,它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可见,法人的独立责任是其所具有的独立组织和独立财产的必然逻辑结论。所以这是法人的最重要的特征。
正是由于法人具有以上基本特征,所以法人成立的时候,必须要具备法定的成立条件。对此,我们同样得搞清楚。法人的成立与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人设立时肯定尚未成立,而法人成立必经设立阶段。法人的法律特征是成立以后才能表现出来的东西,而法人的必备要件则是在设立过程中即必须得具备的东西。由于并非任何社会组织均可成为法人,也并非设立的法人都能最终得以成立,故须研究:法人的设立要先具备哪些条件方能最终得以成立呢?
第一个条件是法人必须依法成立,也就是说非依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能成立法人。无疑其先决条件是,要成立的这种社会组织必须具有合法性。不具有合法性的社会组织,自然也就谈不上依法成立了。当然还要求其设立程序具有合法性。
第二个条件是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法人要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其必须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来作为物质基础。所谓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就是强调法人的财产要与法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与其注册资金、与其生存和发展相适应,能够保证其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的财产,则强调其独立于设立人及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对国有企业而言,所谓法人的财产既独立于国库的财产,又独立于主管机关的财产,还独立于其他国营企业的财产。
第三个条件是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一个法人区别其他法人的标志。民商法律规范对法人名称的组成、使用及转让等有具体规定。法人的名称不仅是必备条件,而且法人对其享有民事权利,即所谓名称权。
法人的组织机构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被称之为法人的机关。其体现的是法人的团体意志,法人作为社会组织必须通过其机关来实现法人的意思,因此每一个法人都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法人的意思能力就是法人机关进行意思表示的能力。这时候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简单地讲,法人的机关所为的民事行为,实际上即被看成是其代表法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法人的场所是指其进行业务活动的场所,但此场所可以是法人自己所有的,也可以是租赁别人的。法律要求设立法人是必须有自己的场所,既是为了便于国家对法人的监督和管理,也是为了便于债务的履行。还须注意的是,法人的场所和法人的住所应严格区别开来。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经济活动进行的地点。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它可能与法人的厂址不在一个地点。有多个办事机构时,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个条件是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当然就应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为法人应具备的要件。显然,从理论上看,这应是法人成立以后才具备的特征,而并非设立过程中即可表现出来的东西。但法律如此规定,实际上仅仅是在强调,凡成立以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如企业分支机构等非法人团体,不应作为法人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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