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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12号还有效吗?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28 手机端

共查到以下相关文件,请核对后使用:

1、国税函[1999]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仍然有效。

2、国税函[2003]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3、国税函[2008]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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