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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非企业交税吗?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70 手机端

一、民营非企业交税吗?

需要按时申报,但有相应的免税政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民营医院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民营医院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对取得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民营非企业是什么意思?

民营非企业是指那些由个人或家庭单位等非法人组织所组成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它与民营企业不同,民营企业是指以企业法人身份所设立的企业。而民营非企业则是一种没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种企业多由个体创业者或小商贩组成,其规模通常较小,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此外,民营非企业在税收、法律风险等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如此,它们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也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民营非企业的验资报告要怎么做?

注册民办非企业,需要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批文;

2.章程;

3.法定代表人、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职业许可证复印件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文件;

5.验资业务约定书;

6.银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单或银行进账单,用途必须注明投资款;银行进账单;银行询证函;

7.单位出具的投资人投入资本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8.实物投资的应附实物移交证明;

9.以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汽车投资时,应提供产权证明、,以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制造厂家或销售商品的发票、货物运输单、提货单等单证。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不属于民营?

        民办非企业不一定就属于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民营企业可以是民间的团体办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就是非营利性企业,比如基金会组织、公益组织。

六、民营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是不是监察对象?

1、一般情况下,民营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不是监察对象。

2、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监察对象,关键看他是否行使了公权力。公办人员如果不是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法犯罪,也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该行为则不属于监察范围。

3、民营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如果临时参与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该项目范围内,行为人属于监察对象。

七、什么叫民营非企业单位?在里面工作好不好?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虽然不太了解这方面,但是个人觉得在中国这种组织的发展并不健全,不像国外民间非营利组织那么具有影响力,社会效应没那么大。既然是非企业单位,就是说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在中国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都过得不好,更何况是这种单位,这种单位的收入一般是来自捐赠和赞助,我觉得中国的有钱人和大企业对于这种社会民生不太关注,很难想象在这样的单位有比较高的待遇。当然,这还是得看该企业的规模,在地方的影响力,其创始人的地位影响力之类的吧!

八、民营非企业、民办非企业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什么样的关系,是一个意思么?

民营企业可以是民间的团体办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就是非营利性企业,比如基金会组织、公益组织。私营企业就是个人办的盈利企业。民办学校属于民间办理的企业,是不是属于民营企业,要看企业的所有权是在团体的手里,还是在某一个个人的手里。即法人是某一个民间机构或者团体,还是个人。如果是找工作,肯定首选私企,就这3个而言。原因就不说了,很复杂。

九、学校的税收政策是怎样?

第八条 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缴后再予以返还地方所得部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每所学校享受五年。

十、代扣代缴税收政策的规定?

代扣代缴增值税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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