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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咨询管理公司的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74 手机端

一、有关咨询管理公司的问题。?

1、一般好点的咨询公司都没有销售部门的,许多大型企业找咨询公司只看品牌,不注重价格,例如我以前做过一个国企的咨询项目,就点名要我们公司,找其他几个企业只是陪标而已,因为咨询公司的核心还是品牌,而品牌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许多小咨询公司在业内也有些知名度,但是一般要看掌舵人是谁,在业界是否知名。举个例子,我们公司老总在长江商学院当老师,他的学生就是各个企业老总,那他有需求的话,肯定是优先我们公司来做的,明白吧

2、刚才也说了品牌的关键性,如果是小咨询公司或者初创的,那就比较困难了,只能是走口碑路线了,从便宜的小项目开始做(也一般是中小企业),可能一个项目也就十几万或者二三十万,不可能跟大咨询公司动辄几百万相比。需要做的就是真正把业务做精做实,咨询项目周期长,肯定不是以签合同为最终的目的,付款也都是节点式的,所以客户不满意可能随时终止合同的,到时候只能打包走人,这种情况在咨询公司里,也很常见

3、想学实战经验的话,就去咨询公司里边从助理做起吧,我刚开始做的时候公司的运作模式都不清楚,各个部门做什么的也没概念,各行各业也不懂,慢慢的就都明白了,去一个企业里,经过几周的调研,有什么问题一般都能心里有数,并且也有针对的解决方案,这个是需要时间积淀的,书也可以找一些合适的来看,以上。

二、我国有关融资租赁方面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融资租赁作为当前我国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地位逐渐有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的架势。谢邀,我只答国税涉及的两个税种吧。2015年开始,为了鼓励实体经济的发展,出了很多税收政策,营改增之后,一片减税降负的利好下,有了一些调整和完善。

企业所得税方面: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售后回租情况可参照《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方面:参照《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单说就是三档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6%;不动产租赁服务10%;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6%。(今年的财税〔2018〕32号文整体调整了增值税税率,2018年5月1日起,将17%和11%调整为16%和10%)

几个可以参照的利好:1、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2、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或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4、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5、环保设备税收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三、上海有关汽车咨询的公司有哪些?

稍微了解一些,可以私聊。。。。

四、残疾人开公司税收政策?

残疾人来办公司在税收上有很多优惠政策的,同时还根据残疾人的等级来划。具体如下: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但是注意是减免,不是免征。

2.公司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可以免征营业税。

3.对残疾人开办的的单位,同时安置残疾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少征收营业税的办法。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同时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6.国家还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同时给予地方和有关部门的照顾,给予一定期限内小额度的贷款。

五、咨询公司可以给咨询公司开票吗?

可以开票。因为咨询公司作为一种服务行业,其服务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只要服务项目符合标准,咨询公司就可以向客户开具发票。同时,咨询公司发票开具需要遵守相关税务规定,如开具真实、准确和合法的发票信息等。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咨询公司还可以开具其他类型的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等。不同类型的发票开具条件和要求也不同,咨询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且合法合规地进行开具。此外,咨询公司应该主动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开票方式和发票抬头,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六、投资咨询公司可以做有关金融、保险类业务吗?

可以做他们的代理商或者是居间人,有客户咨询也就是做他们的业务介绍,相当于中介业务。

但是不能做的,比如代客理财。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有哪些?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 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 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 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 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 花税。

八、企业咨询公司与商务咨询公司的区别?

一、经营范围的不同: 企业咨询公司:是对企业的企业管理咨询,或生产型企业,或销售企业,服务企业,咨询方面有战略、商业、管理、销售、流程咨询等。而商务咨询公司是对商业方面,企业价值链构建,通常主要针对销售咨询。二、资金方面:都是咨询公司,管理费用基本一样,主要在:场地费用、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业务费用。

九、注册横琴公司有哪些好处及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力度比其他地方更大。 珠海鼓励企业利用国家赋予横琴新区的优惠政策发展总部经济,对符合《横琴新区产业优惠目录》、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横琴注册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13年开始,市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用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落户奖、经营贡献奖、高管生活补助和办公用房补助等财政资助。

纳税企业还有奖励。 根据横琴工商注册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横琴新区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出口退税等财政负担部分),自认定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

(一)在国家给予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率政策落实前,或*终认定不享受国家赋予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纳税对横琴新区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奖励:

1.年度纳税地方留成50-100万元(含)的企业,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2.年度纳税地方留成100-300万元(含)的企业,增量部分按40%给予奖励;

3.年度纳税地方留成300-1000万元(含)的企业,增量部分按45%给予奖励;

4.年度纳税地方留成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增量部分按50%给予奖励。

(二)落实享受国家赋予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纳税对横琴新区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奖励:

1.年度纳税地方留成100万-300万元(含)的企业,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企业;

2.年度纳税地方留成300-1000万元(含)的企。 来源于网络

十、做农贸市场公司有什么税收政策?

印发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已经第52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日

  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农贸市场建设和退路进场工作实施步伐,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管理行为,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或联建市场,按乡镇企业用地对待。

  (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市场建设( 不连带进行房地产开发),可以租赁方式供地。

  (三)在城区范围内实施市场建设,并连带房地产开发的,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所收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各区政府,由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

  (四)市场建设中涉及转移土地、房产权属的契税,先由市财政征收入库,再由市财政按市场建设面积比例返还给各区政府,由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契税不予返还。

  (五)市场建设中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收,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后,由各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

  (六)免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基金。

  (七)减半征收暂住人口费、白蚁防治费。

  (八)人防易地统建费按蚌政(1999)50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九)建设市场不连带进行商品房开发,免征城镇基建教育附加费。

  (十)凡市外来我市投资参与市场建设的,免收电增容供电工程贴费。

  (十一)结合棚户区地块改造实施市场建设已按原确定的等级标准享受棚户区规费减免政策的,仍享受原来的优惠政策;其他新建市场项目的规费减免,按本规定执行。

  二、市场经营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二)对2000年以后开业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扎口管理。市场内所有应交规费由市场设立的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十三)凡在重点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办理有关证照。

  (十四)外地业户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十五)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市、区财政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

  (十六)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

  三、附则

  (十七)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四区经市政府批准新建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各区可依据本规定,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个案分析,自行掌握执行。

  (十八)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继续对各项经营性收费实行清理整顿。严禁法律、法规、规章、省政府或省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之外的收费、罚款,如在市场建设和管理中发生乱摊派、乱集资行为,由市场主办单位如数退回或追回。

  (十九)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政策,对有令不行,延误市场建设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至2003年4月30日停止执行,适用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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