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全部财税服务

手机端

特许权使用费包括特许经营权的费用吗?有没有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事例?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79 手机端

一、特许权使用费包括特许经营权的费用吗?有没有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事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等。

作为影视文创行业服务商,我们经常被问到特许权使用费是什么?它和稿酬所得之间的区别又是什么?今天我们就通过七个小案例,来看看到底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1.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依据l《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l《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l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源地应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第(五)项: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3.特许权使用费VS稿酬所得两者的最大不同在于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预扣预缴时,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年度汇算清缴时,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为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也是减按70%计算。

4.案例分析

【情景案例一】:设计者张三设计了一套卡通人物,甲广告制作商在制作广告时使用了该卡通人物,支付了10000元报酬,这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报酬?

【答】:这是著作权使用权的转让,张三这笔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情景案例二】:甲广告制作商超过合同授权,扩大了适用范围,张三向其索赔,取得赔偿款20000万。这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偶然所得?

【答】:特许权使用的赔偿款,也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范畴。

【情景案例三】:某知名作家将自己的手稿拍卖,以20万元成交。这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稿酬所得?

【答】: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国税发〔1994〕089号第五条,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景案例四】:某企业家将书法家赵某的作品拿去拍卖,取得拍卖收入10万元,这属于什么所得?

【答】:这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景案例五】:李四写了一个剧本,被本单位影视制作中心看中准备拍摄,支付了30万元。这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答】: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景案例六】:王五许可某招聘网站使用他的头像,取得使用权3万元,这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答】:这是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情景案例七】:书法家赵某参观一个企业,为该企业家题字“天道酬勤”,获得5万元润笔费,这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答】:这是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采购特许经营权合同

采购特许经营权合同是一种在商业领域中常见的合同形式。特许经营权合同可以定义为当一个公司拥有一种特定的商业模式、品牌或专利技术,而另一个公司希望利用这种模式、品牌或技术来经营业务时,双方通过签署特许经营权合同来达成合作关系。这种合同形式在现代商业环境中越来越常见,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

采购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特许经营权的拥有者(即授权方)能够控制和保护其商业模式、品牌或技术,并使其得到有效的传播和应用。另一方面,特许经营权的受让方(即被授权方)通过签署合同可以获得权威认可、品牌影响力和专业支持,从而在市场上获得更好的竞争优势。

特许经营权合同的重要条款

采购特许经营权合同通常包含以下重要条款:

  1. 合同双方的身份和背景介绍:合同应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拥有者和受让方的详细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和内容:合同应明确特许经营权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例如特许经营的品牌、产品或技术的使用权。
  3. 特许经营权的期限和地域限制:合同应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以及受让方可以经营的地域范围。
  4. 使用权的费用和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受让方需要支付的使用费用,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5. 品牌形象和标准:合同应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拥有者对品牌形象和标准的要求,以确保品牌一致性和市场形象的统一。
  6. 培训和支持:合同应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拥有者向受让方提供的培训和支持内容,包括运营指导、营销支持等。
  7. 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合同应明确双方对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8.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应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优势与风险

采购特许经营权合同对于特许经营权的拥有者和受让方都存在一定的优势和风险。从拥有者的角度来看,特许经营权合同可以帮助其扩大市场份额,推广品牌形象,并获取更多的收入。特许经营权的拥有者可以通过向受让方收取使用费用来获取稳定的经济回报,并通过合同要求保持品牌一致性来保护其市场形象。

但是,特许经营权的拥有者也面临一定的风险,例如受让方的无效经营和品牌声誉的损害。如果特许经营权的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品牌形象受损或市场份额减少,这将对特许经营权的拥有者造成不利影响。

从受让方的角度来看,特许经营权合同可以帮助其快速进入市场,并借助特许经营权的拥有者的声誉和专业支持获得竞争优势。受让方可以利用特许经营权合同中规定的品牌形象和标准,提供一致的产品和服务,从而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

然而,特许经营权的受让方也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例如,特许经营权合同可能存在一些限制,例如期限和地域范围的限制,限制了受让方的发展空间。此外,使用特许经营权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可能是一大财务压力。

如何制定有效的特许经营权合同

制定有效的特许经营权合同对于特许经营权的拥有者和受让方来说都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议:

  • 详细定义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和内容。合同应明确特许经营的品牌、产品或技术的使用权。
  •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拥有者和受让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 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合同应明确双方对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的保护责任。
  • 制定合理的费用和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受让方需要支付的使用费用,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 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应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总之,采购特许经营权合同是一种有效的商业合作形式,可以帮助特许经营权的拥有者和受让方实现双赢。合同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以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和长久。

三、特许经营权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景区特许经营权?

你好:首先要看你要申请的景区属于什么类别,有的景区属于上市公司 有的属于国家的,其次就是景区的档次 有3A的 4A的... 普通的景点或公园 可以直接到地级市(景区所在)的旅游管理部门申请,提交申请报告,然后部门下来审批,核实,然后根据公司或个人的实力来决定是否给你经营权,如果是4A或以上的,那就要先报地级市,然后由地级市上报省,然后再到国家, 建议你到国家旅游网上看看 有这方面的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五、特许经营权代号?

没有明确的代号。特许经营权是指授予特定企业或个人以特定的条件和期限在特定地区或行业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它不是一个特定的代号或缩写,而是一个广泛意义上的经济概念。例如,麦当劳、肯德基和必胜客等国际连锁快餐店在中国大陆开店经常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特许经营权的代号或缩写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行业标准、法规和惯例而异的,所以也不易一般化。

六、特许经营权包括哪些?

1、特许经营权是指一个对于特有产品、设备、贸易专利或服务标志的经营系统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即特许人)在给予其他个人或企业(称为受许可人)在特定区域和时期以事先规定的方式进行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2、特许经营权大体上包括三种不同的形式:即商标特许使用权、产品特许经营权、营运模式特许经营权。

七、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

特许经营权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按照建设经营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工程、设备及安装、期满无偿移交。

八、特许经营权的项目?

特许经营按特许权的内容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

1. 较早出现的特许方式被称为产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营权。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被特许者所从事后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作严格的规定。这类特许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车经销商、加油站以及饮料的罐装和销售等。目前在国际上这种模式发展超趋缓并逐渐向经营模式特许演化。

2. 经营模式特许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就是这种类型。它不仅要求加盟店经营总店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都要按照特许者规定的方式进行。被特许者缴纳加盟费和后继不断的权利金,这些经费使特许者能够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广告、研究开发和后续支持。这种模式目前正在快速发展。

特许经营按特许双方构成划分有:

1. 制造商和批发商 :软饮料制造商建立的装瓶厂特许体系属于这种类型。具体方式是,制造商授权被特许者在指定地区使用特许者所提供的糖浆并装瓶出售,装瓶厂的工作就是使用制造商的糖浆生产饮料并装瓶,再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产品。可口可乐是最典型的例子。

2. 制造商和零售商 :汽车行业首先采用特许方式建立了特许经销网。在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之间有同样的特许关系。它的许多特征同经营模式特许有相似之处,并且越来越接近这种方式,汽车制造商指定“分销商”的式方已经成为经营模式特许。

3. 批发商与零售商 :这种类型的业务主要包括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业务。

4. 零售商与零商 :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企业是快餐店

九、特许经营权转让规定?

存在。 因为特许经营权是指被许可方在特定地域内经营和使用特有的商业模式和品牌的权利,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需要转让该特许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转让,但是需要经过原被许可方的同意,且要进行相应的公告和备案。此外,根据各地相关的管理法规也可能有具体的规定。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事宜一定要谨慎处理,需要充分考虑到法律、商业等方面的风险和利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转让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十、有什么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大体上包括三种不同的形式:即商标特许使用权、产品特许经营权、营运模式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是指一个对于特有产品、设备、贸易专利或服务标志的经营系统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即特许人)在给予其他个人或企业(称为受许可人)在特定区域和时期以事先规定的方式进行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于西安公司变更的问题,可以浏览 西安公司变更频道

本文地址: https://www.tdcaiwu.com/shuishoufenlei/fangchanshui/20240725/144824.html

版权所有:非特殊声明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淘丁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