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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商业性质的楼房,用不用缴纳房产税?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97 手机端

一、自建商业性质的楼房,用不用缴纳房产税?

什么是房产税?哪些人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房产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房产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 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

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 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 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这种业务大多 发生于出典人急需用款,但又想保留产权回赎权的情况。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 价之后,在质典期内即获抵押物品的支配权,并可转典。产权的典价一般要低于卖价。 出典人在规定期间内须归还典价的本金和利息,方可赎回出典房屋等的产权。由于在房 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因此,税法规定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 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所谓租典纠纷,是指产权所有人在房产出典和租赁关系上,与承典人、租赁人发生各种争议,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悬而未决的。此外还有一些产权归属不清的问题, 也都属于租典纠纷。对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房产,规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

4.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 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 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 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规定如下:

1.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 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主要是因为农村的房屋,除农副业生产用房外,大部分是农民居住用房。对农村房屋不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繁荣 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哪些人可以不用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是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制定的。由于房产税属地方税,因此给予地方一定的减免权限,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处理问题。

目前,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上述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 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上述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 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等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 应征收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 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 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7.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对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 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0.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1.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 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无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 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 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低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 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12.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1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15.为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 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 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5年房 产税。

16.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 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8.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9.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H,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 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浆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 免征房产税。

2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 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闲置土地土地房产税的优惠

闲置土地土地房产税的优惠政策解读

在中国,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农村土地闲置问题的日益凸显,土地房产税成为了热门话题。为了推动土地的有效利用并减少闲置现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本文将解读这些政策并探讨其影响。

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在规划用途范围内,未用于开发建设、未进行土地流转或者未开展农林牧渔业等正常经营活动的土地。闲置土地的存在造成了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以及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因此对闲置土地进行有效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优惠政策一:减免土地房产税

为了鼓励土地的有效利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减免土地房产税的政策。根据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可以享受房产税的优惠:

  • 土地属于规划用途范围内
  • 土地经营者能够按照规定进行土地的开发建设
  • 土地符合相关环保要求,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房产税减免,减轻土地经营者的负担,并鼓励他们进行土地的开发利用。

优惠政策二:土地流转奖励

为了加强土地的流转,政府推出了土地流转奖励政策。土地流转是指将闲置土地进行租赁或出售,使其用于经营或开发建设等目的。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流转行为,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

  • 土地出租奖励:出租土地的经营者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奖励
  • 土地出售奖励:出售土地的经营者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奖励
  • 土地流转顾问奖励:参与土地流转的专业顾问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顾问奖励

通过土地流转奖励政策,政府希望鼓励土地经营者将闲置土地流转出去,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流动。

优惠政策三:农林牧渔业税收减免

对于闲置土地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情况,政府推出了农林牧渔业税收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土地可以享受以下减免:

  • 土地成本税收减免:农林牧渔业经营者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土地成本税收减免
  • 土地流转税收减免:农林牧渔业土地流转者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税收减免
  • 农产品销售税收减免:农林牧渔业经营者销售农产品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

通过减免农林牧渔业税收,政府希望鼓励农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优惠政策四:土地流转平台建设

为了更好地促进土地流转,政府积极推动土地流转平台的建设。土地流转平台是专门用于土地流转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功能的在线平台。通过土地流转平台,土地出租者和需求方可以更方便地进行信息发布和交流,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

土地流转平台的建设除了提供便捷的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功能,还可以为郊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对于土地流转平台的建设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

总结

通过以上优惠政策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为了解决土地闲置问题,推出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减免土地房产税、土地流转奖励、农林牧渔业税收减免以及土地流转平台建设等政策都是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流动。

然而,优惠政策的出台仅仅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够真正解决土地闲置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闲置土地是否免征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

企业拥有的房产、土地,除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外的均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租赁土地建房要缴纳房产税吗?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五、小微企业用不用交房产税?

没有这个说法,根据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所以是否缴纳房产税跟是否是小微企业没有关系。

六、土地税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何区别?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2.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价值包括什么?

土地价值包括哪些

按权利性质分,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租赁权价格,还有抵押权价格等等;

按国家地价管理的目标划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公告(示)地价、课税地价、申报地价、最低价等。

按土地用途分,商业、工业、住宅等等。

按地价的形成机制分,交易价格和评估价值。

八、圆明园的土地价值?

说到圆明园自然价值,实在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实地看,它是北京市的一块地皮。按北京市地价,它也值近亿多,随着北京发展,它也不断升值。

从它的景区价值看,它是北京市的“无烟工业”旅游景点,每年靠旅游收入,创造丰厚回报,还增加一定就业机会。

从它的历史自然价值看,它是不可估量的。它的建筑艺术,它的历史,就承载着我们中华民族振兴的记忆动力。

九、土地开发价值计算?

首先,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此可知,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具体扣减比例由个地方自行制定。年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年税率为12%其次,看看与你相关的问题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你们属于扣除30%的。即: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30%)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另外苏州有个文件,苏地税函[2000]28号规定装潢支出也要计入原值。再有,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包含土地款吗?

土地使用权与在其上的建筑物,是要分开核算的。

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建筑物计入“固定资产”。这样,从价征收房产税时,只按建筑物的原值为计算基础。土地使用权不纳入计征范围。但是,当外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购置,如果确实无法将土地使用权价值分离出去,这时就要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此时,按全额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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