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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现金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56 手机端

一、财政部有关现金规定?

财政部现金管理: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二、财政部劳务派遣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费用,劳务派遣机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劳务派遣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注册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务派遣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并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总之,该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财政部劳务派遣规定以后怎么用工?

需要遵守财政部劳务派遣规定来用工。因为财政部劳务派遣规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而来,旨在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如果想要正常用工,必须要依据规定进行操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用工单位在进行劳动派遣时需要签署劳动派遣协议,并将派遣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解决好。同时,还需要遵守国家对派遣工资的最低标准规定,确保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在用工过程中,用工单位还需要做好派遣工人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沟通,及时解决用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企业培训费标准财政部规定?

1. 根据财政部规定,企业培训费标准是每年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2. 这个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3. 此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制定更高的培训费用标准,但需要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同时,政府也会对企业的培训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和支持。

五、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减免的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零。

六、财政部有关医院使用电子发票报销的文件?

你好!电子发票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

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第84号),正式规定打印版式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电子发票可以作为财务原始凭证报销入账。因为电子发票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

电子发票与普通发票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使用和管理方法也相同。

电子发票后面要求附上两种资料,机打出来的小票。

(1)消费小票,消费清单。

(2)付款凭证,机支付小票。报销要求:

(1)电子发票打印出来,附上附件。

(2)电子发票上注明经办人及报销日期。

(3)财务人员核实发票真假。(4)每年的12月31日前要将发票全部报销完成,过期就没法报销了。

七、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八、[多选题]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除财政部门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

这题应该为A,B,C。

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网站上做过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九、有关实收资本的规定?

  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分类  依据主体:  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按投资主体分为六种:  国家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本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  集体资本:是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是指其他法人单位投入本企业的资本。  个人资本: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港澳台资本:是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外商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依据形式  实收资本按照投资形式可划分为:货币资金 、实物、 无形资产三种。  货币资金:以人民币现金投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时间和金额确定入账。以外币投资,应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有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汇率折算;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算。  实物(固定资产、材料物资):需审计等权威机构认定其入账价值来核算其实收资本。  无形资产: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70%,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二、资本核算  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三、转化途径  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会计上应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将盈余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在会计上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这里要注意的是,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均属所有者权益,转为实收资本时,如为独资企业比较简单,直接结转即可;如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原投资者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权,股份公司具体可以采取发放新股的办法。  所有者投入:  企业应在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减少原因  1、资本过剩;  2、企业发生重大亏损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企业因资本过剩而减资,一般要发还股款。有限责任公司和一般企业发还投资比较简单,按发还投资的数额,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公司股份公司发展到一定时期,资本结构须发生改变,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来减少公司实收资本,达到调节资本结构的目的。  五、会计处理  1、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股本”科目。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已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二)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科目,按其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如有现金支付不可转换股票,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将重组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本企业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本科目,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四)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在行权日,按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4、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5、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借记本科目(已归还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中外合作经营清算,借记本科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归还投资)、“银行存款”等科目。  6、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  六、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十、有关车速的安全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所以2车道最左测最低时速为100km/h,而不是ls说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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