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可以享受的契税减免优惠政策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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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可以享受的契税减免优惠政策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政策,减免部分该如何入账?
1、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政策,减免部分不用会计处理。
2、减征企业所得税:直接按减征后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水利减免的行业有哪些?
享受水利减免的行业有工业、物流、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和旅游等六个行业2022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月度收入低于10万元,季度低于30万免征水利基金。 如果超过是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的
四、什么样的车型减免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满足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等相应要求;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满足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等相应要求。 对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通知》明确免征范围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五、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包括哪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教育储蓄享受何种优惠、优惠的条件?
1、 享受教育储蓄利率优惠的条件是储户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校开具的相应证明原件。
因此,参加教育储蓄需要事先做好计划,选择恰当的时机。
一般来说,三年期教育储蓄适合初中以上的学生开户,这样,当升入高中或大学时,就可以在教育储蓄存款到期时享受优惠利率并及时使用该存款。
同时,六年期教育储蓄适合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开户。
七、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初次享受优惠要先备案吗?
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有: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主表)1份;
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 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
八、购置税减免政策异地买车上牌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根据查询汽车之家显示,异地买车的异地优惠是购置税减免政策异地买车上牌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因此外地买车回本上牌购置税减半。“上牌”是指将机动车登记在车主名下,并领取相应的号牌牌照的过程。
找大的平台买车,蛋蛋订车APP有1000多款车型可以选择,不仅可以做到低首付,还是可以上个人户,市场服务人员全称陪同提车,验车、上牌等,一对一服务。
九、优惠减免话费 和保底怎么算的?
办理优惠减免话费需要保底消费,当套餐达不到保底金额,会补足不足金额
十、新能源设施设备企业符合什么条件能够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能减免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在后续《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中明确继续执行该政策,即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目录》规定,新能源设施设备企业涉及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发电、电网、地表水水源工程、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均符合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条件。
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具体能减免哪些呢?哪些地区适合设立新能源公司?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设施设备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整体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减免的项目需要单独进行归集核算,而并非所有业务的企业所得税都能享受减免优惠。但企业在对减免项目独立核算、单独设帐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各类业务很难明确划分清楚,建议企业为减免类项目单独成立子公司,对减免类项目进行统一运营,降低管理成本和税务风险。
在新能源公司设立区域选择方面主要从产业聚集、政策支持和税务合规等方面综合考虑。其中,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作为天津自贸区核心片区,充分发挥综保区先行先试优势,围绕新能源设施设备融资租赁、物流仓储、贸易结算、投资基金、保税维修等各版块打造新能源生态圈,聚集了中节能、大唐、国电、华能、三峡、福佑卡车、运满满、滨海建投等众多央国企、上市企业和民营龙头企业。同时,东疆通过“专家+管家”式的企业服务协助企业申请“三免三减半”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并结合奖补、高管薪酬筹划、金融创新、司法保障等优势助力企业快速发展。感兴趣的可以私信我或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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