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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征收和分类征收区别?
分类征税制,是将各类所得,分别不同的来源,课以不同的所得税。
其优点是课征简便;易于按各类所得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税率;能够控制税源,防止税款偷漏。但不利于按纳税人能力课税,从而不能体现合理负担原则。
综合征税制,是对纳税人的各项各种来源所得的总额征税的一种制度。其适宜于采用累进税率,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征税,体现了合理负担原则。
但这种计算方法比较困难与复杂,如果纳税人缺乏纳税观念,很容易造成偷漏现象。
二、税制要素中能够反应征税深度的是什么?
税率是单位税基应征税额的比例或标准,反映着征税的深度。 税制要素,指构成一国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尤其是构成税种的基本元素,也是进行税收理论分析和税收设计的基本工具。税制要素的内容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为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
三、个税的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怎么区分?
分类征收即分类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之一,它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区分所得来源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缴纳税收的课税模式。分类制的理论依据是,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扣除标准和税率,以使各类所得的税负轻重有别。 例如,对劳动所得(如工薪)课以较轻的税,对非劳动所得(如利润、股息、红利、租金等)课以较重的税。
综合征收,即综合税制,也即综合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之一,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论其来源均视为一个所得整体,汇总计算后适用统一的宽免和扣除规定,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模式。
四、不征税和免征的区别?
不征税是这种行为不需要征税,而免征税是这种行为需要征税只是可以免于征税。
五、如何区分征税对象和税目?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职能的需要,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目:即每一种税收制度中规定的若干个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是具体的征税对象和范围。
比如个人所得税就是税目的一种。
六、中国古代税制演变的特征和原因?
中国古代赋税(役)制度的变迁
(一)奴隶社会“贡赋制度”
实施背景:奴隶主建立国家政权后,必须要有足够的经济力量确保国家机器的运转。
目的: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
内容:部落(夏、商)或受封的诸侯(周)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品(物)。
评价:巩固了奴隶制国家政权,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奴隶社会国家的分裂,年年战争不断。
(二)鲁国“初税亩”
实施背景:1.铁器的使用,使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
2.私田的开垦越来越多。
3.私田主人控制私田的产品,不交纳给国君。
实施目的: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内容:不论公田、私田,都要由国家按照田亩的实有数目收税。
评价: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其结果是加速了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
(三)西汉赋税制度
实施背景:恢复社会秩序,巩固统治。
实施目的:增加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内容:编户农民向封建国家交田租,即土地税,交算赋和口赋,即人头税。
评价:将农民尽可能地固定在土地上,以确保封建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剧Do
(四)北魏新租调制
实施背景:1.民族大融合趋势的出现。
2.均田制的实行。
实施目的:保证封建砌有的财政收入。
内容: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
评价: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同时,加速了北方各族封建化的进程,促进了北方民族大融合。
(五)唐朝初期租庸调制
实施背景:1.唐太宗即位后,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2.均田制的实行。
实施目的:保证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内容: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叫作“租”;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
评价:农民依旧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但纳绢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六)唐朝中期两税法
实施背景:1.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严重。
2.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维持。
实施目的:解决财政上的困难。
内容: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收税。
评价:两税法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弱。在两税法开始实行的一段时间内,唐政府财政收入增多了一些,但唐朝的阶级矛盾从根本上并未解决。
(七)北宋方田均税法
实施背景:北宋中期,封建统治危机严重。
实施目的:使官僚和大地主不能隐瞒土地、逃避赋税,增加国家赋税收入。
内容:由政府核实土地,按土地的多少、好坏平均赋税。
评价:新法触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1086年司马光出任宰相后被废除。
(八)明朝一条鞭法
实施背景:明朝中期,社会矛盾尖锐,豪民隐占田地,逃避赋税,给明政府带来严重的财政危机。
实施目的:解决财政上的困难,增加收入。
内容: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
评价: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它是我国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实行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也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
(九)清朝“地丁银”
实施背景:清朝建国之初,赋役制度混乱,赋役负担不均。
实施目的:稳定税收额数,解决财政上的困难。
内容:雍正帝时,清朝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赋税。
评价:我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废除了,这有助于封建秩序和税收的稳定。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
七、不征税和免税有什么区别?
内容不同
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包括: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原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
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技术转让收入。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
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
扩展资料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八、会计补缴和追征税款的基本规定?
对于补缴与追征税款来说,其主要的区别在于发生补税的情况不同,主要的情况有四个方面,补税来说,纳税人由于须知借了税目或是税率计算错误,所造成的少缴纳税款的情况,或是因为偷税或是抗税等问题使得无法对税款进行征收或是未进行缴纳的税款,或是因为税法的修订所造成的必须要补缴的税款,或是因为工作人员疏忽所造成的少征收的税款。然而,从追征税款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也就是这则办法的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这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或是扣缴人员未能够足额缴纳税款或是少缴纳税款的情况,对于财务机关来说,要求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进行补缴的税款,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收取滞纳金,由于计算无误,不管是纳税人还是扣缴纳义务人发生错误或是失误的情况下,未能进行交纳或是少缴纳税款的,必须要在三年之内进行追征,最多可以延长十年的时间。从追征税款来说,可以分为有期或是无期追征两大类别。对于给予的处罚来说,可以视为加收滞纳金、不加收滞纳金的情况、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等追征的不同情况。
九、征税对象和纳税主体区别是什么?
征税对象和纳税主体是税收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如下区别:
1. 定义:征税对象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下需要缴纳税款的事项或行为,包括商品、服务、财产等,属于直接承担税收义务的对象。而纳税主体则是指在征税对象范围内的个人或组织,即能够对征税对象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的主体。
2. 收费方式:征税对象与纳税主体在收费方式上也存在差异。征税对象一般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并由纳税主体支付,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而有些特殊的征收项目则会直接从征税对象中收取,比如房产税等。
3. 税务责任: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对应的责任不同。作为直接承担义务的征税对象需要按照法规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并确保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规;而作为承诺缴纳义务并代表所得群体向政府缴款的纳税主体,则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如认真做好会计账务工作、准确填报申报表等。
综上所述,征税对象通常指需要缴纳税款的事项或者行为,而纳税主体则是实际执行纳税义务并向政府缴纳相应税款的个人或组织。两者在定义、收费方式和责任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十、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税收征管法》规定:
1.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税务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税收救济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取得完税凭证权、拒绝检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等;纳税人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自觉接受税务检查等。
2.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有: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等;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征税、依法减免税、纳税服务、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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