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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 淘丁财务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60 手机端

一、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信贷人员分等分级管理办法

第1章总 则

第1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信贷管理,强化信贷员队伍建设,增强信贷员的竞争意识,提高信贷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信贷员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根据省联社相关规定,结合我联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信贷员等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和“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按信贷员等级评定办法确定其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实行差别管理。

第2章信贷员等级管理对象及分类

第3条信贷员等级管理对象。是指本联社辖内持有信贷员岗位《任职资格证书》,且从事信贷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信贷员、客户经理、信贷组长、分社主任。

第4条以下信贷员不属于等级管理对象,不参加当年的信贷员等级评定:

(1)从事信贷工作一周年以内的见习信贷员;

(2)等级评定时已不在信贷员岗位的;

(3)停职清非的信贷员;

(4)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信贷员;

(5)年度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信贷员;

(6)其他不符合信贷员等级评定条件的。

①未按规定交纳信贷员风险基金的;

②作为客户经理辅助岗且不具体管理某一片区贷款或无独立辖管贷款责任的;

③联社以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5条信贷员的分类。根据信贷员服务区域及服务对象的不同将其分为信贷员、客户经理二类。

第3章信贷员等级评定办法

第6条联社设立信贷员等级评定小组,负责对信贷员等级资格的考评认定。评定小组由联社主任任组长,主管信贷副主任任副组长,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人办资源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业务管理科为评定小组的下设办公室,负责信贷员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7条信贷员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评定工作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评**果由联社统一发文公布。

第8条信贷员等级设置。信贷员等级从高到低设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共五个星等级,每个星级下从高到低又分别设星级、准星级二个等级,共十个级别。

第9条信贷员等级评定的程序:

(1)每年考核期末,信贷员填报《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等级申报(评定)表》(附件1),并附年度工作业绩报告,信用社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联社评定小组办公室;

(2)评定小组办公室对评定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3)联社组织评定对象进行专业知识考试或参考联社组织的近期信贷业务相关的专业类考试成绩;

(4)评定小组对评定对象进行综合考核;

(5)评定小组将评定对象的资格审查结果、考试成绩、考核得分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6)经公示无异议的信贷员,对照信贷员定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并颁发《信贷员等级证书》,同时发文公布。

第10条信贷员定级标准(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往下靠,以孰低为原则):

五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5年以上,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加考试并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五名以内(以内包括本数,下同);

准五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5年以上,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十名以内;

四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4年以上, 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十五名以内; 

准四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4年以上, 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二十名以内; 

三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3年以上,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二十五名以内;

准三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3年以上,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三十名以内

二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2年以上, 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三十五名以内;

准二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2年以上, 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四十名以内;

一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1年以上, 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四十五名以内;

准一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1年以上, 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四十五名以后且分数均在60分以上。

第4章信贷员的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第11条信贷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考核和特别奖罚二块,基本考核分工作业绩、管理目标、业务技能三大项,每大项设定若干小项。

第12条计分标准。基本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其中工作业绩考核基分70分,管理目标基分20分、业务技能考核基分10分;特别奖罚,作为附加项按设定的计分办法进行加减分,计入信贷员考核总分。

(1)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70分):

1、存贷款业务规模(40分)。以本联社同类型信贷员当年管理存贷款日均余额的平均数为基数,按考核对象当年管理的存贷款日均余额实绩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计分标准:考核对象所管理存贷款日均余额等于全联社平均数的得基本分,超(差)额部分,按每超(差)10万元加(减)0.2分的比例计分,本项最高得分50分,最低分20分。

例:某类型信贷员A,2010年管理的存贷款日均余额分别为1500万元,2010年本联社同类型信贷员管理的存贷款日均余额的平均数1400万元,则该信贷员存贷款业务考核得分为:40+(1500-1400)÷10×0.2=42(分)

2、当年到期贷款收回率(10分)。收回率(含展期)100%的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到期贷款收回率=(年内贷款累收数-年内新产生的不良贷款)÷年内贷款累收数。

3、不良贷款绝对额控制指标(5分)。以年初信贷员管理不良贷款余额为基数,完成信用社下达的季度指标得5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4、不良贷款比例(5分)。风险责任贷款不良比例在1%以内的计5分,每增(减)0.1个百分点减(加)0.5分。

5、贷款利息回收率指标(7分)。贷款利息回收率达到98%的计10分,每增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一个百分点扣2分。

6、贷款利息季度自动扣息率指标(3分)。贷款利息季度自动扣息率达到该岗位上年度增加10%的得3分,每增(减)五个百分点加(扣)1分。

(2)管理目标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25分):

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和各级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办理业务,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做好信贷业务规范化工作(25分)。根据信贷员办理业务的质量情况计分,具体按照《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绩效考核则》、《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积分》和联社业务部门相关的考核规定中对信贷人员的有关考核按考核扣分的20%折算成本项目扣分,相减后为本项目最后得分。

(3)业务技能(5分)。

以联社组织的业务达标考核结果为依据,根据信贷员达标考核情况计分,考核项目全部达标的计5分,有未达标项目的按比例扣分。

(4)特别奖罚

1、年度被授予省级优秀信贷员称号的计10分;国家级的加20分;

2、在信贷管理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或业务创新,被联社、市办、省联社采纳的分别计2分、5分、10分;

3、工作业绩季度考核得分排名在同类型信贷员前10%(含)、10%(不含)-20%(含)、20%(不含)-30%(含)的分别加计3分、2分、1分,排名在同类型信贷员后10%、10%-20%、20%-30%的分别减3分、2分、1分。

4、违反省、市、县联社、银监部门禁止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且被批评以上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扣2—10分。

第5章信贷员等级管理及奖惩

第13条信贷员等级与贷款审批权限及薪酬挂钩。不同等级的信贷员享有不同的贷款审批权限和等级薪酬待遇。

第14条信贷员贷款审批权限在信用社(营业部)主任权限内由各信用社(营业部)自行确定,原则上等级越高,审批权限越大。无等级的信贷员不得授予贷款审批权限。

第15条根据信贷员等级享受相应的等级薪酬待遇,等级薪酬是信贷员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1)五星信贷员,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60;

(2)准五星信贷员,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55;

(3)四星信贷员, 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50;

(4)准四星信贷员, 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45;

(5)三星信贷员, 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35;

(6)准三星信贷员, 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30;

(7)二星信贷员, 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20;

(8)准二星信贷员, 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15;

(9)一星信贷员, 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05;

(10)准一星信贷员, 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00。

信贷员等级薪酬=信贷员等级薪酬系数×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是指联社根据绩效考核或类似考核办法考核出来的薪酬。

第16条未评上等级的信贷员等级薪酬按绩效薪酬的90%计发,实习信贷员、下岗信贷员薪酬待遇遵照联社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另行计发。

第17条信贷员等级由人事部门记入职工档案,并作为工资晋升、评定技术职称、评比先进的参考依据。

第18条对于连续三年未评上等级的信贷员,必须调离信贷岗位。

第19条信贷员经办发放的贷款风险责任按《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执行。

第20条信贷员实行离职、离岗审计制度,调离信贷岗位,必须由联社审计部门进行离职审计。

第6章其 他

第21条信贷员岗位变动的薪酬及考核规定。

(1)信贷员调离信贷岗位的,从调离之月起,按新岗位计发薪酬,年度结束后,根据原信贷岗位全年应发酬金(收回不良贷款实行谁清收谁享受的计酬原则)和实际在岗月数计发相应酬金。

(2)信贷员之间岗位交流的,当年度工作业绩得分原岗位占70%,接手岗位占30%;第二年工作业绩得分原岗位占50%,接手岗位占50%;从第三年开始按接手岗位计算。管理目标等其他考核按责任人进行考核计分。

第22条因正常工作岗位调整临时离任、且持有信贷岗位《任职资格证书》的信贷员,按原岗位工作实绩评审确定等级。

第二十三条 信贷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各级管理部门规定的规章制度办理业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人为故意虚高抵押物价值或向不具备保证资格或保证能力的人发放贷款、虚假“三查”和超权限审批贷款等违反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贷款,造成借款合同、抵(质)押物登记(止付)等行为无效或其他认定为“三违”贷款的,不论金额大小,从确认的次月起当年内等级一律降至一星级,并责成其限期限收回贷款,收回贷款的,降低次年2个档次的等级级别,未按限期收回贷款的,取消其原有等级资格,直至调离信贷岗位。

(二)发生各类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直至退出信贷员岗位的处理;

(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直至退出信贷员岗位的处理;

(四)贪污、挪用、侵占贷款资金的,给予退出信贷员岗位的处理;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直至退出信贷员岗位的处理。

第7章附 则

第23条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24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二、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三级管理,1、重点管理纳税人中1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4倍。

2、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2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2倍。

3、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核定)及变更限额和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

4、重点管理的1、2、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三、税收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四、重点人口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一、列撤审批制度

重点人口的列管和撤管应严格履行主管领导审批手续。凡受记过处分以上的人员,经保卫处、学生处报主管院长批准列为重点人口的,由保卫处建立档案、登记造册,必要时报公安机关备案。对批准撤管的重点人口,应经保卫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将有关档案材料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泄密。

二、管理责任制度

对重点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处和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协同管理。要指定专人定期调查了解,摸清帮教人员情况,每月收集一次重点人口的书面思想汇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管、不失控,并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有关情况,以便使问题发现得了,控制得住。

三、档案管理制度

对重点人口要逐人建立档案,将列管的根据审批材料、管理过程中的调查、考察情况材料和撤管的材料全部归档。对重点人口的表现情况都必须有文字记载存档,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楚,写明时间、地点、内容、材料来源和可靠程度。

四、考核升降制度

对重点人口要定期开会考核、研究,根据其表现和危害性的大小,分别处理:对符合重点人口列管的要及时列入管理;在列管时仍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和法律条文严肃处理。对接受管理,并有立功、悔改表现的应及时撤消管理,使之教育本人、带动其他。

五、工作纪律制度

重点人口的管理是公安机关和保卫组织内部业务工作,不是公开的行政措施。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和制度,对列管的重点人口不得借口管理名义限制合法权利,尊重他们的隐私权。“重点人口”是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组织内部用语,要严格保密,不得向外使用。

五、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 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 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其中企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 企业纳税人分类以规模和行业为主,兼顾特定业务类型。

  第七条 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分为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

  大企业专指税务总局确定并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集团;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省以下税务机关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纳税人,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企业纳税人。

  第八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划分企业纳税人类型;或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对特定业务企业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比照一般税源企业管理。

  第十条 自然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特定管理类型。

  第十一条 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确定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分类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期限一般以纳税年度为单位。

  第三章 涉税事项分类

  第十四条 涉税事项是指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涉税事项分为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事项是指《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依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受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等事项。

  第十七条 基础管理事项是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日常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户籍管理、审查核实、税源调查、外部协作、委托代征、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事项是指围绕分析确认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而开展的税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其中数据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交换、数据调度等事项;风险应对主要包括风险提示提醒、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下同)、税务稽查事项。

  第十九条 法制事务事项是指与税收法制工作直接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等事项。

  第四章 分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主要由县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服务事项和基础管理事项主要由县税务机关负责管理,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性的数据采集、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组织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反避税调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实施全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负责全国性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税务总局承担的事项。

六、危化品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危化品要有明显标识,高危化标识,专区存放

七、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一)联网工业企业分级联网工业企业分级主要考虑企业所属行业网络安全影响程度、企业规模、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的程度、企业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影响程度等要素。其中所属行业网络安全影响程度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企业分级采用计分方式进行,满分为 100 分:评分大于等于 80 分的,为三级企业;评分大于等于 60 分的,且小于 80 分的,为二级企业;评分小于 60 分的,为一级企业。属于三类行业的规模以上联网工业企业原则上为三级。

(二)多重属性企业的分级

对于同时具有联网工业企业、平台企业、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中两种以上属性的企业,按照其业务活动涉及的不同属性分别定级。

八、山东省药品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药品零售企业按经营范围、规模等要素把药品零售企业分为三类,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在经营分类的基础上,将每类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并实施动态管理。

根据开办条件验收、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结合企业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

九、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今后,我省失信企业将禁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重点领域。同时,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意见》表明,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进行约谈,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同时,实施重点领域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

推动全省各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信用中国(甘肃)”网站等渠道,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十、社会工作者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一、政策背景

   为打造一支专业素质过硬、职业能力较强、服务质量可控的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全面提升新时代我县专业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基础作用,县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职级改革出发

为加强我县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我县社会工作者职业分级体系,拓展社会工作者晋升渠道,促进辖区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三、适用对象

在县民政局登记备案的全职社会工作者(从事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含机构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的行政人员、行政辅助人员),相关专业指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哲学等专业,职业资格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学历指教育部认可的学历证书。

    四、职业定级与晋级

依据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学历、专业、职业水平等级、专业资历,对社会工作者进行职业分级认定。按职业水平等级划分为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4 个层级,并依据学历、专业、专业资历划分为 9个职级,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 1-3 级,社会工作师 3-5 级,助理社会工作师 5-7 级,社会工作员 8-9 级。积极发挥一线服务年资长、实务水平高的资深专业社会工作者项目管理、服务督导作用,创设社会工作主任层级,依据职业水平等级、专业资历和督导资格等级,设置 1-4 级。专业社会工作者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申请晋级。

    五、保障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本办法组织实施,推动辖区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县委组织部、县人力局。县财政局配合本办法实施,协助出台石渠县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实施指引,提供本办法实施所需财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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