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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分税制?
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因此,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当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问题时,还是应当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
二、我国古代税制的特点?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
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三、企业的所得税是比例税制还是累进税制?
企业的所得税是比例税制是比例税率。
因为企业所得税征收比率为25%即利润总额的25%作为企业所得税交税。比例税率是税率的一种形式,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例征税,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负相同。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行业比例税率,产品比例税率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几类。比例税率具有鼓励生产,计算简便,便于征管的优点,一般应用于商品课税。其缺点是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且具有累退性质。四、唐代两税制是什么?
两税制
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创两税制,核心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五、累进税制什么意思?
累进税——“累退税”的对称,税率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提高的税。即按照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课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和负税能力成正比,具有公平负担的优点。从其负效应来看,累进程度太大,又会导致奖勤罚懒,不利于鼓励人们工作。
六、什么是法人所得税制?
解释:法人所得税即是独立法人作为征税主体的一种所得税制度。
简介: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七、税制转变包括哪些方面?
税制转变具体来说,就是要围绕“收、支、管、调、防”五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在收入方面,重点是有效发挥收入政策作用,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
从宏观税负看,要保持总体稳定。“十四五”时期,为保障重大战略和重点任务的实现,需要保持宏观税负总体稳定,更好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格局、促进结构优化和推动产业升级的作用。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施助企纾困政策需要,精准实施减税降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从税制结构看,要持续优化。在保持现阶段税制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积极推进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等。全面完成税收立法任务,以法律形式巩固税制改革成果。
第二,在支出方面,重点是在保持合理支出强度的同时,做到有保有压、突出重点。
一方面,大力优化支出结构。继续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控一般性支出。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和困难地区的保障,转移支付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和困难地区倾斜。加强对基层的保障,最大限度下沉财力,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兜实兜牢基层“三保”底线。
另一方面,聚焦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发力。支持科技自立自强,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完整内需体系,促进经济循环畅通。支持突破产业瓶颈,推动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就业优先支持政策,支持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投入,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第三,在管理方面,重点是持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加强预算管理。统筹财政资源,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健全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规范预算调剂行为,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深化绩效管理改革,推动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二是完善直达机制。常态化实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扩大范围、完善机制、严格监管、强化支撑,为惠企利民提供更加及时有力的财力支持。
三是强化财会监督。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加强会计审计监管,推动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有效发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作用,强化政策落实跟踪问效。
第四,在调节方面,重点是充分发挥财政调控和收入分配职能,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是着力强化财政调控,实现逆周期、跨周期和预期管理的统一。继续发挥财政总量调控作用,强化逆周期调节,稳定经济增长。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现跨周期调节。发挥财政政策对预期的引导作用。
二是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理顺各方关系。推动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扎实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完善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体系。
三是着力调节收入分配,推进共同富裕。推动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升再分配效率,强化税收、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支持第三次分配发挥作用,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第五,在防风险方面,重点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科学安排年度财政赤字规模和预算支出,合理确定政府债务规模,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偿债能力评估等机制。加强民生政策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防范民生领域过高承诺、过度保障等风险。
八、我国税制结构是什么?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形成及其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但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居于主导地位的特点始终没有改变。
中国税制结构的发展演变具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
在这一阶段,我国税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模式,当时流转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 80%以上。
在国有企业占绝对比重、利润上缴形式为主的计划经济背景下,这种税制结构虽然可以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但是却排斥了税收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
第二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使国有经济“一枝独秀”的局面逐步有所改变,为适应税源格局的变化,我国政府于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进行了“利改税”的改革,首次对国营企业开征了所得税,并改革了原工商税制。
“利改税” 以后,我国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迅速上升。
1985年,所得税比重达到 34.3%,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次之、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
第三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现行税制结构。
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此次改革侧重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彼此配合的流转税体系;颁布并实施了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税制结构得到了简化,并趋于合理。
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多数低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相似,均表现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特征。
据统计,1996年,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1%,所得税占18%,其中个人所得税占2.7%,其他税种约占11%。
这种税制结构格局是与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基本适应的。
但必须指出的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过于强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税种的设计上过于突出增值税的作用,使得该税所占比重过大,而对经济具有内在稳定功能的所得税则比重较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低。
这使得我国的税制结构缺乏弹性,在经济产生波动时,税收收入不仅难以满足政府的支出需要,而且限制了税收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九、深化分税制改革的方针?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制度,以调节分配结构和地区结构”。
十、古代经商的税制是怎样的?
春秋时各诸侯国都征收商税:市税中除占用地皮、登记注籍等内容外,按商品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征税,已成为主要部分。春秋初,在商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已出现关税;春秋后期更普遍推行,不仅边境有关税,内地交通要道也多设卡抽税。山泽税仍在生产环节征课。关、市税的正常税率为2%,但往往提高,关税更常重征。
秦统一后,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关税。汉承秦制,关梁无阻。两汉商税主要是市税(或称市租)和山泽园池产品的征课。东汉末,军阀割据,各地又纷纷征收关税,税率颇重。曹魏时明令皆收什一之税,西晋照收关津之税和市租。
南北朝时北方政权重在田租收入,至北魏孝文帝时还未开征商税。北魏后期,始征市税。店舍分五等收税,并设入市税,一入市门就交一钱。北齐时“税关市舟车、山泽、盐铁、店肆轻重各有差”。但关税市租时征时罢,尚无定制。在南方,东晋和南朝政权则十分着力于商税的征收。市税的主要部分即按商品交易额征收之税,称为“市估”,有“输估”、“散估”之分。“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者,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输估兼有契税性质,开后世契税之先例。关税仍课十分之一。在津口渡头,以牛推轴托船过渡或以浮桥过渡者,征牛埭税或桁渡税。
宋代商税分为住税、过税两项。住税为坐商住卖之税,税率3%,相当于过去的市税;过税为行商通过之税,税率2%,相当于过去的关税;商税收入除支付地方经费外全数上解中央。北宋前期,细碎物品免税,不准留难行旅,制止官吏勒索,但后来商税日趋苛烦,水产、五谷、竹木、书、纸、漆无不有税。北宋末致激起小生产者的反抗。南宋时,各地以重征为务,斗米束薪、零星菜茄也在收税之列,税额之外浮取更繁,致税场有“大小法场”之恶名。正税之外,还有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版帐钱等杂税,大大增加了商民负担。
元代商税,常课税率二十取一,以后提高。另有各种“额外课”,如历日、契本、煤炭、鱼苗、漆、酵、荡柳、蒲苇、牙例、乳牛、羊皮等均有课;江河商船还要收船钞,税负苛重空前。
明初减轻商税,三十取一,公布征税品名,零星物品和农具、书籍免税,竹木柴薪免抽分。但后来免税范围日益缩小。于关市正额商税外,为回笼贬值中的纸币,于宣德四年(1429)增加“市肆门摊税”,令全国重要城中的店铺,依其营业种类以钞纳税。同年开始,在运河沿岸设立钞关,以钞征收船料税(按船大小计征),又称钞关税。其后纸币继续贬值,由收钞而来的这两种新税都改收银两,不予取消。此外,各地还设河泊所征收鱼课。明中叶在北京九个城门征收门税,并设工关收税,恢复竹木抽分。开矿则按三十分之二或按承包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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