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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营业收入时间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48 手机端

一、确认营业收入时间规定?

规定如下: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

2、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发出商品时确认。

3、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1)一般: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

(2)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发出商品时确认。

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5、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销售是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包括为促进该行为进行的有关辅助活动,例如广告、促销、展览、服务等活动。销售是实现企业生产成果的活动,是服务于客户的一场活动。小规模企业和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商品都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如何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认应遵循如下原则:

1.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即确认收入时应满足以下条件:收入的发生时间已确定,收入的金额可靠可衡量,收入与公司的业务活动相关联,相关成本已经被计入。

2.收入来源已经确定,即土地出让合同已经签署,土地转让手续已经完成,土地收益权已经确定。

3.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计算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税率,税款金额应当计入税务机关的银行账户,确认收入。

4.相关成本应该被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如土地增值税、税费(包括代征国有土地使用税的代征税金)、政府性基金、补贴等,确认收入时应减去相关成本。

5.如果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金额不能可靠估计,应当暂时不予确认,待金额可靠后再确认收入。

6.如果存在争议,仍然无法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则应当将争议款项列入负债,并进行相应披露。

三、房屋租赁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 租赁合同签订后,纳税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

- 租赁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预收租金,在预收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四、只要是确认收入,都要交增值税吗?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课税,理论上来说,没有增值额的收入是不缴纳增值税的。但实践分两种情况。

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进行征收,确认收入后即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交税额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通过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相当于收入*税率)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就是需要交纳的增值税

五、发货确认收入还是验收确认收入?

发货确认收入和验收确认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货确认收入是指在商品或服务发出后,客户确认收到,并且公司可以开始计入收入的情况。而验收确认收入则是在客户使用或检验商品或服务后,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并满意后,公司可以开始计入收入。两种确认方式都可以用于计算收入,但验收确认收入更能反映出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水平。因此,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确认方式。

六、怎样确认收入?

我们假设收到的50元需要全额支付给司机,那么这种运营款是不确认收入的,相当于只是一个代收代付,那么计的是应付款。待司机提取这笔款时冲应付。那么问题来了,滴滴公司的收入呢?

我们并不知道滴滴公司是如何收取司机的费用,按理应该是抽成,也就是说单笔收取一定比例的平台费,那么此时就按照单比的比例确认营业收入,同时冲应付款,这里到底是什么科目应该看滴滴如何与司机结算。

另外一种常见的方法也是滴滴公司愿意采用的办法,按照收到的款计收入,按照应付给滴滴的款计成本和应付,这样报表的数字就非常大了,而采用净额法相当于收入只是一个很小的差额数。

个人更倾向于第二种,我们称为总额法,第一种为净额法。两者区别在于平台是否承担风险,净额法是平台不承担风险,只提供平台服务,是否乘车,有什么意外都与平台无关,比如机票代理业、房产中介。

而滴滴由于给乘客提供了各种保障,比如发生意外需要理赔,为司机获取运营证等等,风险自担,相当于贸易公司,先买进货物,再卖出,如果买方对货物有疑问贸易公司有被追索的义务,至于像供应商的索赔是你自己的事,与买方无关,而滴滴也是,乘客向滴滴发起业务,滴滴承接,再派他雇来的司机和车,收入是他,成本也是他,我们乘客交易的对方是滴滴公司,滴滴的对方是司机,简言之,我们跟司机之间,相当于采购方与对方的销售人员。

发放的现金红包,也有N种情况,我们现在常见到的是滴滴发红包,乘客转发并分享到朋友圈,也就是说有很多不确定的人会领券,不确定的人会使用优惠券,同时因为优惠券还有使用期限,在期限内使用的也是不确定的。这么多不确定的因素放在一起是不是很难预计准确的金额?没关系,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些优惠券可能的形式:最多的,是不是带了一条广告,我记得好声音决赛前转发的滴滴优惠券就是好声音决赛的时间,以及各种其他广告。

这一块必然会有广告费收入,那么在确认广告费收入的同时,结转这些广告费收入的成本,至于是多少,由于好多优惠券都是打折的形式,根本不知道具体金额何况还有人不用呢,这时候我们可以有好多种办法:成本不确定时收入是不可以确认的对不对?那么收入也先不确认,这部分成本也不确认等到这批券到期时就知道具体的金额了,再来确认广告费的收入和成本,收入必定是可以覆盖成本的,估计在与广告商的合同中会有此类限制性条款,如果预计这条广告要亏,还有成本补偿法呢,这又太深入了。什么,你说没有搭载广告的,那就入他自己的销售费用-广告费,毕竟这是他的一种推广,入广告费太合适了。

你说广告费有税前抵扣的限额怕多了?那在券被实际使用时直接按实际收款确认收入了。所以会计真是博大精深啊,不同处理方法这报表差到天上去了!新型的业务需要更多探讨,以及结合实际。哎呀,手机码字好累,回答可能也比较乱。自己理解吧。另外欢迎大家来指正,或者探讨好了。

滴滴公司财务负责的要是看到这条回答并且你们还想优化财务团队或者往上市发展的话,欢迎来挖我哈哈哈哈哈。

七、开票确认收入?

实际业务的话,可以分内外账来说。内账更多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外帐针对的是税务的合规。外帐,一般是按开票确定收入。大部分大公司会直接按这种做法。偶然也会计算不开票收入,但比较少。

这时,做账的依据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出库单(对方签收),双方已经盖章的合同,或者其他原始的单据。最好是对方有签收确定的。这些原始单据全部都是有对应关系的,如果税局需要检查你的增值税发票就看这些。放收入凭证之后,或者另外用存放归档。

理论是如此,实际情况看企业怎么个做法。

内帐,就看实际情况了,内部怎么个规定。

一般小企业需要。有时候会因为发货和对方确认收货有个时间差,可能会跨期。比如31号发货,2号才到达,对方才确定收货。那你按31号确定收入也是可以的(不出意外是可以确定收入),但按照次月的2号确定收入也对。(谨慎性原则)同时对方有验货期,最终确定收货数量,需要推迟确认收入也是有可能的。

实际情况千奇百怪。

也许老板说这批货不多和下批货一起算吧,希望你合并做。其实就是下次一起确定收入的意思,就这样。

八、时点确认收入和时段确认收入口诀?

时点确认收入和时段确认收入是工资核算中的两种计算方法。

时点确认收入口诀:一切工资全算清,不拖欠,不赖账。

除了增补、特殊附加等,工资清算尽情做。

时点确认收入是指在工资计算日或之前发生的收入在同月工资中进行结算。

在该计算方法下,员工的工资收入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呈现出波动。

时段确认收入口诀:三清(防伪麻烦事),四期(发工资不拖延)。

每月22日清算完,次月23日约定发。

记录0.5个月当月的钱,结算时可省去不必要的烦扰。

时段确认收入是将一段时间内的收入和福利待遇集中计算。

该计算方式通常适用于工程、建筑和运输行业,广泛采用于企业将工人的收入和福利酬劳统一在一定时间内给予支付。

在这个计算方法下,员工的工资收入会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特征。

两种计算方法的使用取决于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管理需求,而选择适合的计算方法可以更好地管理企业工资成本,保障员工福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九、销售商品时,增值税是否应确认为收入?

确认销项税额。按13%。首先,这是兼营。根据财税2016 36号,兼营: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赠送行为,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明确要视同销售。买一赠一行为,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不同。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作为视同销售货物来计算增值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问题》(2009/11/5)答复),但是目前 “买一赠一”是否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还存在争议。

“买一赠一”可以不认定增值税视同销售,但须有严格的形式要求。

如果赠品和主商品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就可以证明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同时,财税36和暂行条例都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由此可以看出。1,要分开核算,否则你的饲料也不适用增值税免税。

2,要计算销项税额,并交纳增值税。

十、请教: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收入确认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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