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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包括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39 手机端

一、税收包括哪些?

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2、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7、房产税,

8、车船使用税,

9、印花税,

10、屠宰税, 地方税书籍11、农牧业税, 12、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3、耕地占用税, 14、契税, 15、遗产或赠予税, 16、土地增值税。

二、税收处罚包括哪些?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部门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对税收违法行为三种行政处罚:申诫罚、财产罚和能力罚。现分述如下:

一、申诫罚

申诫罚是指影响违法者声誉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运用于法人和组织。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使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

二、财产罚

财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财产法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

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

财产法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三、能力罚

能力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三、检举税收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检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同时通报同级财政厅(局)。

第六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七条 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因被检举人破产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执行的条件,致使无法将税款或者罚款全额收缴入库的,按已经收缴入库税款或者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八条 检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九条 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标准及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十一条 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检举奖金总额,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案件具有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四、欠缴税款是税收违法行为吗?

肯定是违法行为。

什么是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 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 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责任】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 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 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

五、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利益不因纳税人采取转移、隐匿手段受侵害,而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所采取的留置手段。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有两种: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收公平包括哪些内容?

答,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但公平合理并非绝对的等额负担。学术界对公平原则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

1.受益说。在受益说中,包括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凡自政府得到相同利益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凡自政府所得利益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2.负担能力说。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负担能力是指各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其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

七、地方级税收包括哪些?

国家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等,地方主要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基金、堤围费、价格调节基金、房产税、个税、印花税、契税等等

八、常见招标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常见情形:  

1、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没有进行招投标,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设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程序存在瑕疵的;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投标的;  

4、在确定中标单位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有哪些 ?  (1)投标人挂靠在其他单位投标;  (2)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来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2.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好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4.虚假投标  (1)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6)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招投标中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会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平等性,要坚决抵制这种行为的发生。

九、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什么?

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该行为的需要扣12分。

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等。

十、税收筹划的范围包括哪些?

依据不同制定标准,税收筹划可分为不同种类;按税收筹划的区域,可分为国内税收筹划与国际税收筹划;按利用税收法律规定的状况不同,可分为利用选择性条文税收筹划、利用不明晰条文税收筹划、利用伸缩性条文税收筹划、利用矛盾性或冲突性条文税收筹划等等。本节将按不同分类标准,分别加以阐述。

一、国内税收筹划与国际税收筹划

国内税收筹划是指国内纳税者在本国范围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途径和手段、安排投资、生产经营及财务活动,以降低国内纳税义务的行为。国内税收筹划的存在是因为我国目前存在着税种差别、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一些可选择性条款。应该指出的是,只有避税的客观条件并不意味着国内纳税者可以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国内纳税者要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还必须有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知识,对税法及其规律制度有全面了解和深刻领会并能熟练运用的专门人员或机构去实施,否则,税收筹划就可能失败,甚至沦为偷税等违法行为。

国际税收筹划是跨国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涉及他国或多国时,经事先周密安排以合法手段来降低或免除其根据本国或他国税收法律规定的税收负担的行为。国际税收筹划的任务是通过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即减轻总体税收负担,核算所有应税管辖区内所有应缴的税收,寻找最为合理的方法来减轻这些税收等),来实现全球所得的最大化。

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基本原因或客观条件主要是由于各国在税法制度(包括纳税义务、课征对象和方式、税率高低、税基宽窄、国际双重征税的避免方法等)的差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税负轻重的差异。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是利用公司灵活的跨国机制,在位于不同税收水平国家中所属相应机构单位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二、税收筹划与税收优惠

从税收筹划的实施手段看,税收筹划可分为两类:一是对税收优惠的选择运用而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税收筹划;二是通过对其他经济选择性条款的充分运用而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税收筹划。

对所有税收优惠条款的充分运用固然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但税收筹划与税收优惠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税收筹划是行为主体选择的结果,未经选择过程就达到税负减少或消除目的行为并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而部分税收优惠条款的运用就不需要纳税人的选择就能达到税负减少或消除目的。具体地说,税收优惠与税收筹划的关系表现为:

(1)部分税收优惠与税收筹划无关。在现行税法中,有些税收减免规定可予纳税人获得少纳税或免纳税的利益,但它并不需要经过选择或根本就没有选择余地,只要纳税人了解这些规定并符合这些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如营业税关于起征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关于宽免限额的规定等。

(2)部分税收筹划要通过对税收优惠的选择来实现。一是对纳税人的同一经济行为有两种以上的税收优惠规定,纳税人通过比较权衡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一种;二是对纳税人的同一经济行为有一种税收优惠规定,但从纳税人相关的经济行为综合衡量,选用优惠规定不一定绝对有利,纳税人比较适用与不适用分别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后再决定是否适用。前者是税收优惠选择条款应用时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的体现,易于理解;后者我们举例说明。中国台湾税法中规定,公司以其未分配盈转增资而配发的股票,股东必须视为股利收入依法缴纳所得税的优待。这样,纳税人若先用缓征,固然能获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盈利事业有前3年高投资扣除,或个人平均所得适用较低所得税率时),纳税人若放弃缓征,或许更有利。

(3)税收筹划与税收优惠无关。更多的税收筹划属于这种情况。如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折旧方法及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增资方式选择都不是税收优惠规定。然而,纳税人却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最有利于自己的一种方法加以采用,以获得少缴或免缴税款的好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上述第二类即属于对税收优惠条款的选择利用而实现的税收筹划;第三类则属于对税收优惠外的其他经济性选择条款合理合法运用而实现的税收筹划。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家对市场法人主体的管理形式逐步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调控,税收优惠的运用范围必将缩小,因而与税收优惠无关的税收筹划比重将会越来越大。

三、税收筹划与企业决策项目

税收筹划可分为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成本核算中的税收筹划和企业成果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虑税收影响,从而选择税负最轻的投资方案的行为。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总会不断地扩大再生产,进行投资。投资影响因素的复杂多样决定了投资方案的非惟一性,而不同的投资方案显然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因此,企业就有以衡量轻重,选择最优方案的机会。具体地说,企业投资活动中组织形式的选择、投资环境的比较、投资行业和规模的决定等等都影响企业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因而都应予以充分考虑。

生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从而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生产经营方案的行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产品价格的确定、产业结构的决定、生产经营方式的选择来达到生产经营效果最理想的状态。

在一定条件下,应纳税额=税基×税率,当税基一定时,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少。

因而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周密计算各种经营方式所承担的税负,再做出生产经营决策。

企业成本核算中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经济形式的预测及其他因素的综合考虑,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式以获得税收利益的行为。在能对税收缴纳产生重要影响的会计方法中,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就以存货计价方法而言,目前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企业可以自己选择,但一经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先进先出法以存货的流出与流入的时间同向为前提,若在存货价格紧缩时,采用这一方法可使前期耗用存货的成本增大,使所得款缩小,从而少缴税款。后进先出法以假设存货的流出与流入的时间反向为前提,若在存货价格膨胀时,采用这一方法可达到减少当前纳税的效果。

企业成果分配时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对经营成果分配时充分考虑各种方案的税收影响,选择税负最轻的分配方案的行为。它主要通过合理归属所得年度来进行。合理归属所得年度是指在相对的观念下,利用合理手段将所得归属在税负最低的年度里。

其途径是合理提前所得年度或合理推迟所得年度,从而起到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的作用。

四、个人税收筹划与公司税收筹划

按税收筹划的主体,可分为个人税收筹划(如就家庭和非公司经济组织而言)和公司税收筹划(一般公司或集团公司)。个人税收筹划广泛利用的是自然人和非公司法人财产的信托管理等。它须先了解有关的税收法令与立法精神,其范围主要集中于个人储蓄、投资、房地产购置、综合所得申报以及其他有关个人财产税的征收等等。

一般公司税收筹划除须了解有关的税收法令与立法精神外,还要充分了解公司组织形态、经营项目、投资途经、营销方式、盈余分配、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因素,以便综合考虑。集团公司税收筹划不仅包括个人和一般公司需要考虑的因素外,还包括内部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申报整体单位之间、各项财务及各项税收之间的安排等。

无论是个人税收筹划,还是公司税收筹划,都包括纳税人三个水平层次的总体税负最小化:

(1)利用低税率;

(2)有效利用协调双重征税的不同方法(如采用抵免方法、免税方法);

(3)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除了税收负担最小化外,利用延期纳税也是税收筹划的另一个任务。利用延期纳税在很多情况下对纳税人是十分有利的。如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节省利息的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使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使公司可以在以后几年内调整利润和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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