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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有争议怎么办?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11 手机端

一、房屋确权有争议怎么办?

等待法院判决,结果归属谁谁就可以确权。

二、保险定损有争议怎么办?

1、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的损失数额,并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就修理项目和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大多数情形下,被保险人会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然后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修理项目和数额提出异议,若保险公司异议成立的话,被保险人可能要自行承担不合理部分的修理费用。

2、被保险人认可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就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但在修理过程中,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数额,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并引发诉讼。

三、土地确权有争议怎么办?

让村委会的人跟他们要,你跟他要他肯定不会拿出来。如果村委会的人,跟他们要,也不给的话,看下村委会的人还有没有其他办法,如果没有,只有收集土地是你家的,以及村委会愿意给你开当初确权登记错误,等一些资料,然后去法院起诉。

四、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有什么区别?

1、主体之间的不平等:

企业、单位相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序的权利不平等因素。

2、建立关系的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

人事争议与工作人员之间是聘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那类合同,凡是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范围所包容的争议事项都是非常宽的,故有法官认为“以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来界定人事争议范围太大”。

3、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以及管理关系不同:

人事关系是国家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类企业、劳动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

4、由于我国多年的体制,凡属于人事部门下达人事编制、受其管理的是干部;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单位的职工均为工人。

5、在我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逐步过渡到全员劳动合同制近20年后的现代企业组织中,一般情形下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存在,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完全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用工关系。

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而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情形就比企业复杂得多,其中有国家事业单位干部(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有聘用制干部(有称合同制干部,社保机构认为,这类干部应当与工人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工人,类似于国营企业改革前的以工代干的情形。但聘用制干部仍是人事部门下达了编制的人员)、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固定工、临时工等类别,这些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由不同的合同关系所联系,其工资待遇、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这也产生了不同的用人法律关系。

发生争议后,一般是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方可到人事争议仲裁委进行申诉(但目前已不是单一的这种情形),其他人员应作为劳动合同关系或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

6、劳动争议解决的是由劳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人事争议解决的是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上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关系。在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内部行政处分争议,而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劳动关系,而不表现为企业内部行政关系。

五、人保车险赔偿有争议怎么办?

人保车险赔偿有争议 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的 可以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的 则可以通过到法院诉讼来解决, 通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 保险公司会出现场 对于事故双方的损失情况进行定损 之后 会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解意见 如果调解意见无法协商的 则可以到法院去提起诉讼 。

六、如果对车辆事故保险有争议怎么办

汽车事故保险是每个车主都应该考虑的重要事项,因为它能够为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提供保障。然而,有时候车辆事故保险可能会引发争议,并导致纠纷的产生。那么,当你对车辆事故保险产生争议时该怎么办呢?

第一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当你发现车辆事故保险出现争议时,第一步就是仔细阅读你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通常会明确列出保险公司对于车辆事故的覆盖范围、索赔流程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通过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你可以了解自己在保险索赔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步: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如果你对保险合同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解释和指导,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专业律师可以帮助你分析保险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为你提供针对争议解决的具体建议。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你更好地了解自己在保险争议中的法律地位。

第三步: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

一旦你阅读了保险合同,并咨询了专业律师的意见,下一步就是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你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书面信函等方式与保险公司联系,并就你对车辆事故保险的争议进行解释和表达。在与保险公司沟通时,你需要准备好相关的合同和证据,以便更有说服力地解释自己的观点。

在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保持冷静和礼貌。不管多么气愤或不满,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要保持冷静和理智。
  2. 清楚表达问题。要准确、清晰地表达自己对车辆事故保险的争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3. 记录沟通过程。在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中,要记录下每次沟通的时间、对方的姓名和职位以及沟通的主要内容,以便后续跟进和记录。
  4. 要求书面回复。如果可能的话,尽量要求保险公司以书面形式回复你的争议和问题。

第四步: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

如果你与保险公司的沟通未能解决问题,你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一些地方设有保险争议调解机构,它们可以为你与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并帮助你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调解无果,你还可以考虑仲裁。仲裁是一种便捷和相对快速的争议解决方式,通常比诉讼更加经济有效。你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选择一个独立的仲裁员或仲裁机构,由他们来裁决你们之间的争议。

第五步:诉讼

如果调解和仲裁都未能解决争议,你可以考虑诉讼。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方式,它需要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在考虑诉讼前,你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并评估诉讼的成本、时间和风险。

总之,如果对车辆事故保险有争议,第一步是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第二步是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在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时,要保持冷静和礼貌,清楚表达问题,并记录沟通过程。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最后,如果其他方式都无法解决争议,可以考虑诉讼。

七、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有争议怎么办

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有争议怎么办

保险是我们在面对风险的时候最常选择的方式之一。不管是车险、健康险还是家庭财产险,我们购买保险的目的都是为了在出现不测的情况下得到经济上的帮助。然而,在与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中,有时候会发生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与我们的预期有所不同的情况,这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当您发现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有争议时,建议您保持冷静。处理理赔争议需要一定的耐心和冷静的心态,以便能够更好地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

其次,您可以先查阅您购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约定的重要文件,其中详细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的理赔金额及赔偿范围。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是解决理赔争议的关键。

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金额与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数额有出入,您可以准备相关的证据来支持您的观点。证据可以包括事故发生的照片、报告、证人证言等。通过充分的证据,您可以更有力地向保险公司说明您的理赔请求,并寻求公正的判决。

同时,您还可以寻求专业的帮助。确保联系保险公估人或律师等专业人士,他们拥有丰富的理赔经验,并能够提供您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建议。专业人士可以帮助您解读保险合同条款,评估您的理赔要求,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协商。

在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的过程中,建议您保持书面记录。将您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内容、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记录下来,有助于后续处理争议时提供证据和参考。此外,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以确保双方的交流留下完整的记录。

如果您与保险公司的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您可以寻求上级保险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的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当保证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相符。如果保险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理赔不公问题,您有权向上级机构投诉并请求处理。

最后,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您可以考虑诉讼的方式解决理赔争议。在起诉保险公司之前,您应当充分了解诉讼的成本、时间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此同时,您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并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

无论是与保险公司协商、投诉还是诉讼,处理保险理赔争议都需要您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努力是值得的。希望以上的建议能够对您在处理保险公司理赔争议时有所帮助。

八、有争议土地已经确权了怎么办?

1、当事人协商解决: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

2、人民政府调处:由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裁决。

3、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办?

吴少博律所:对征地的补偿标准有争议? 你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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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范围的扩大,随之而来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步伐也随之加快。我们都知道对于国家征地有补偿的,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同样的,被征地人最关心的问题也就是征地补偿标准了。那么,如果被征地人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呢?今天我们就为大家一一介绍:

首先,征地补偿标准出台前,要征求被征地人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三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另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保证了被征地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发言权。因此,广大被征地人,在征地过程中如果对征地的补偿标准不满意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如果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还可以申请裁决: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不服土地征收批复、土地补偿方式争议、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强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违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标准争议是指:依据的产值标准争议和确定的补偿倍数标准争议,其中一项有争议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那么申请裁决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注意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二、找准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制机构。此外根据国土部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三、申请裁决依法定程序

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四、申请裁决中应的注意事项

1、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

信访一直是农民解决征地争议的主要途径。近年来农民集体上访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占集体上访总数的8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还高。许多征地补偿争议都通过信访渠道反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作为信访事项给予答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和处理。因为信访部门没有处理和裁决权利。

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在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因此,我们建议农民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补偿标准争议纠纷。国土部2005年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2、补偿标准争议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虽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补偿标准争议没有行政决定权和司法判决权,标准争议裁决作为一项具有土地补偿争议自身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

首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行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属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是一种民事权益争议范围。裁决机关只能是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申请机关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裁决机关不是征地主体、不是征地实施机关,不是上一级政府而是上级政府即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

其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调的是纠错功能,主要表现在撤消具体行政行为上,对权益争议不适用于调解;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以解决补偿权益纠纷为目的,可以适用调解,在调解不成时才行使裁决权;

第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并不针对批准征地的行政批复行为和在征地过程中有关政府实施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总之,广大的被征地人在面对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的不满,一定要分清是非。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切莫不知所以、盲目上访,造成矛盾激化。那样,不仅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还会劳民伤财,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妨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吧!

十、房屋确权弟兄俩有争议怎么办?

由乡镇政府下达确权决定书,如有一方或双方都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土地部门按法院终审判决进行确权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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